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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它与招标有什么区别 能具体举个例子么

这个谈判一般出现在邀请投标中,例如你报50,第二低报51,甲方认为48-49才是最理想价格,就可以找第二低,让他考虑下重新报价,还可以让你再重新报价,说白了就是开邀请标后的讨价还价,最后定下的价格叫二次报价

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它与招标有什么区别 能具体举个例子么

2,竞争性谈判监督人发言该说什么

监督人发言,核心是要表达出监督人在监督过程中,谈判是否公平、公正,有没有发现违规操作。然后,对竞谈成功的双方提出认真履行谈判中的承诺、全力合作的希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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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监督人发言该说什么

3,什么情况下竞争性谈判简单例子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购竞争度性谈判采购方式:(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 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回无法按招标答方式得到的; (三) 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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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竞争性谈判简单例子

4,如何主持好办公用品竞争性谈判

一、如果你们公司办公用品年需求金额较大,可制定相对较简单的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有关必须的条件应注明),能邀请到三家过来就行了,在开标过程中,对公司资质等进行审查合格后,由谈判小组对三家单位逐个进行谈判,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二、如果金额较小,直接以发送邀请函的形式发给各单位,里面应对资质、办公用品品牌等进行要求,让他们递交简单的报价文件,只要有两家递交报价文件,就可以直接来你公司进行竞争性谈判。希望对你有用!
你说呢...

5,非物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要注意些什么

竞争性谈判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采购人不能明确具体需求,或采购人对采购时间比较紧急的项目采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数量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可以从采购机构提供的谈判文件中,了解到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x0d  注意事项:1、竞争性谈判是招标采购的主要后备采购方式,一旦招标未能成立,采购机构可能随即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始采购;  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报价是不公开的;  3、谈判小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实质性调整,供应商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内容重新报价;  4、谈判是分别进行的,但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次数是相等的;  5、最后一次报价最为关键,直接决定了供应商能否成交.
你说呢...

6,竞争性谈判不足三家 如何谈

尹存月解释:“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谈判供应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竞争过程。此时,有效竞争已存在。但这仅仅是对供应商的阶段性肯定,如果没有谈判过程的相互博弈,必然无法保证充分竞争,也无法体现“谈判”的宗旨。”   继续谈或转方式   与江苏灵活的做法相比,上海的做法则相对简单。如果第一次发出竞争性谈判公告之后,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发出第二次公告。如果第二次公告之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采购中心将进行“处理”;如果还剩两家供应商,就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如果还剩一家,就直接转变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在第二次发出谈判公告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上海市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用上报监管部门审批,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评 论  保证竞争 严格执法   国际上的竞争性谈判没有必须三家供应商参与之说。一般是只要保证了足够数量的供应商,能够形成有效竞争,谈判就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不足三家仍然继续谈判,是符合国际规则的。需要注意的是,三家供应商未必是有效竞争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陪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就算只剩下两家,能够保证竞争是纯粹的、有效的,就体现了竞争性谈判的作用。   另外,关于是否要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问题,各地采购代理机构也一直很挠头。有观点认为,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向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授权。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如果进行审批,还有可能违法。但也存在着反对意见。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督审查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此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报监管部门审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采购行为规范运作。   总之,各地情况不同,具体处理措施也必然存在差别,规范不宜搞“一刀切”。但是,保证有效竞争和严格执法却是任何情况、任何地方必须首先遵守的规则。

7,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各地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这种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听到专业从事招标工作的同事们对竞争性谈判表示质疑,主要是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总是觉得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是项目实施不顺利,就是采购效果不明显,或者是采购单位不满意,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竞争性谈判的主体 在采购项目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双方满意协议的过程。因此,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招标方式。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环节构成了竞争性谈判的要素: 1.谈判主体:必须是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2.组织者:须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组织; 3.参与者:必须有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4.过程: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5.结果:在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的使用条件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的范围、二是适用的情形。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软件系统的开发与设计。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的特点 竞争性谈判实质是在 “竞价谈判”为主,的同时敲定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的过程。也就是说: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同时就货物的制造厂商、品牌、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素达成共识的艺术。谈判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交换采购文件。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特点具有较明显的极端性:一方面,采购对象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种情况下很少能形成市场竞争,价格也不能确定,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从而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另一方面,采购对象过于通用、通常,市场竞争过于成熟,甚至趋近于老化,并且采购对象成品化、模式化,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对象没有更多的对比、评选的内容,而只是通过谈判使价格、服务等要素更为理想。物流哪种情况,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并能加以调整,最终使总体方案报价更优惠的价格。竞争性谈判的操作 (一)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原则。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2. 公平原则。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3.保密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4.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二)基本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优点分析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是在某些以招标方式难以完成采购目标的特定条件下采用的。该种方式有着比较明显的优缺点,只有能够合理地发挥其优点、规避其不足,便能使该方式更有效地实现采购目标。 竞争性谈判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凡属于特殊规格货物采购,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 2.凡采购的货物属于成品化比较高,各市场因素十分透明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效率; 3.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 4.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 5.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 6.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竞争性谈判的缺点分析 竞争性谈判的缺点主要表现在: 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 2.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 3.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 拓展资料: 关于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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