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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买卖的注意事项

你好!土地买卖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为土地是不能私自买卖、转让、出租等等的,但广东省是我国的试点即可以转让等

土地买卖的注意事项

2,土地买卖注意事项请大家帮忙谢谢了

你如果想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唯一途径必须走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也可以以村通过集体土地入股经营的方式联营,但土地权利人不能办理到你的名下只能是村上

土地买卖注意事项请大家帮忙谢谢了

3,土地转让应该注意哪些

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1、土地不允许买卖(转让),允许转让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或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要明确土地的权属状况、性质;3、明确权利人;4、交易的目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

土地转让应该注意哪些

4,农村土地转让问题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土地是不准买卖的。
农村土地不能买卖转让
第一,要搞清楚他的土地是宅基地还是耕地,如是耕地就不可。 第二,要搞清楚他的土地是自用的还是承包的。 第三,要到当地村委咨询清楚他的土地有无出让或是抵押。 第四,要看当地是否对这片土地有长期或是短期的规划。 如果所有的答案都是对你有利的,则可购买。注意正式的流程。。一面以后的麻烦。

5,关于农村土地买卖问题

首先是能否找到原房主,能找到原房主倒可以解决问题(可以与原房主协商解决,不然就诉讼解决),如果原房主不在了,就只能是你自己吃哑吧亏的了。不管怎样,在农村买房,你如果是当地人(与土地所在地是同一单列生产队的),其土地使用权与承包权尚可以转让,如果不是当地人,你就是吃大亏地了,其房屋是不可能是永久地,也只能一管你一代人而已,且是不能再修或翻修地,只能是整改。到时就真正地圈在屋内不能出门地了。因为四周都不是你的土地,也不是象城市内有公用的土地的问题。
如果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购房款

6,土地买卖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你好!土地买卖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为土地是不能私自买卖、转让、出租等等的,但广东省是我国的试点即可以转让等。建议约时间当面咨询,我能帮到你
购买农村房屋时,必须满足上述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要件,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二、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四、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7,土地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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