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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器材怎样办营业执照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程序如下:1.到营业地方的所属工商局核准名称;2.带上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3.准备6张彩色照片(最好大一寸和小一寸都准备)4.经营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经营者是外地户口,还需提交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带上二三十元就OK,根本不需要几百元;6.办理营业执照必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办理证就核定定额税),还有代码证(这个为了购买社保而办,因为现在新办的社保都需要到劳动局备案,所以要办代码证.)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代码证所有证件办齐都不会超过300元.

消防器材怎样办营业执照

2,消防证怎么办

消防证办理所需资料及流程: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先到当地派出所加意见后交来,100平方米以上场所直接交来。 2.面申办报告(请用墨水笔填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开办企业需提供到工商领取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场地室内平面图、四置图(场地室外前后左右四周配置平图,即室外平面图)。 5.场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6.提交企业消防制度,灭火、疏散预案(自行制定)。 7.属住宅、宅基地的场所请先到规划部门申办改变使用性质后再行申报。

消防证怎么办

3,消防证办理有哪些流程需要哪些资料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消防证办理有哪些流程需要哪些资料

4,办消防证有哪些手续和程序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办理程序如下: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法人代表证明;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3. 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4.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5.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6.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7. 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8.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3. 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法人代表证明;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3、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7、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 二、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三、除公众聚集场所须安全检查外,其它场所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如果被抽中,准备好材料,五日内交公安消防机构办证窗口,公安消防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未抽中,凭备案凭证办理营业执照。  补充: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南:  (一)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通过互联网申请:登陆“××省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  按下列步骤操作:  1、阅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  2、填写申报人资料(带“*”号内容必填,下同);  3、对照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4、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并打印;  5、提交完成。
办理程序如下: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法人代表证明;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3. 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4.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5.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6.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7. 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8.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3. 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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