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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好多这样的审查意见 怎么回复求解

这个,基本上很难挽救的。因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以申请日(有先用权的按优先权日)算的。另一个专利申请文件在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才公开的话,就不属于现有技术了。导致的后果就是本申请公开不充分,从而被驳回。如果在答复时把另一个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加到本申请中,又会导致修改超范围而被驳回。两难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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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回复审稿人意见

如何回复审稿人意见:意见1所有问题必须逐条回答。2.尽量满足意见中需要补充的实验。3.满足不了的也不要回避,说明不能做的合理理由。4.审稿人推荐的文献一定要引用,并讨论透彻。5. 老师说的4点,确实很有道理。不过审稿人提出要补充的实验,如果不是非做不可的,还是可以进行解释。我也为国外的杂志审过稿,有时审稿人即使想接受你的文章,总还要提出一些不足之处,如果文章没有那些不足之处,也许文章就会投给更高IF的杂志了。所以,如果你真的不想补充实验或者补充很困难,可以合理的解释,一般没问题的。国外杂志要求补充实验的,我均以解释而过关,原因见少帖)。还因为:很少杂志编辑把你的修改稿再寄给当初审稿人的,除非审稿人特别请求。编辑不一定懂你的东西,他只是看到你认真修改,回答疑问了,也就接受了(当然高档杂志可能不是这样,我的经验只限定一般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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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答复关于专利实用性的审查意见

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不能保护材料。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应当注意的是:(1)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很有可能,你的实用新型涉及到了新材料,如果你们确认你们没有涉及新材料,那么你们就答复审查意见,找到相关的公开资料,说明你们只是引用已知材料,没有保护新材料。如果你们确实涉及新材料了,要么删除相关的权利要求,要么重新递交申请,申请发明专利。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补正。
把审查员认为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部分内容删除还能够构成一个技术方案的话,就删除。不然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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