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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预公告出来后废标怎么办

这个问题中有一点没有交代,我想问一下:中标预公告中只提到了排名前三的单位,那实际上有效标书有多少家?是只有三家还是有第四、第五,只是预公告中没有写明?这是个涉及到实质性的问题,如有第四第五,那么二三非标,四五自动顶上。如没有,那么在评标阶段因有效标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的确是可以因有效人数不足而否定全部投标,致使重新招标的。如有第四第五,你们中标的地位不会动摇,如没有,同时又宣布重新招标的话,你们这时候可以提出质疑,毕竟否定全部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采购中心是监督部门,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如真的对当时评标有异议,也应该召集评委重新评标决定是否应该废标。从这个角度来说,采购中心的做法不对,但如真的有效标数不够,就算是评委重新评,废标的可能性也极大。另外还想跟你说明一点,一旦最终确定为招标作废,你们也不需要太紧张。因为其他竞争对手只能看到你们最终的投标价,但看不到你们投标的价格组成。就不知道具体在哪一个项目中降价才有竞争性和针对性。再投标时,你们的报价也只是类似于最高限价的一个参考,具体投标还是要以自己公司的企业成本作为参考因素。而且,重新招标后,第二次比第一次的报价还高的情况也不再少数。事情已经发生,你们现在就是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争取招标有效,如万一确定重新招标,也不必太紧张和灰心,从企业自身情况出发重新做好标书和报价就行了,祝你成功!

中标预公告出来后废标怎么办

2,公司中标公示了突然说要废标怎么办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指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予以废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是可以废标的。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但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人可以直接否决评审结果,对招标项目予以废标——即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参考资料财政部.财政部[引用时间2018-1-30]
有网友问: 我司最近参加一个货物投标,已经中标了,已经公示了但是还没有下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质疑我们3次拉,我们都澄清了,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告之这个标可能要废标,理由是除了我们公司实质响应没有两家,请各位朋友帮我分析下,合法不?没有3家实质响应咱们评标阶段不发现,不废标!等我们中标了,而且已经澄清了质疑再说要废标,我感觉很不公平。 博主回答: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指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予以废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是可以废标的。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但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人可以直接否决评审结果,对招标项目予以废标——即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个人认为,这两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一定冲突的。个人对采购法体系的解读是,采购人可以在招标程序中的任意阶段宣布废标。这种规定,个人认为也有不合理之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公司中标公示了突然说要废标怎么办

3,工程招标废标以后工程怎么办

这个很正常啊。首先你说的这个废标,具体指什么呢?我理解的有3种情况。1、有好多家参加投标,法院属于国家机关单位,是属于财政资金项目,因此要政府采购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中有1个或者几个单位因为资质或者其他自身原因,例如超预算,资质文件提供不完整,不满足*条款,技术部分严重偏离,就好象人家招安防,你投的技术方案是装修……等等原因,导致该单位或者这几个单位在资格审查和技术评议中被确定为不合格,又或者在开标过程中就发现未按照招标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名称与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单位完全不一致,那么开标过程中即为无效投标。这样的,属于投标单位不合格,对其投标做废标处理。剩余的几个合格的厂家,继续评审,最终评出预中标人,招标结束。2、因为某些原因,购买文件的投标厂家》=3家,开标当天来应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不符合法定数量,导致开标无法进行,那么这种情况叫流标。这样的情况也很多,处理方法有2种。1是废标重招,再走一遍所有的流程,二是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延期开标。也就是开标时间向后延长。择日重开。招标文件不做调整。还有一种流标,是到开标之前,购买招标文件的厂家报名的就不足3个,这样的情况明知道开不了,可以开标3天前提前发布延期公告,要求延长开标日期,等待或许可能的厂家来买,什么时候够3个什么时候再开。还有一种是干脆等到开标当天确定不足三家,做废标处理,重新调整招标文件,重新招标。3、开标当天开标程序无异议,投标厂家符合相关规定数量,但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经过审核,进入综合评议的投标人不足3家了,也就是说,合格的就只有2家或者1家,不具备相应竞争力,导致评标无法进行下去,造成废标。在这样的情况下,1个是延期重新开标,可以不对招标文件进行调整,也可以调整招标文件,重新来一遍。当然,还有情况是,因为废标,延后项目进度,拖到后来,不了了之。又或者开评标失败2次以上,对剩下的投标人进行评估,确定各方面均合理,也可以选择单一来源或者竞争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政府资金,所有的花出去的钱都是要通过招标花出去,除非是自酬资金,那也是要招标地~~~。金额小的,可以不招标,例如买台打印机,买个曲别针。招标法严格规定了政府采购,国内设备,国际机电产品,工程招标的最小限额。达到这些钱数的最低标准,哪怕只多出来1块钱,也是要招标的。放心吧,他既然已经开了一次标,然后废标了,(这里说的是废标的第2种和第三种情况)就说明他的财政资金审批已经完成,财政同意了的,这钱是说什么都要花的,只是时间长短而已,只要不拖过年,年底之前应该会重新招标的。若是过了审批时效,那就得等来年重新批钱,那就难说啦,也可能就是不了了之了~~~
是废标还是流标?废标表示中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标书不合乎规则,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他的标书作废不参与评标。流标表示所有人的标书都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标书不到三家,那么本次投标行为作废。一般废标的话,是让第二中标单位进补的,流标就会再次招标。

工程招标废标以后工程怎么办

4,公开招标废标后该怎么办

应该重新公开招标。扩展资料:应该重新公开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开招标废标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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