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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公租房不知道去哪里申请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当地城市建设住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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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去哪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 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即: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在住房配租时,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选中者签租赁合同;摇号后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轮候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轮候。 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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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耒阳市的廉租房怎么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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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么申请公租房到哪里申请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   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即: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在住房配租时,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选中者签租赁合同;摇号后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轮候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轮候。   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 申请地点~~~~~~~~~~~~~~~~~~~~~~~~~~~~~~~~~~~~~~~~~~~~~~~~~~~ 公租房将在第四季度开始接受申请,届时将通过网站和报纸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公租房数据信息系统将于本月试运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也将于近期向市民开放,市民可上网浏览公租房房源、政策、管理机构等信息。 记者 陈富勇 序号 区域 名称 地址 1 沙坪坝区 初审中心(含申请点) 沙坪坝区沙正街77号(沙坪坝房管所) 2 九龙坡区 初审中心 直港大道17号(区房管局) 3 申请点 西郊路2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 4 北碚区 北碚初审中心 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 5 蔡家岗申请点 北碚区蔡家岗镇竹林湾“同福花园”廉租房小区内 6 经开园 初审点(含申请点) 北部新区龙晴路二号一楼(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 7 高新园 初审点(含申请点) 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金星大厦 8 江北区 初审点 五里店远银大厦5楼 9 区行政大厅申请点 金港新区19号 10 申请点 鸿程大厦a栋8楼(324医院旁) 11 南岸区 初审点(含申请点) 南岸区丁家嘴13号海棠溪房管所 12 大渡口 初审点(含申请点) 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内 13 巴南区 初审点(含申请点) 巴县大道70号(鱼洞房管所) 14 渝北区 初审点 渝北区双龙大道418号(渝北区房屋管理局) 15 双龙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双龙大道36号 16 双凤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空港大道港汇路1号 17 龙溪房管所 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a3楼2号 18 渝中区 初审点 民生路345号5楼 19 解放碑房管所申请点 民权路7号9楼 20 七星岗房管所申请点 民生路206号 21 两路口房管所申请点 两路口体育村38号7楼 22 大坪房管所申请点 大坪九坑子路3号3楼 23 高新区 高新区初审中心 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0号(国土分局物业科) 24 经开区 经开区初审点(含申请点) 经开区权属登记中心办件大厅二楼(白鹤路139号)
公租房申请1、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2、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并且携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无房产证明(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XX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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