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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单位谢绝与招标人签合同应当怎样

如果缴纳有投标保证金,在这类情况下,中标人背约,发标人可以扣除中标人的保证金。如果因此对招标人的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话,招标人乃至可以将中标人告上法庭。

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单位谢绝与招标人签合同应当怎样

2,投标时因为不可抗力允许迟到吗

问:投标时因为不可抗力,允许迟到吗?答:递交投标文件时因为遇到不可抗力,迟到送达的投标文件是有效的。但是,递交投标文件时只有你一家遇到不可抗力,这种情况是极其罕见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投标时因为不可抗力允许迟到吗

3,如何判别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

您好,"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通俗地说,就是一种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而且招标投标过程中因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那么招标投标过程中究竟有没有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呢?如果有,又该如何界定呢?事实上,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例如某投标人,投标后在评标过程中,拟用于该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测试仪表因发生了洪水,很多施工设备、仪表被毁,现存的仪表设备无法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无奈之下该承包商只好申请撤回投标。又譬如,在某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赶往投标地点投标时,正巧遇上刮台风,轮渡停航,因而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在上述第一个例子中,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毫无疑问是可以适用的,即投标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向招标人申请撤回投标而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免除侵权责任)。第二个例子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因为投标人投标延误损害的是其自身的权益,所以无法直接援引法律的免责规定。但是,招标投标法规定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这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迟延投标是投标人自己的过错,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当然应该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可是在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投标延误的情况下,投标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如果也一定要他承担迟延投标的不利后果,这似乎有悖于我国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似可借鉴,"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另外,从国际上通行的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几种主要规则来看,对于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投标延误,投标人均不承担责任。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如果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因其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而无法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标书,采购实体完全可自行决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展延该截止日期";亚行的《贷款采购准则》规定,"若延误交标非投标商之过,而且延迟投标不会影响到其它有关的投标商,可经商亚行后再对该投标予以考虑";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如完全是因采购实体处理不当而造成投标逾期,则供应商不应受罚,如采购实体的有关程序有规定,也可以在其它例外情况下考虑这些投标"。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影响,特别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投标延误这一情况,我们应该参照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及国际通行的招投标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投标延误,投标人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人可以酌情决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或者接受投标人以传真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这样,对于投标人来说既不失公平,对招标人来说,又可以避免潜在的有重要竞争力的投标被拒绝,可谓是两全其美。当然,在承认不可抗力影响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防止不可抗力被滥用。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而且不可抗力因素和投标延误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防借不可抗力之名而行串通投标之实的情况发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不合法, 1、因为招投标过程中,明确有规定,不保证最低价格中标。甲方及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合理中标。投标结束7日内,有疑问或不满,向建委提出报告。 2、a公司未中标,因素很多,比如其技术标,也就是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也可以造成废标。二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工程为优质结构,但是投标时候a公司没有承诺。 3、工程最终结算,b公司在施工中,也有可能进行了合同工程量外的施工,如工程配套设施等。这是b公司和甲方的协议,外人没有权力干涉。

如何判别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

4,公开招标两次招标失败怎么办

分析两次招标失败的原因1、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原因,也就是不可抗力,这只有两种选择:采购任务取消或等条件成熟后继续完成采购任务。而继续完成采购任务应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任务非急需,可采用原确定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耽搁了时间,采购任务较急,可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用其他方式完成采购任务,但前提是要看原采购程序进行到哪一步。如果采购活动才刚开始,则可改变采购方式,如果采购活动已进行到收取了标书(3家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则只需书面通知这些投标供应商参加开标会,并按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评标。 二是主观原因,这可分为: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其选择有以下几种:开标前3天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及推迟开标时间,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截止时不足3家投标供应商,则组织专家对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招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市场进行分析。如果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过高、供应商资质确定较高、招标文件设计有问题和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应修正采购标的技术参数、相应降低标准和修改招标文件后按规定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则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按确定的采购方式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开标后,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中发现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也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招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市场进行分析。如果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过高、供应商资质确定较高和招标文件设计有问题,应修正采购标的的技术参开标后,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中合格投标供应商超过了3家(包括3家)以上,但只有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在预算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如果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则评标可继续进行。如果采用的是其他评标方法,则可确定为废标,采购活动失败。3、对第二种情况的选择:一是开标前发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废标的,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理后重新组织招标。其次是除了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理外,如果是供应商的原因,则要清退违法、违规者,剩余投标供应商只要符合法定家数,则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适当修改或调整后,让其重新投标。如果剩余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则需选择重新组织招标采购。4、因第三种原因而失败的有两种选择:组织相关人员对市场进行调查、分析,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编制采购预算、改进评标标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如果对市场进行调查、分析后,原项目采购预算合理,则选择其他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据此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据此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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