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中什么叫遴选,如果高校审计处的一招三年审计咨询服务机构遴选项目招标中落选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1-25 0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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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高校审计处的一招三年审计咨询服务机构遴选项目招标中落选
搜一下:如果高校审计处的一招三年审计咨询服务机构遴选项目招标中落选,还有机会做学校的项目么?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如果落选了表明无法参加当前的项目,但是后续的项目还是可以继续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2,招标文件中明确5名专家全部在专家库中选择而在实施过程中只从
贵单位实施的自行招标,首先看“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次是否经过相关行政监督备案,评标专家是否是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进行抽取的。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废标与否要看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是否有相关内容,招标文件是否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要求明确了废标条件,招标文件是否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可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语汇标委员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宝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遇到投诉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3,招投标行业有哪家好的网站
不同产品各有优势,在选择招标信息查询软件时主要查看招标信息量、准确性、真实性、产品功能、使用体验、性价比等等方面去考量的。如筑龙标事通,有网站和APP,会整合全国各行业各地区招标信息,日更9万+招标信息,可支持订阅关键词,会及时推送相关招标信息,还支持查询下浮率,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绑定项目等信息。关于招投标我国没有专门用来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官网,需要大家自己去找,关键还是要看你自己的信息需求,例如需要多少信息量,需要什么什么行业的,需要哪一天的等,明确自己的信息需求后可以直接搜索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用网站导航为你筛选出最合适的。当然还是需要多方比较,你可以在各家网站的免费公告页面中体验试用。薅羊毛的同时也能选择到最具有性价比的网站。全国性的有导航网、华夏工程信息网,这些都是收费网站,要交年费的!每个省也有建设工程信息网,依地方不同名字稍有不同,地级市一般也都有,有的是归在政府采购网,发达点的地方每个县都有!有叫招投标网的,也有归在政府采购的,还有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业大环境决定行业的发展趋势。据悉,传统招投标方式由于存在难以避免的漏洞,日渐被电子招投标方式所替代!在安全、高效及成本较低的优势之下,电子招投标越来越受到招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青睐!比比网电子招投标平台,是山西比比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便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开始研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研发,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功能完善、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的比比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全面覆盖电子招投标业务全过程,其中包括:招投标文件电子化制作管理;在线投标;专家遴选及信息加密管理;在线查看项目预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资格预审;在线开标;在线评标;提交报告、中标公示等。比比网络依托比比网电子招投标平台海量大数据信息、招投标行业专家评委资源,为投标人提供的一项投标全流程协助服务,我们可以:规避招标文件隐藏陷阱:社绝细小错误导致废标;为企业节省大量资源。服务项目:标书代写、标书代投、标书审核、投标咨询、投标方案设计、代报名服务标书代写服务:各行业领域的工程类、酸务类、货物采购类标书编写等全套系列服务。具体包括:消防、士建弱电、信息化、系统氟成。装修装饰、服皱、学校、、图书、物业、租货、医院等等。投标咨询服务:国内较专业的投标咨询服务,染招标咨询师为您量身定做方案,使得我们的服务质量可以确保无虞。投标方案设计:根据获取的招标信息,为投标人提供投标项目评估、投标风险分析及对策、投标工作流程、投标任务分配及人员职责与权限,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标书代投服务:针对异地客户提供相应的代投服务,在客户提供相应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后,我们代替客户到相立回应地点进行标书代投。标书审核服务:资深专家、评委亲自审标:规悉招标文件隐就陷阱,社绝细小错误导致废标,极大提高中标率。代报名服务:针对异地客户提供相应的代报名服务,在客户提供相应的资格资质文件后,我们代蓄客户到相应地点进行投标报名并购领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比比网络坚持"为用户创造价值来实现自我价值"的企业使命,将对行业的深刻理解与认知融入企业产品及服务的设计中,以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技术、创新的服务、创新的商业模式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招标采购服务及相关的金融、大数据等增值服务。以培养一批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打造一支伟大的互联网团队,向未来学习为目标,真诚希望与社会各界携手共进,不断引领产业变革,打造全国电子商务和网络新技术应用领军企业的地位。
4,什么叫基本要道
基本药物 【历史与起源】 基本药物(essential drugs or medicines)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7年提出的一个概念。保障基本药物的充分提供成为基本卫生保健的重要要素之一。 一开始,基本药物基本上就是价格较为便宜的常用药。但是,who的定义也是与时共进的。根据其较新的定义:“基本药物是那些满足人群卫生保健优先需要的药品。挑选基本药物的主要根据包括:与公共卫生的相干性、有效性与安全的保证、相对优越的成本-效益性。在一个正常运转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基本药物在任何时候都应有足够数量的可获得性,其质量是有保障,其信息是充分的,其价格是个人和社区能够承受的”。实际上,who希望扭转基本药物等于廉价药的印象,希望强调基本药物“满足人群卫生保健优先需要”的特征,强调其“相对优越的成本-效益性”(也就是性价比),但无论如何也强调其价格的可负担性。其实,通俗地说,基本药物就是相对物美价廉的常用药。 who为什么要提出基本药物这个概念?这其实也是一种基于现实的考量。从人道主义的伦理观来说,无论什么人患何种疾病,无论这种病的发病率多么低,只要有一种药物能够治愈或者缓解病症,其价格再昂贵、也是对患者生命的基本保障。因此,药物本不应该有“基本”和“非基本”之分。 然而,任何国家用于医疗卫生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在世界各国,上市销售的药物有很多,其中不少药物可以用于治疗同一种疾病,其疗效有所不同,价格也可能差别较大。因此,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许多国家,公共医疗保障体系不可能为民众的所有药物开支付账;而民营医疗保险也会对可报销药品的种类和金额加以限制,除非参保费足够高。倘若某些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民众吃药完全靠自费,那么对于收入不高的民众来说,药品开支自然会成为很大的经济负担。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所有可以上市的药品当中进行适当的遴选,编制出基本药物目录,优先强化其供应保障体系,以满足大部分国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优先需要,就成为一种必要而紧迫的公共政策。根据who在1999年的统计,全世界有156个国家制定了基本药物目录,其中29个国家建立这样的制度已经长达5年以上。 不过,在发达国家中,美国、英国、大多数西欧国家并没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对药品的报销品种很多,绝大多数上市的药物对民众来说都是可获得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区分基本和非基本的药物似乎没有必要。但是,在全球性医药费用不断高涨的背景下,这些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药品开支控制措施,其中的一种措施是减少(或者不增加)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可报销的药品种类。也就是说,越来越多已上市的药物不被纳入医保体系。因此,这些被剔除的药物,可以被视为“非基本”的药物,但是这样的说法在这些国家并不流行。 相对来说,基本药物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有着特殊的意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国民在药物支付能力上的确存在差别,低收入国家的大多数国民没有能力承担疗效显著、价格高昂的药物,尤其是进口药物。发展中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也难以将这些昂贵药物全数纳入其中。因此,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引导其医疗保障体系和民众将药品开支优先用于相对来说物美价廉的基本药物,是必要的。此外,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还可以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合理用药。滥用药品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增加的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比比皆是。基本药物的遴选考虑到了药品的“有效性与安全”,因此多使用基本药物是促进药品合理使用的措施之一。 [编辑本段]【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 中国政府从1979年开始参加who基本药物行动计划。1996年,中国首次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和化学药品目录。然而,问题在于,“基本药物”在中国更多只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种有效的公共政策。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基本药物都是普药,每一种基本药物在我国都有几十家企业可以生产,并且会有不同的剂型。同样是基本药物,不同的商品,价格自然不一样,但疗效的差别也许不大。由于众所周知的“以药养医”机制,医疗机构倾向于开贵药、多开药,这样导致相当一部分患者不仅用药过多,而且使用了过多价格昂贵、但疗效不一定很高的药物。由此导致了大家所说的“药价虚高”。 2009年8月,我国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卫生部等9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中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中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分具体生产地、企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利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确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药品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的时间表。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利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18日正式公布,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 卫生部就此公布了第69号“卫生部令”,明确这些基本药物目录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第二部分是中成药[2],第三部分是中药饮片(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一部分是有关说明。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这些具体内容。 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主要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这次公布的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据介绍,我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这一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
5,基本药物是什么
基本药物 【历史与起源】 基本药物(essential drugs or medicines)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7年提出的一个概念。保障基本药物的充分提供成为基本卫生保健的重要要素之一。 一开始,基本药物基本上就是价格较为便宜的常用药。但是,WHO的定义也是与时共进的。根据其较新的定义:“基本药物是那些满足人群卫生保健优先需要的药品。挑选基本药物的主要根据包括:与公共卫生的相干性、有效性与安全的保证、相对优越的成本-效益性。在一个正常运转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基本药物在任何时候都应有足够数量的可获得性,其质量是有保障,其信息是充分的,其价格是个人和社区能够承受的”。实际上,WHO希望扭转基本药物等于廉价药的印象,希望强调基本药物“满足人群卫生保健优先需要”的特征,强调其“相对优越的成本-效益性”(也就是性价比),但无论如何也强调其价格的可负担性。其实,通俗地说,基本药物就是相对物美价廉的常用药。 WHO为什么要提出基本药物这个概念?这其实也是一种基于现实的考量。从人道主义的伦理观来说,无论什么人患何种疾病,无论这种病的发病率多么低,只要有一种药物能够治愈或者缓解病症,其价格再昂贵、也是对患者生命的基本保障。因此,药物本不应该有“基本”和“非基本”之分。 然而,任何国家用于医疗卫生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在世界各国,上市销售的药物有很多,其中不少药物可以用于治疗同一种疾病,其疗效有所不同,价格也可能差别较大。因此,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许多国家,公共医疗保障体系不可能为民众的所有药物开支付账;而民营医疗保险也会对可报销药品的种类和金额加以限制,除非参保费足够高。倘若某些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民众吃药完全靠自费,那么对于收入不高的民众来说,药品开支自然会成为很大的经济负担。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所有可以上市的药品当中进行适当的遴选,编制出基本药物目录,优先强化其供应保障体系,以满足大部分国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优先需要,就成为一种必要而紧迫的公共政策。根据WHO在1999年的统计,全世界有156个国家制定了基本药物目录,其中29个国家建立这样的制度已经长达5年以上。 不过,在发达国家中,美国、英国、大多数西欧国家并没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对药品的报销品种很多,绝大多数上市的药物对民众来说都是可获得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区分基本和非基本的药物似乎没有必要。但是,在全球性医药费用不断高涨的背景下,这些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药品开支控制措施,其中的一种措施是减少(或者不增加)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可报销的药品种类。也就是说,越来越多已上市的药物不被纳入医保体系。因此,这些被剔除的药物,可以被视为“非基本”的药物,但是这样的说法在这些国家并不流行。 相对来说,基本药物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有着特殊的意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国民在药物支付能力上的确存在差别,低收入国家的大多数国民没有能力承担疗效显著、价格高昂的药物,尤其是进口药物。发展中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也难以将这些昂贵药物全数纳入其中。因此,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引导其医疗保障体系和民众将药品开支优先用于相对来说物美价廉的基本药物,是必要的。此外,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还可以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合理用药。滥用药品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增加的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比比皆是。基本药物的遴选考虑到了药品的“有效性与安全”,因此多使用基本药物是促进药品合理使用的措施之一。 [编辑本段]【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 中国政府从1979年开始参加WHO基本药物行动计划。1996年,中国首次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和化学药品目录。然而,问题在于,“基本药物”在中国更多只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种有效的公共政策。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基本药物都是普药,每一种基本药物在我国都有几十家企业可以生产,并且会有不同的剂型。同样是基本药物,不同的商品,价格自然不一样,但疗效的差别也许不大。由于众所周知的“以药养医”机制,医疗机构倾向于开贵药、多开药,这样导致相当一部分患者不仅用药过多,而且使用了过多价格昂贵、但疗效不一定很高的药物。由此导致了大家所说的“药价虚高”。 2009年8月,我国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卫生部等9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中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中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分具体生产地、企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利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确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药品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的时间表。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利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18日正式公布,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 卫生部就此公布了第69号“卫生部令”,明确这些基本药物目录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第二部分是中成药[2],第三部分是中药饮片(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一部分是有关说明。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这些具体内容。 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主要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这次公布的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据介绍,我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这一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
6,在厦门怎样才能查到自己已经积累到的继续教育学时数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远程教育;(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7,大连居住证办理条件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公布 中广网 2009-11-3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106号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万才 2009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流动人口: (一)跨瓦房店市(含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下同)、普兰店市、庄河市(含花园口经济区,下同)、长海县之间居住的人员; (二)从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居住的人员; (三)从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到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中作为人才引进的,适用《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人口计生、工商、房产、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与劳动就业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教育、房屋租赁备案、工商行政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申办 第五条 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的各类从业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六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负责。 流动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并填写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表。 第八条 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其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应当与房屋出租人依法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成年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于申办居住证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照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 流动人口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所在单位为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监护人、其他亲属或者单位的证明材料。 受流动人口委托代其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或者其监护人及其他亲属、所在单位、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属于进行居住登记的,应当当场给予登记;属于申办居住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不收取费用,所需工本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三章 居住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一年、二年、三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本数)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给有效期三年的居住证;签订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发给有效期一年或者二年的居住证;其他人员发给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办居住证。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居住在单位的,可由单位统一到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为其变更居住信息。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主项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转借居住证,不得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查验居住证。 政府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或者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明确流动人口身份等信息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下列权益或者待遇: (一)就业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服务; (四)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五)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 (六)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八)免费享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费享受每年二次病毒检测,病人免费享受每年四次病毒检测,需要治疗的免费享受抗病毒治疗等; (九)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或者待遇。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制作居住证,应当采集和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照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从业状况、服务单位、携带子女情况等信息,并标注签发机关、签发日期。 公安机关采集前款规定的信息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在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时,应当真实、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公安机关经过核实,确属不真实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在居住证制作、管理、使用过程中获悉的信息,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授权以外的用途;不得进行买卖;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不进行居住登记、不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转借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申办暂住证的,其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益。 持有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除享受《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规定的权益外,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 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软环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大连工作或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人才符合《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规定的落户条件,因各种原因本人不能或不愿意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关系调转的,或不符合落户条件,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特殊技能,确属我市人才资源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申领《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工作居住证》)。 第三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审核及相关管理;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先导区管委会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审核及相关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发放及相关管理。 计划、教育、房产、劳动、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领《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须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主管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才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二)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 (三)申领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四)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五)配偶、子女随同来我市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书。 已经在我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开业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主管审核部门自接到申领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出具《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申领人凭《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人才工作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人才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续签。有配偶及子女随同来我市的,应在《人才工作居住证》上注明。 第七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提前15日向主管审核部门申请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相关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人才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有效期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提前20天向主管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审核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效期续签审定工作。申请人凭主管审核部门出具的《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续签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续签手续。 第九条 《人才工作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主管审核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待登报公开发布声明后,再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离连或办理调出手续的,用人单位要收回其《人才工作居住证》,交主管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本人在连创业要离开大连的,由本人交主管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和职(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凭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成果和工作业绩,参加我市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作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参加遴选。 第十四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十五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离开我市时,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离开我市时,我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利息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人。 第十七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注销手续。你是租房子住的.可带房东家的大本去.带身份证.应该不要别的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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