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 低价优先 什么情况,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2-21 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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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什么意思
经过评审有打分,有几家打分相同,投标报价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政府采购投标文件降价比达百分之五十行吗
低价中标不一点是好事。价格低的原因:1、太低的价格,其货物服务的质量很难保证,后期出现的麻烦事一大堆,甚至采到东西就根本用不成。2、可能是你单位申报的预算虚高,没有认证落实市场行情。在投标单位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价格也是可以压下来的。一般的货物服务降价比就在25%左右(当然是在保证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的基础上)就已经很不错了。另外,也不排除本身行业利润暴利的情况,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嘛!是指采购方有权在采购期间随意调动货物的需求数量。但数量是在这个比例范围内的。即在开标后可能的实际采购量没有招标文件中提到的那么多,或是只是那么多,有可能增加数量,也有可能减少数量,这种情况已经算是提前告知各投标单位了,如果中标后实际数量以合同为准
3,我是经评审最低价但是评标价格最大就排第三难道说评标价就决
投标这种东西猫腻太多了不是你投标价最低就可以的。里面太多的社会经验了。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还涉及到垫资的问题。有人肯垫资,如果算上利息当然价格就比你低了哦评标价是投标价的基础上算 甲方最终投入的成本是多少的。当然了这只是一部分。工程投标的里面的东西太多了。。比如询价询多少次合适,比如人家之前和你有没有合作过。。比如是否垫资,垫资后有没有其他要求? 不是所有的送礼都能给你带来回报的。。。祝你下次成功~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发出后,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有了统一的标准。根据这个通知,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示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4,工程低价中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国内招标大致分四个体系:政府采购、中央投资、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每个体系对评标办法的解释和使用各有不同。你提问题跨越了好多内容,不太好解释,在这里,简要给你做一个横向比较,有助于你的理解。(1)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2)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称为综合评估法;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称为综合评价法;经商务部批准方可使用综合评价法。(3)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对投标报价及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内陆运保费和伴随服务费;交货期;付款条件偏差;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运营费和维护费;性能和生产率;备选方案及其它等内容),按规定的量化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最终评标价。(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央投资:以投标报价以及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工程: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5,最低价中标的实施情况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在建设单位的理解与配合下,在各种类型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进“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在不断地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主要做法: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改变过去依据预算定额进行定价,为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为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招标办在各个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迅速建立起经济类专家评委库,从造价咨询部门、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了数十位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他们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为评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第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详细注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理由及措施,不得对报价不明不白地“砍一刀”;第四,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对于最低中标价仍然高于标底的,允许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对投标单位依次议标;第五,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合同价5%一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加,保函额度亦随之加大。1. 目前没有这项规定的。
2.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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