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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安盟电费单上的合同号是什么客户编号还是表本号呢

这是供电部门为管理方便给用户编的一同性质的编号。客户编号,用电户在供电部门的编号。表本号,抄表和数椐处理的编号。合同号,用户和供电局报签用电协议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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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电费单上的合同号是什么客户编号还是表本号呢

2,合同有几种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合同种类很多的,比如说上面说的租赁合同,还可以分为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船舶租赁合同等一切可租之物,均可以签订租赁合同,就是平时的租书、租碟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实际也是一种口头的。所以,如果你不说出具体要求,我只能这样回答你。合同的写法一般如下:一、合同名称二、合同编号(可有可无)三、合同各方当事人(法人或自然人)四、合同标的内容、数量、质量、标准等五、合同的款价或酬金六、违约责任的计算与赔偿七、合同的履行地或管辖地八、合同的生效、失效九、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十、合同签订日期
1、合同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书面形式的效力大于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如果有与合同当事人无关的两人见证,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人见证,将很难证明其效力。2、房屋产权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重要一部分,前几年宪法修改刚刚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在房屋产权人未同意情况下,房产局没有权利单方注销所有权。只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才可以。

合同有几种怎么写

3,谁能提供一份临时供用电合同范本

  临时供用电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供电方案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 。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  3.用电容量  供电方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 台,总容量为 千伏安;  (2)用电设备 台,总容量为 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用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 千伏安(千瓦)X 元、千伏安(千瓦),共计 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还手续。  二、 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 千伏,从 线路 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 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具体转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极分界示意图》。  三、 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培,无功电能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 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 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 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导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国防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解决。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 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修改时,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  (1)  (2)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用电设备清单  序 号  设备名称  设备规范  共计  (千瓦)  相  电压  (V)  每台容量  (千瓦)  台数  1  2  3  4  5  6  7  合 计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解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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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求一份简单详细的供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____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 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 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 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 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 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 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 用电时间 │ 超合同用电比例 │ 允许变动幅度(赫) ───────────┼───────────┼──────────── │ ±5%以下 │ ±0.2 高 峰 时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时 │ │ ±0.2 ───────────┴───────────┴────────────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 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 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 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 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 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 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 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 ,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 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 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 .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 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 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 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 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 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 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 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 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 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 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 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 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 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 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 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 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 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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