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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法学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什么

就是如果变更,可造成根本违约的条款。
不明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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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招投标中的实质性响应

第一种,明确规定的实质性响应。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必须满足的内容(不响应即废标的条款),承诺符合要求,即为实质性响应。 第二种,主观判定的实质性响应。即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认为,因为投标人技术、商务或其他存在不满足、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难以满足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判定投标未实质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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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问什么是合同法规定的实质性违约的概念谢谢

实质性违约,也是根本性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约。
合同法没有实质性违约,有根本性违约: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substialdetriment)。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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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理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搜

一、根据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不同行业领域的合同文本格式以及内容条款也不尽一致。到底哪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在学界解释方面虽提法上不尽一致,但形成了主流观点。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提法,是从《招标投标法》中借鉴而来,不将合同的全部内容变化作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界限。之所以将和同性内容列为影响合同性质的范围,是因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个方面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甚大。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你的行为,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涉及固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5,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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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6,什么是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承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形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例如:要约的时间是合同订立后30日内,而承诺更改为合同订立后20日内,这即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法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释义: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实质性规定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民法通则认为,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此总是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 本条对实质性条款作了列举,所列项目为实质性条款,但实质性条款不限于所列各项。如对法律的选择也应是实质性的条款。本条对于实质性条款项目的开列具有提示性质。所列实质性条款在实际交易的具体合同中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还需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

7,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怎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因重大误解造成损失,是当前建设企业应重视的问题。 比如,在采购建筑材料的过程中,购销双方如果以确认书的形式对合同的最终成立进行确认的话,一定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已变更,如果变更就要考虑是否接受合同的最终认定,以及怎样调整履约方案。不然,因履约与合同内容不符造成的损失就要单独承担了。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过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要具体明确;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签约双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签约过程中,无论是要约方还是承诺方一定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内容与先前比较有无变化,再签字。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因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还有一种补救措施就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中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请求变更或撤销,撤销权要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当事人不要错过时效,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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