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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投标过程中发现对方和招标方存在猫腻该怎么办

找到证据,然后去投诉。
你是招标公司的?
想投诉?
如果你是代理公司的话 就当没看见就行

在投标过程中发现对方和招标方存在猫腻该怎么办

2,不在投标有效期 发现串标还可以质疑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而且,对于这三种特定事项提出异议后,才能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其他情况的异议,没有时间限制。根据以上规定,除了上述三种特定事项外,相关干系人有权就招标投标活动的串通投标事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应该不能吧。

不在投标有效期 发现串标还可以质疑吗

3,招标投诉问题

通常情况,在你们第一次评标结束之后,如有投诉,便进入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复议的投诉期,回复期以及对回复是接受还是不接受,这都是有一个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拖延的。如果接受,行政复议结束,招投标流程继续,如不接受,要么提供新的事实根据对复议结果表示反对,要么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按你的说法,投诉单位既没有提供新的线索也没有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还是用同样的理由继续表示异议。这本身都是不合理的。虽然恶意投诉是不允许的,但是如何界定恶意投诉,法律法规暂没有明确的说法。也就是说想告别人恶意投诉其实不是很容易。我觉得你们维护自己权益最好的方法就是一、找招标方商量,因为项目招投标流程暂停,你们虽有损失,但相比之下招标方损失更大,与其商量,以招标方名义投诉该单位;二、大家都是同行,抬头不见低头见,试着与投诉方商量,让其暂停这种行为,如没有事实根据,再闹下去也不会翻案,反而在业界丢自己的人;三、与贵单位律师顾问咨询,看能否搜集合理证据投诉或起诉该单位。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合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都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投诉问题

4,民间的标会不合法该像什么部门举报

您好,您可以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举报,这些部门都可以受理此类举报 (不过我觉得没用,因为暗箱操作实在是没办法)。您问需要持有什么证据最有价值的话,我觉得可以借鉴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提取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预谋犯罪的; (4)收集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3.鉴定 (1)对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上的笔迹鉴定,以证明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书写; (2)对有关公司印章鉴定,以证明招标书是否真实;, (3)对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4.询问被害人 (1)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2)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3)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4)是否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欺骗,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手段; (5)犯罪嫌疑人是否中标,串通投标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单位犯罪主体; (3)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无相应的招标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5)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真实身份、有无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相应资质、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 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犯罪主体; (3)有无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4)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5)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6)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7)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8)对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是否实施了威胁、欺骗行为,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串通投标的手段: (9)是否中标,中标后获得非法所得数额、流向,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串通投标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违法所得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辩解系因过失参与了串通投标而没有主观故意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物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互相联络预谋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2)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了串通投标行为; (3)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串通投标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欺骗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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