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定义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低于成本当然不能中标。但是如何界定低于成本投标、并提供有效依据就比较困难。
当然应该承担责任。比方说拍卖的时候你举手拍中,大家都散场了,你突然和卖家说你不买了。或者卖家突然说你拍的价格太低,他不想卖了。招标过程有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还有企业信用问题,不是儿戏。一般招标方会要求提供一定的押金或投标保函。如果中标不履行或其它招标书中违约的情况发生,招标方有权不返还押金或投标保函。即使没有保证,企业商誉也会因此受影响。建议重新审视成本,节约开支尽量履行项目 。

如何定义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

2,投标开标后招标方发现我的价格异常的低后来经落实是因为我对

加入你中标,是你自己的原因造成自己无法按照招标文件来履行合约,你的保证金是无法要回的,因为是你错在先,保证金被没收。要是招标方否定了你的方案,你没中标,你的这种情况是可以拿回自己的保证金的,放心好了,我刚领回来我的保证金,呵呵,祝你好运
如果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没有发布了澄清文件的话,依据招标投标法三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八十二条,应当重新招标。
不会,你说的问题,有点混乱,你被专家废标是肯定的,但却不属于没收保函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只有投标单位给甲方带来损失,或者属于围、串标,以后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才会被甲方废标并且没收投标保证金,向建设主管单位记录不良行为等处罚。没收保函的情况,大概分为一下几种情况(有具体法规规定的,但是太多太杂,就不找了): 1)投标单位,未经甲方或者招标代理单位,参加投标后又随意退出投标的;2)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质、业绩或者其它投标材料的;3)为中标单位,缺拒绝签施工合同的;2.3两种情况,有可能被甲方上报建设局,记录不良情况。

投标开标后招标方发现我的价格异常的低后来经落实是因为我对

3,建筑工程的中标价太低

1、优化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安排人、材、机有效的组织施工。2、从节约方面入手,主要是材料,一般工程材料费用占工程费的50%左右,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优化采购、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回收每一个环节。3、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多与业主、监理、设计沟通、交流、反映,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采取变更方式(业主变更或设计变更),改变一些低价施工内容。因为一般合同规定变更的项目结算都有一定利润。这条也行之有效的方式,但上述前提尤为重要,通俗的说只有你们把事做好了,业主、监理、设计才愿意帮你尽可能减少亏损或稍有利润。千万别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的傻事。
1、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2、中标价是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3、合同价就是中标价。经公示后招标人向投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的中标价就受到法律保护,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中标价格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
1、首先要认真履行合同,质量、安全、工期一样不能查,做得好以赢得业主同情。2、想办法设计变更,由设计变更增加调价的可能性。3、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加班加点,提高功效,缩短工期。

建筑工程的中标价太低

4,若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价是否为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copy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部分法律责任规定: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zhidao的,中标无效。 有企业愿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还是很少见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e69da5e887aae799bee5baa631333330326661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那么,如果采购人不愿意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又该怎么办呢?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麻烦。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供应商G公司提出:“我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少了一个零,如果按照这样的报价履约,将给我公司造成极大损失。所以我公司不得不放弃中标结果,并承担因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据了解,在这个检测仪器项目的采购中,开标时,G公司最低的投标报价是7家投标人中最低的,为1000000元人民币。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G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明细表的报价为10000000元。  评标委员会提出这一问题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你们就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吧。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应该也没有问题,因为唱标时他们的代表也没提出任何异议。”  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G公司的代表却表示,他们公司是在中标结果公布后才发现自己的投标报价少报了一个零的,“开标时,你们采取的是投影的形式公布投标人开标一览表的情况,并没有唱出报价,我们的投标代表眼睛近视,没看清楚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少了一个零。如果执行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我们就亏惨了。”  由于G公司不愿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代理机构便建议采购人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E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采购人代表却表示,E公司和G公司的报价差距太大,他们难以接受。无奈,代理机构只有把情况反映到当地财政部门,请求财政部门出面解决。  当地财政部门通过聘请专家对这批仪器的成本价和市场价进行分析后认为,G公司在这次采购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该批设备的成本价应当在5000000元左右。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也都高于这个价格。在这样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应该让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一方面,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和明细表的报价反差太大,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差距也非常大;另外一方面,投标人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一旦中标是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因此,在这次采购中,G公司和代理机构都存在过错。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在对G公司和代理机构予以一定处罚的同时,要求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就该项目的采购。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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