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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附着设备设施管理是什么意思

1.比方上部是宾馆,下部是大商场,上部很多的设备管线通过设备夹层集中排放,以免 影响下部大商场使用。 2.超高层公建需设避难层,同时兼设备夹层:上下水、暖通均需调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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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附着设备设施管理是什么意思

2,商住用地商服用地商业居住用地各是什么意思啊

商住大意是指写字楼.商服估计是物业的用地.商居就是可以住,也可以办公的.公建是指公共部分的建筑物的面积.基本上是这个意思.有些公建是不要钱的.如广场,免费停车场,等等.
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业和住宅的综合用地,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定义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归入了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即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称为商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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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用途为地下车库一个在招投标中可以分割吗

从使用效能的角度来看,附属或配套与购买的几十平米住房之间实际上是互补的关系,10%的车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10%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房屋和地下停车库却不同,一个城市居民小区中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车库归业主所有如前所述,但这些设备设施的产权并不一定要归该居住区的业主所有。至于停车位具体的配建比例以及道路、绿地。因为对于一个购买了羽毛球拍的人来说,不能分设意味着这一对互补品合一。那么,什么样的配套和附属的产权应该归业主所有(与房屋产权合一),房屋居住的功能就不完整、医院、邮局,如果购买了小区房屋的业主并不拥有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去寻找一个替代品去停车将相当困难;另一方面,小区停车位受益范围就是该小区业主,但它们可以独立分设产权,并无法替代,什么样的配套或附属不归业主所有(产权可独立分设)呢,小区的道路,分离开来作为产权交易的标的,2003年开始要求配建80%的汽车停车位。不管是多少,这个比例反映了在一定时期一个南京的普通居民正常居住和生活所必需的停车需求,如《规范》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车库是房屋使用效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或者说居民买到的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房屋。因此、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规范》当中,八十年代的居住区有足够的自行车停车位就行了,也是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所必需的,是《规范》明确规定了配建比例和标准的、游泳池等等。如果其产权与房屋独立分设,将极大地影响居住和生活质量。第二,一方面,对城市居住区相关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这样,对于绝大多数居民小区来说,不仅仅是地下停车位,作为同一交易标的物来交易,即业主购买的房屋当中已经包含了能够满足其停车需求的相应设备设施。其实、超市等、绿地、光照。所以,业主的房屋和车库产权不能分设,无法也不能让某个业主或某个小区单独享有其产权。所以在《规范》中把这些东西列入“公建配套”的范围当中。原因在于对于这些附属或配套属于公共物品,还要有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如果缺少了这些附属和配套。其产权与房屋合一归业主还是独立分设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不可替代性,但其产权不归业主所有,满足相同需求的羽毛球随处可得。但是。当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范》中规定的必须配建的东西的产权并不一定都要归业主,如《规范》中对教育、医疗卫生,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上。居住小区的学校。除了考虑附属或配套的替代性(竞争性)以外,确定其产权还应该考虑这种附属或配套本身的商品属性。一定比例的车库是其中的标准之一。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附属或配套本身使用效能的受益范围(即商品属性),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车位不能低于10%,九十年代一般住宅要求配建20%的汽车停车位。如羽毛球拍和羽毛球是互补品。以南京为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光照等的实际标准,直接取决于人们对居住质量的需求,间接取决于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都属于这种性质,是不是使用效能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替代品或使用替代品代价将相当高昂),它们共同满足同一需求(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时、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是用来居住的,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除了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外
应该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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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法对小区车位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小区的车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扩展资料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小区车位、车库的数量捉襟见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普遍的现象。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面积分摊说和当事人约定说。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小区车位的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扩展资料中国停车位很缺乏,继而在2010年除了炒房地产、看世界杯之外,还有一样就是炒停车位。在南京最高价的已经达到35万一个停车位,这既有力的彰显了停车位紧缺的现状及程度。又以广州为例,广州汽车增长率为22%,这不难想到,停车位要怎么开发才能跟上这个步伐。在停车位很缺乏的这个大的走势的基础上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抢车位,乱占车位等层出不穷,上班找不到车位、回家车无处可停、有急事更是急得团团转,这些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这方面问题也在困扰着大家。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1.54亿辆,其中,私家车高达1.05亿辆;全国有35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百万辆,北京、成都、深圳、天津、上海、苏州、重庆、广州、杭州、郑州10个城市已超200万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同时显示,目前我国大城市小汽车与停车位的平均比例约为1比0.8,中小城市约为1比0.5,而发达国家约为1比1.3。保守估计,我国停车位缺口超过5000万个。其中,到2014年底,北京市停车位缺口达250万个;深圳、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的停车位缺口均超过150万个。停车难还在向三四线城市蔓延,海口市停车位的缺口也高达45万个。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扩展资料1、正规停车位的停车线粗细均匀,线条笔直,看起来很清晰。而山寨停车位停车线一般划得不齐整、不清晰。这是一个辨识的途径。2、正规停车位一般布局合理,如果市民看到那些明显占用盲道、人行横道的停车位,基本上可以判断是违规停车位。3、正规停车位大多设有字母“P”停车标识牌。如果没有看到“P”标识牌,就要多留一个心眼,问清楚再停,以免给自己招来“罚款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作出了对于小区车位的明确规定,现在给你贴出来: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16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车位

5,怎么理解公摊面积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一般规定 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11、广场式室外楼梯。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公摊建筑面积,建筑学术语。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日常使用中,一般也简称公摊面积或公摊。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是: 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应以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一般来讲分摊面积是整栋楼的公用面积,当然房屋楼体的墙壁也在里面,带电梯的房子公摊相对大点。

6,怎么可以查到物业的收费标准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含广陵、维扬、邗江、开发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代收代办费和特约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并定期公布相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及浮动幅度,并逐步向分项收费基准价过渡。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和业主在规定的指导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非普通住宅、别墅、办公房、厂房、营业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五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六条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成本或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经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和其它费用;  (九)合理利润;  (十)法定税费。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物业维修费用在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未设立维修基金的物业由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均摊。  第七条  新建的小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不超过一年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公建配套用房、附属设施等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将收益的30%补充进入物业管理管理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八条  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建帐,公开、合理、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产生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带有电梯一楼的住户,其电梯、水泵运行费按规定标准优惠20%交纳。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先期入住业主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条  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标的,招标结束后由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以招标方式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备案或审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定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及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内容,以及逐项量化指标;  3、管理区域的公共服务费及其他收费的测算资料;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2005年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指导价标准(建筑面积,下同)暂定为:  收费等级 收费标准  五 级   0.50元/月*平方米  四 级   0.40元/月*平方米  三 级 一等0.35元/月*平方米  二等0.30元/月*平方米  二 级 一等0.25元/月*平方米  二等0.20元/月*平方米  一 级 0.15元/月*平方米  以上基准指导价为最高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在不超过规定的幅度内上浮20%,下浮不限。浮动后的实际价格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屋产权不注明建筑面积的各类附房(如车库、阁楼等)不计入公共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审批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一年以上)的押金、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调整,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确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小区应按规定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产权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市区标准为1000元/户,住户装修完毕,经查无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如数退还装修保证金。如有损坏,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有权部门评估认定,予以赔偿。物业管理单位在新房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或重新装潢时,收取装潢垃圾清运处理费。市区标准为: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户收取250元;100平方米以上(楼中楼计算面积)每户收取300元;非住宅按2.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小区内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对车辆停放明确专人负责,收取停车服务费,市区收费标准为:  (一)室外停车服务费标准  1、自行车6元/辆.月  2、电动自车8元/辆.月  3、摩托车、人力三轮车10元/辆.月  4、边三轮摩托车  20元/辆.月  5、小三卡车40元/辆.月  6、各类小轿车60元/辆.月  7、大客车、货车180元/辆.月  (二)室内车库必须配有专人看管、进出口有专人值守、按规定设有消防栓等设备。室内车位、车库停车服务费标准为:  1、自行车10元/辆.月  2、电动自行车 12元/辆.月  3、摩托车、人力三轮车16元/辆.月  4、边三轮摩托车30元/辆.月  5、小三卡车 50元/辆.月  6、各类小轿车160元/辆.月  7、大客车、货车480元/辆.月  产权属于业主所有的车位,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独立车库不得收费。机动车辆在室内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每次3元。(每次为12小时,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计费)。  (三)机动车辆小区内室外临时停车1小时不得收费,超过1 小时的其停车服务费标准(摩托车、电瓶车、助力车除外)为:  1、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2元;  2、客车每次3元;  3、货车 2.5吨以下每次3元,2.5吨以上每次6元;  4、小区内临时停放过夜车辆按上述标准加收50%;  执行公务的党、政、军、警、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有关单位不得在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大门时收取临时停车费。  (四)因停车服务成本上升,确需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设施租赁、其它经营性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和房管部门监督。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  为使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开发建设单位除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外,还必须提供每平方米10元的物业托管资金,用于支付本物业接管验收费用、前期开办费用、前期物业服务费不足部分的补贴等。任何管理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该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未到期物业服务费移交至新接管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3月1 日起执行。原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房管局扬价服[2001]249号和扬州市物价局扬价服[2002]173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扬州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请采纳,谢谢

7,房产产权年限40年和70年有什么区别

房产产权年限40年和70年的区别:1、土地性质不同:影响房屋产权年限的主要因素就是土地的性质不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由于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同,出让的年限也就不同。如果是民用住宅性质的土地,那么产权年限就是70年,而一些用于商用或者娱乐旅游的建筑用地就是40年产权年限的。2、水电费等计价标准不同:由于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就是说商用楼和住宅楼是有明显区别的,住宅性质的房子必须要考虑到生活成本。70年产权的住宅水电费等费用按照民用水电价格缴纳,而40年或贷款方式不同。现在买房子基本上都是使用的按揭贷款的方式,贷款方式有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多种形式,但有的购房者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会被告知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40年商用性质的房子,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使用商业贷款的,购买首付须为总价五成。70年住宅性质的房子,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选择商业按揭的,首套房首付至少三成。4、户口不同70年住宅性质的房屋办理迁户是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商用性质的40年产权限制的房屋则不可以办理迁户。如果有朋友买了40年商用性质的房屋,那么还会影响到以后自己的孩子学业的问题。而70年的民用住宅就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了。5、税费不同40年商用性质的房屋缴纳的税费要多于70年住宅性质的房屋,70年产权的房屋若满足满五年的住房 ,面积90平米以下,可享受减免;而40年产权的房屋则需要全额缴纳。6、房产套数认定不同大家都知道首套房和二套房在买卖的时候很多方面都有所区别,而购买40年产权的房子是不计入套数的,再次买70年产权的房子,可以认定为购买首套房。但如果有贷款记录,在一些城市,首付比例会提高,具体要看城市的具体规定。扩展资料: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无论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房屋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被拆迁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现行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房屋产权年限
主要区别是:1、使用权年限不同(1)居住用地是七十年;(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2、适用对象不同(1)房产产权年限40年适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房屋建筑;(2)房产产权年限70年适用于民用住宅建筑。3、税费不同70年产权的民用住宅初次购买和未来转让时契税为1.5%,而40年产权的住宅,其契税按3%缴纳。4、建设标准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关要求,40年产权的商用建筑的人防和消防等建设标准较高,对开发商而言,成本将提高,但对购房者的使用影响不大。70年产权的民用建筑标准会相对较低。扩展资料1、50年产权住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规划用途与开发用途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用40或者50年产权的公建用途土地开发住宅 物业只是其中的一种,在房地产市场上,还存在着其他的类似情况,例如工业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70年居住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等等。2、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行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搜狗百科—土地使用年限、搜狗百科—产权年限
1、70年产权的房子是住宅属性,可以落户,但是40年和50年是商业办公属性,不能落户,如果为了孩子落户上学。2、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方面。40年产权房子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首付和利率比例要高很多,首付至少是50%。即使是商业贷款也未必能申请,而70年产权的房子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优先用公积金贷款的话还能享受更低的首付和利率。3、由于土地性质不同,开发商拿地成本也不一样。70年产权拿地成本最高,其次是50年的,最好是40年的,对应的房价就是70年>50年>40年。即使是同一区域的房子,40年产权的房子价格也大概只是70年产权房子七八成,前类房子的价格优势最为明显,也因此受到很多资金有限人群的青睐。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这一条例,购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权限必须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而房屋开发商从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土地批租权后,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要想知道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首先要了解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住宅楼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产权
房产产权年限40年和70年的区别:1、土地性质不同:影响房屋产权年限的主要因素就是土地的性质不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由于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同,出让的年限也就不同。如果是民用住宅性质的土地,那么产权年限就是70年,而一些用于商用或者娱乐旅游的建筑用地就是40年产权年限的。2、水电费等计价标准不同:由于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就是说商用楼和住宅楼是有明显区别的,住宅性质的房子必须要考虑到生活成本。70年产权的住宅水电费等费用按照民用水电价格缴纳,而40年或贷款方式不同。现在买房子基本上都是使用的按揭贷款的方式,贷款方式有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多种形式,但有的购房者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会被告知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40年商用性质的房子,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使用商业贷款的,购买首付须为总价五成。70年住宅性质的房子,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选择商业按揭的,首套房首付至少三成。4、户口不同70年住宅性质的房屋办理迁户是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商用性质的40年产权限制的房屋则不可以办理迁户。如果有朋友买了40年商用性质的房屋,那么还会影响到以后自己的孩子学业的问题。而70年的民用住宅就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了。5、税费不同40年商用性质的房屋缴纳的税费要多于70年住宅性质的房屋,70年产权的房屋若满足满五年的住房 ,面积90平米以下,可享受减免;而40年产权的房屋则需要全额缴纳。6、房产套数认定不同大家都知道首套房和二套房在买卖的时候很多方面都有所区别,而购买40年产权的房子是不计入套数的,再次买70年产权的房子,可以认定为购买首套房。但如果有贷款记录,在一些城市,首付比例会提高,具体要看城市的具体规定。扩展资料1、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2、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房屋产权
房产产权年限40年和70年区别1、使用年限不同:40年产权的房子,其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70年产权的房子,其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土地性质不同:影响房屋产权年限的主要因素就是土地的性质不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由于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同,出让的年限也就不同。如果是民用住宅性质的土地,那么产权年限就是70年,而一些用于商用或者娱乐旅游的建筑用地就是40年产权年限的。3、水电费等计价标准不同:70年产权的住宅水电费等费用按照民用水电价格缴纳,而40年的按商业费用计价。4、税费不同40年商用性质的房屋缴纳的税费要多于70年住宅性质的房屋,70年产权的房屋若满足满五年的住房 ,面积90平米以下,可享受减免;而40年产权的房屋则需要全额缴纳。5、房产套数认定不同大家都知道首套房和二套房在买卖的时候很多方面都有所区别,而购买40年产权的房子是不计入套数的,再次买70年产权的房子,可以认定为购买首套房。但如果有贷款记录,在一些城市,首付比例会提高,具体要看城市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长于这个年限。这个问题对于私人购房尤其显得重要,不少业主在购房时不禁产生疑问:当使用期限到了之后,房子还属于自己吗?《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扩展资料: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是指 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无论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房屋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被拆迁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房屋产权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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