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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什么内容责任的担保

发包人应该向承包人提供按时拨付工程款的履约担保(有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什么内容责任的担保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承担哪些损失

发包方应承担的损失有:300+80=380万元;承包人应承担的损失有:50+15+60=125万元。对于不抗力损失承担规则详见我之前在百度的回复。
发包人,就是出资人,将工程包给承包人干,在施工中负责对工程的管理,对工程量的核对签字认证,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和予结算.承包人是承揽工程的,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条款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工期质量如期完成.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承担哪些损失

3,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3.及时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望采纳。

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应对货款承担支付责任吗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5,发包和承包人的责任怎么划分

法官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自由裁量
工程承包可以是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的总承包,也可以是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这就形成了多头绪多层次的分包。 如果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承包,那么各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向业主负责。而承包单位既然承担了总包责任,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因此理所当然要收取相应的总承包费用。 当然,由于建筑市场十分混乱,实际情况远非如此简单。一个项目往往会被肢解成若干部分,而每一个部分又会层层转包分包,即使一个围墙,也可能有好几个施工单位。不过正式的建设项目,总还可有脉络可寻。问题是农村建房,情况就更复杂了。 如上所述,工程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不能因为农村建房是自然人就不算发包人。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不是承发包关系,很难断定,因为常常连合同也没有。这就要看建房工程的实际管理模式和费用构成,和由此而自愿形成的或者实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施工方是以工程队或包工头形式出现,对整个工程或者工程的主要部分进行承包的,而且费用中包括了管理费的,或者费用是统一支付给承包人的,应属于承发包关系。承包方的用工、采购和再分包,应与发包方无关。如果施工方只是承担诸如墙体、粉刷之类某一项工作,费用包干,或费用按工程量结算,这应属于承揽。如果只是技工提供劳务,小工和辅助人员都是由业主找来并直接支付费用,那么就是雇佣。当事双方自愿或者实际形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法律没有必要强行否定。

6,发包方和承包方责任如何划分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1)办证责任。(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4)物资保证责任。(5)经费保证责任。(6)技术保证责任。(7)施工监督责任。(8)误工赔偿责任。(9)验收结算责任。(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施工准备责任。物资准备责任。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工程交付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承揽合同原则上发包方是不承担担责任的。也有例外,如果因为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包方有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如果你没有相应的资质,发包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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