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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线路怎么申请

省内客运线路到当地运管部门申请后有市运管部门将材料提交省交通厅审核批准,省际线路必须双方省份的交通厅共同同意才能审核批准。还应该注意的是,客运线路的审批每年都要进行招投标,中标者才能获得线路权。建议你最好不要找中介。详细的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14查询当地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电话详细询问。

客运线路怎么申请

2,采购审批权限

请教各位大侠,象这种多级审批后才可RELEASE采购订单的情况,应该怎样配置审批策略呢?? 望各位高手不吝赐教,先谢过了!!!!
像这种权限问题,MM的只需要配置好后台,让basis去设置权限即可
用PFCG进去控制 樓上的朋友,如何到PFCG裡去管控?可以說得具體些嗎?
请教各位大侠,象这种多级审批后才可RELEASE采购订单的情况,应该怎样配置审批策略呢?? 望各位高手不吝赐教,先谢过了!!!!
在其角色中增加权限对象M_EINK_FRG,设置批准代码

采购审批权限

3,我个人出钱买的房子房子未办房产证离婚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算 只要是结婚之后买的 都要算共同财产 结婚之后不存在“你个人”这个说法 一切以夫妻为单位
是的,如果婚后房产,无论是否出钱,都属于夫妻双方房产。离婚房屋分配: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后房产款是对半分,如果对方不卖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这个在法律界好像也在争论着,有两种观点姑且说来分析看看,一是认为这样的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个房产证是房产所有权取得的标志,只有这个标志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而且,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取得说,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建立之后(登记后)所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参与分割;另外一种观点自然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专属财产。一方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自然取得了有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的权益,此种债权来源于合同,系合同之债。对于房屋交付,自然拥有期待权。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证的行为,实际是他婚前债权在期待后变成物权的过程,其取得物权的行为,完全是因其婚前拥有的债权演化而来。详细可以参考一下这个网站http://china.findlaw.cn/info/hy/caichanfenge/hunhou/76667.html
那要看你什么时候买的了结婚前买的房,不管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都是婚前财产,不用分割结婚后买的房,不管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都是婚后财产,必须分割
在婚姻续存期买的任何东西都算共有财产。不管你有没有房产证都是共同财产。
你要能证明这钱都是你出的。光说 没有用。 婚后购买 一般都是视为夫妻共同的。婚后就没有“你的”,“ 我的”之说了。

我个人出钱买的房子房子未办房产证离婚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4,如何申请土地使用想养殖水产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 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 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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