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规规定在项目设置时提供房屋可靠性鉴定意见,某工程刚建成未投入使用要求进行安全性鉴定是否适用民用建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4-02 22:45:02
1,某工程刚建成未投入使用要求进行安全性鉴定是否适用民用建
这种情况是不是房屋改变了使用用途或者是有部门需对其做应急鉴定(中间出什么质量问题)?如果是的话,是适用的!另,标准第1.0.2 中规定,没有说未投入使用就不可以做安全鉴定的,所以是适用的!对该工程的质量持有怀疑态度时,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以采用此标准,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才能有效。抱歉,我对建筑行业不了解。这个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总则
1.0..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加强对已有建筑物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 建 筑 物的安全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
2 建 筑 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 建 筑 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1.o.3 地展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按照标准你指的“某工程”是否为民用建筑?如果是 那就可以使用。
如果是工业建筑 比如钢结构厂房等 那就不适用了。
规范标准不是要求现场检测条件的年限
而是被检测的类别
2,房屋安全性评价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楼主,你好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确定:(1)临时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2)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3)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住宅设计使用年限特别规定国家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6.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更多房产知识,点击左下角“楼盘网”.楼盘网,为爱找个家.
3,什么叫既有建筑可靠度的评定
既有建筑可靠度的评定是指现有建筑在规定时间内(即设计时所假定的基准使用期)、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其中包括安全性评定、实用性评定、耐久性评定。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宜对既有结构可靠性进行评定:1、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2、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3、结构的使用环境出现恶化;4、结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5、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6、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建筑结构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历来是建筑结构设计必须首先面对和需要审慎解决的重大问题。结构的可靠性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可靠度是对结构可靠性的定量描述,即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建筑结构可靠度也是一个国家综合性经济政策问题,实际上是选择一种安全与经济相对的最佳平衡。可靠性鉴定主要是指建筑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其定义为:结构在规定时间内(即设计时所假定的基准使用期)、规定的条件下(结构正常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如强度、刚度、稳定性、抗裂性、耐久性)的能力。建筑可靠度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建筑可靠度包括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既有建筑顾名思义就是已经存在的建筑.既有建筑的可靠度评定既是对已有建筑的进行结构现场监测以及结构分析试验,就是看看已有的建筑结构出现在什么问题状况不.从而可以分析出现有结构的状况或结构出现损害的原因.由此,后期才能根据可靠性评定结果,对需要进行加固的结构进行加固设计,提出一个最优化方案。
4,房屋安全如何鉴定
一、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㈠、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㈡、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㈢、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㈣、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㈤、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㈠、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㈡、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㈢、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建设、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前,应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鉴定: ㈠、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㈡、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㈢、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㈣、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四、房屋安全鉴定的基本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的基本程序,应按下列框图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程序框图 五、房屋安全鉴定的类别及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类别很多,主要有: 1.房屋可靠性鉴定: (1)对结构建筑质量方面有怀疑的鉴定; (2)建筑物达到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3)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改变结构布置的鉴定; (4)建筑物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建筑物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鉴定; (6)“三无”、“五无”工程的鉴定。 2.灾后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1)火灾后结构损伤程度、残余承载力及结构可靠性的鉴定; (2)水灾后砌体结构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3.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1)施工前的证据保全鉴定; (2)施工中及施工后的损坏原因、程度及安全鉴定。 4.房屋损害纠纷鉴定; 5.危险房屋鉴定; 6.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7.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8.建筑物建造年代鉴定。 (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需提交相关资料 鉴定类型 需题交的资料 备注 1.房屋可靠性鉴定 房屋原结构设计图或竣工图(拆改结构或加建、扩建的需提供改造设计图或设计方案)等 涉及到地基基础问题时要提供地质资料 2.危险房屋鉴定 房屋产权资料等 3.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拟建工程基础类型、开挖情况及基坑支护方案;场地地质资料等 4.火灾(水灾)后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房屋原结构设计图,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分析报告等 5.房屋损害纠纷鉴定 属渗漏影响的需提供房屋给排水图纸;属相邻建房影响或质量纠纷提供房屋结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等。 1.必要时提供施工监理及验收资料,2.属司法委托案件应提供起诉书和答辩状。
5,房屋质量检测标准有哪些
(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 (二)各专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净; (四)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房屋质量检测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二)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一)注意看文件是否齐全:尤其要注意开发商能不能出具两书一表。具体如下: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注意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2、核实面积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及价钱多退少补问题。 3、确认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 (三)注意入户检查房屋质量 1、检查门窗是否合格,有无破损。 2、检查厨房、卫生间的地板和天花板是否漏水。 3、顶层住户要在下雨时重点查看屋顶是否漏水,可看边角是否有水印。 4、检查室内墙面是否平整光泽;地面是否平整、清洁;窗户玻璃及四周抹胶是否均匀等。 5、检查地面是否平整,装了地板的注意地板的质量。 6、检查装修的标准是否合格,是精装修的,要看是否使用了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装修。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交付时要符合房屋质量检测标准。业主在收房时一定要注意验房,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如果怀疑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并整理收集充分的证据。如果不懂怎样取证或者遭遇开发商推脱责任,建议您聘请律师协助您解决。上海宝冶房屋质量检测鉴定院房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根据检测目的不同分为以下十大类,其内容基本囊括了关系房屋质量的所有项目,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1、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2、房屋安全检测 3、房屋损坏趋势检测 4、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 5、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6、房屋其他类型检测 7、各类灾后(雪灾、火灾、震灾)质量检测 8、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9、住宅套内验收(一房一验) 10、建筑节能检测 标准 (1) 《房屋质量检测规程》 (dg j08-79-99); (2)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2008); (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04); (4) 《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 (dg/t j08-804-2005); (5)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dg j08-79-99); (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 j08-2007); (7)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8)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 (9)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gb50026-2007); (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13)其它有关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
6,有关建筑工程的工程司法鉴定的问题
首先不明白你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哪一方责任主体,你是建设单位,还还是施工单位。如果你是建设单位,前期的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不知道你是否齐全,如果施工过程的资料不齐全,实在没有办法了,你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来对工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这样可以在以后的工程备案中出具,也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在前期过程中的资料不全,我只能对你无语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工程款纠纷,一类是工期纠纷,还是一类是工程质量纠纷。此外,若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的损害,还存在侵权纠纷。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四类鉴定,分别是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安全事故鉴定。而工程质量鉴定,除了需要鉴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还要鉴定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之工程造价。 是否需要鉴定,实施哪些鉴定,以及实施鉴定后的鉴定意见,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笔者曾经中途代理一工程款案件,按照财务交接会议纪要,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500余万元,但是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原告需要返还被告800余万元工程款,正反相差1300余万元。法官审理案件、代理人代理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围绕司法鉴定展开。人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 但是,决定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结果的司法鉴定却存在众多疑难问题,各地法院、仲裁委对这些疑难问题往往缺乏统一的认识,造成同案、类案不同鉴、不同判情况,进而,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笔者结合十多年来专门从事建设工程诉讼代理的经验,总结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十多个疑难问题,并归纳了这些疑难问题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启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规定表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然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一)建筑物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当事人对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二)建筑物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三)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四)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地产合同无效的;(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 该规定表明,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就涉及到安全隐患、损害国家或者公众利益等情形依职权进行鉴定。 显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定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而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意见,则在当事人不申请启动鉴定的情形下,对一些特殊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不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因此,关于司法鉴定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即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不申请,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启动。 但是,法院如果依职权启动,鉴定费应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呢?是否会出现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不愿或者没有能力预先支付鉴定费而故意不申请,而留待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况呢?这些问题均需要最高院通过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如果解决了鉴定费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的问题,则需要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形会大大降低,即司法解释中可以规定:涉及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按同等比例预先支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二、关于司法鉴定是否准许的评判标准问题 当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官通常会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若同意,则不存在司法鉴定是否准许的评判标准问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反对司法鉴定。此时,法官则需要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这就涉及到准许鉴定或者不准许鉴定的标准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仅就有争议的事实予以鉴定,但是,何为有争议的事实?如何评判?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的“是否准许鉴定的评判标准”仅限于从定性角度,诉讼请求可以成立的情况下的评判标准,若诉讼请求从定性角度本身不能成立,则也谈不上准许司法鉴定的评判标准问题。 (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当事人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造价是否已经确定,确定了则无需鉴定,不确定则因存有争议而需要鉴定。 而确定与否,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若有,且有双方有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则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如果通过社会审价,是否有审价报告之证据?如有,且双方当事人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已经在审价报告中的审定单上签字盖章,则工程造价也已确定,无需鉴定;遇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情形的,如发生了约定的情形,且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则工程结算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 此外,关于固定价合同,有些法官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固定价合同不予鉴定。事实上,固定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而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是否按实计算,前者可以调整,后者不可调整。显然,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的部分不予鉴定,但是,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工程量可以调整或者说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那么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存有争议,则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认定。此外,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变更、签证以及索赔,而就该部分而言,双方当事人就其造价往往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即存有争议,故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该部分也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 (二)关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很大,事实上,鉴定与否,往往也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审理结果。这个按程序得先通过走仲裁或法院的司法途径,由他们指定建筑司法鉴定单位鉴定后由他们出具裁定或判决书才会有效的。有些部门单对司法鉴定不全认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材料和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仅为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担当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责任。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轻则引发纠纷和矛盾,重则会影响人身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主要内容包括: 1、建筑工程质量评定。 2、工程质量事故鉴定。 3、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司法鉴定程序如下: 1、司法鉴定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 3.、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 3.1 、司法鉴定协议书。 3.2 、司法鉴定范围。 3.3、 司法鉴定技术。 3.4 、司法鉴定现场。 3.4.1 、通知相关人员到场。 3.4.2 、现场鉴定人。 3.4.3、 现场鉴定信息不得透露。 3.5 、鉴定意见。 3.5.1 、标准套用。 3.5.2 、原因分析。 3.5.3、 鉴定意见(只是提供给法院审判的依据)。 3.6 、司法鉴定咨询。 3.7 、鉴定时限。 3.8 、终止鉴定。 4、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7,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加强对已有建筑物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第1.0.3条 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2.1 术语 第2.1.1条 已有建筑物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第2.1.2条 已有结构existing structure 已有建筑物中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部分的总称。 第2.1.3条 结构适修性repair-suitability of structure 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已有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第2.1.4条 鉴定单元appraiser system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第2.1.5条 子单元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第2.1.6条 构件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第2.1.7条 主要构件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第2.1.8条 一般构件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第2.1.9条 一种构件kindred member 一个鉴定单元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第2.1.10条 相关构件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它为承托的构件。 第2.1.11条 构件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第2.1.12条 子单元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2.2 符号 第2.2.0条 R—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lc—受压构件计算长度; ls—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 W—受弯构件的挠度; Δ—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 δ—构件测弯矢高。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s、bs、cs—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 As、Bs、Cs—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 a、b、c、d—构件可靠性等级; A、B、C、D—子单元可靠性等级; Ⅰ、Ⅱ、Ⅲ、Ⅳ—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 A′r、B′r、C′r、D′r—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 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第3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3.1 鉴定分类 第3.1.1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2)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2)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3)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第3.2.1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图3.2.1:鉴定程序 第3.2.2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第3.2.3条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格式如本标准附录A所示)。 5)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第3.2.4条 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 3)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 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腐蚀和其它损坏的检查); 6)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它材料。 5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 2)结构支承工作情况; 3)建筑物的裂缝分布;。 4)结构整体性; 5)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6)结构动力特性。 6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7易受结构位移影响的管道系统检查。 第3.2.5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开始,分层进行: 层次 一 二 三层名 构件 子单元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 等级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地基基础 — 按地基变形或承载力、地基稳定性(斜坡)等检查项目评定地基等级 地基基础评级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按同类材料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单个基础等级 每种基础评级上部承重结构 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残损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 按结构布置、支撑、圈梁、结构间连系等检查项目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围护系统承重部分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安全性等级正常使用性鉴定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地基基础 — 按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工作状态评估地基基础等级上部承重结构 按位移、裂缝、风化、锈蚀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 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评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围护系统功能 — 按屋面防水、吊顶、墙、门窗、地下防水及其他防护设施等检查项目评定围护系统功能等级 围护系统评级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使用性等级可靠性鉴定 等级 a、b、c、d A、B、C、D Ⅰ、Ⅱ、Ⅲ、Ⅳ地基基础 以同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表达,或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可靠性等级 鉴定单元可靠性评级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注: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1)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2)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种构件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 3)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分为四级。 3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正常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第3.2.6条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资料不足,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第3.2.7条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每一层次的适修性等级分为四级。 第3.2.8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要求。3 .3 鉴定评级标准 第3.3.1条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 表3.3.1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一 单个构件或其检查项目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不必采取措施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可不采取措施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应采取措施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二 子单元的检查项目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不必采取措施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可不采取措施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应采取措施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子单元中的每种构件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不必采取措施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个别构件应采取措施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个别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子单元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三 鉴定单元 As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Bs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s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su 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注:1.本标准对au级、Au级及Asu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它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4章、第6章及第8章给出;2.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正常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第3.3.2条 民用建筑正常使用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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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法规规定在项目设置时提供房屋可靠性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