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求法律意见

可以对方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支付相关的费用。

征求法律意见

2,法院要求提交书面意见必须写么

如实写清楚事实经过,有哪些证据,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就可以了。对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在百度搜索离婚起诉书,就能看到离婚起诉书的范本的,就知道怎么写了。

法院要求提交书面意见必须写么

3,最高院的征求意见稿对下级法院的影响力有多大

看怎么理解的,其实就是起到一个提前通知的意思吧,征求意见稿本身是没有效力的,但是执行的时候下级法院都是以这个为标准的,通常这种意见稿到定稿的变化也不大的。
你好!征求意见稿对下级法院无约束力。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无任何影响力!

最高院的征求意见稿对下级法院的影响力有多大

4,人寿保险纠纷起诉法院遇辖地争议征求建议

应该没什么问题的。因为人寿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身体。那么按照规定应该可以在当地法院提请诉讼的。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所以提请诉讼,应该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分析,导致退保的原因,责任在当事人,而不在保险公司。即使提请诉讼,如无明确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或其业务人员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误导,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想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
作为人寿保险买了就不应该退。保险有个两年复效期。只要在合同列明的生效日期前将保费与利息补交就行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法律问题求解

这是今年司考的试题吧。。 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请问你的问题是什么呢?这个题目我好像在参加司法考试复习前见过,你要问什么呢

6,作为民事案件被告向法院表达意见的文书叫做什么

1.同城的情况下,一般要被告自己过来领取,法院顺便也可以听听被告的陈述,对案情有初步了解; 2.如果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或被告拒绝领取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法院工作人员会上门送达; 3.如果上门不送不到,被告也不来法院领取,最后就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也就是登报; 4.根据最高院关于邮寄送达诉讼材料的相关规定,同城的一般不邮寄,怕收不到; 5.理论上法院立案后5日内应送达材料给被告,但这个在实践中已经证实,这是立法的一个缺陷,因为大部分的时候,这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从立案庭审查材料——原告上银行交纳诉讼费——立案——送业务庭室——分发案卷——制作各类材料后,一般5天使肯定不够的。实践中的做法是,只要保证被告的举证期(简易程序不少于15日,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就可以了。 6.如果你是被告,只要收到材料的日期距开庭日期不少于第5点所说的举证期,就可以了,如果确实在规定的举证期内有些证据调取起来有困难,还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甚至延期开庭,法院一般都会接受你的申请。
你好!这样的法律文书是应诉状或者应诉书。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7,征求对我市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征求****意见的函(方正小标题宋体,二号)(以下仿宋三号字)主送机关:正文,说明问题,要求提出哪些方面意见。特此函告,望速回复为盼。发文印章成文时间注:国务院公厅十三种公文文体中没有征求意见函。所以征求意见函依然按照公函的格式完成。因为函本身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参考资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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