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什么情况发变更公告,采购单位要求对发出的招标公告更改必须经政府采购中心许可吗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3-31 14:55:23
1,采购单位要求对发出的招标公告更改必须经政府采购中心许可吗
如果是委托采购中心实施的项目,必须通过采购中心发布更正公告。
2,工程量改变是应重新招标还是发变更通知
现由于各种原因将工程量变为2600m2,该项目是应重新招标,还是应向合格投标人发变更通知变更后继续呢? 答: 唐广庆: 无需重新招标。如果通过资格预审,还未发售招标文件时,只要把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和相关的条款修改成新的数量即可,然后再发售招标文件。虽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与招标公告的工程量不一致,一般都是以招标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有异议时,也可以通过质疑的书面方式提出,招标人应通过书面方式答疑和澄清。如果发售招标文件之后,只要是在开标前15天以前发出变更工程量与其有关的条款的书面通知,就可以继续招标。如果开标前达不到15天,可以延后开标时间,以满足上述要求即可。 如果招标人为保证招标进度,不想延后开标时间,又来不及发出变更工程量与其有关条款的书面通知时,可以不做任何变更,就按原工程数量招标,待签订合同时再修改。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3,政府采购方式中不同的方式公告发出的时间长短一样吗分别是多少
(一)公开招标;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日期到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 (二)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你好!不一样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有规定,其他几种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但供应商质疑的相关规定有时间要求,可以参照。打字不易,采纳哦!
4,政府采购方式现场变更对投标人有什么影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所以,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只要经审批就是合法的,既然投标人数不足,说明只有1家或2家来投标,如果他认为还有竞争性,他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对于不其他的投标人(不清楚你所谓的其他具体是什么?不符合要求被拒绝标书的?还是其他)没有什么影响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购买标书,按照招标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最后按照招标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开标,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制作投标文件是一定要按照招标要求做全做细,有很的评分是很严格的,你没做就不会有分的,要是重点的地方给漏了,严重的就有可能被废标的!在招标谈判中,如果是竞争性谈判的,二次报价是一定要多多少少的降点,要不评标的专家会很没有面子的
5,采购变更是什么
中标后或签约后原来的要求发生了变化,需要变更。包括甲方的方案变更,交付时间、地点变更等等,乙方有时也会变更,但很少。乙方的地位比较被动,往往被甲方视为违约,所以,更多的“采购变更”指的是甲方的变更。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进行严格要求,目的是为了监管部门能够做出更正确、更及时的审批,防止某些采购人逃避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河北省财政厅韩孟玉指出,要想出具一份规范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首先必须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因为法律对公开招标之外的几种采购方式如何适用进行了规定。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列举:“(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韩孟玉说:“有些采购人用了大量的词汇在申请书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理由中却没有一条是法律规定的情况,这样的申请一定会被驳回。”可以看出,采购人在撰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采购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既使符合,撰写申请书时也要注意对法律进行套用。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采购方式变更的依据。理由阐述必须充分采购人在完成了套用法律这一步骤之后,仍然有可能写出不合规定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究其原因,可被归纳成两个方面:一是对方式变更理由论述得不够充分;二是对自己提出的理由拿不出有力佐证。有些采购人虽然在申请中详细阐述了变更的理由,但是却拿不出强有力的依据来佐证。文章开头出示的申请书就属于这种情况。广东省某市采购办主任说:“采购人往往从主观意志出发,忽视了支持理由的依据。例如某些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涉及信息的保密,却拿不出保密局的相关证明文件,这样的申请将不被承认。因为监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不能以采购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证明始终是审批工作考虑的重点。”例如,在工作中遇到的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理由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采购时间紧急,二是品牌数量不足。对此,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采购人如何进行申请做了严格规定:如果申请理由是采购时间紧,采购人必须在申请书中出具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文件,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以进行证明;如果申请理由是品牌数量不足,采购人必须同时出具招标公告发出之后,投标供应商参与情况说明。如果在发出公告之后,投标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监管部门才对“品牌数量不足”的理由给予认可,否则,采购人以市场调研等情况为由提出的品牌数量不足,将不被监管部门承认。采购变更的内容有变更价款、货物规格、供货计划、供货地点、违约责任,太多了,相当于将合同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作一适当的调整。 以上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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