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造林保证金怎么退,201610刚买了一份6800元平安福16现在想退保能退多少钱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5-04 19: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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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10刚买了一份6800元平安福16现在想退保能退多少钱
犹豫期过了没,没过就全额退,过了就只剩下几百,不建议退了,到这一年快过去再退吧{0}
2,请问一下有谁知道怎样办退耕还林啊
各地应将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合同。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后,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农户凭《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到当地粮]管所领取粮食,到财政所领取补助现金。退耕还林后,确需抚育间伐或采伐更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自行砍伐。生态林前八年245元,后八年125元,经济林前五年245元,后五年125元{1}
3,怎么领取退耕还林补住款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2}
4,如何申请退耕还林补助
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财政林业补贴项目资金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林业站、相关单位、造林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的要求和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渝林计(【2015】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内容,2015年我县申报内容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二、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林业站申报初审经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后再向我局申报,各乡镇(街道)和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我局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将按照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彭水林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三、本次申报,凡有虚假申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并对违规乡镇(街道)、企业、个人3年内不安排财政补助项目。凡申报了中央财政贴息补贴的单位均不得申报2015年农委、供销、乡镇企业、扶贫、农综等农业产业化贴息。四、各区县(自治县)务必于2月10日前,将申请报报告、相关附表、等资料按林业补助资金类别,报县林业局,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耕地造林--个人申请--村委会批准--乡林业工作站调查审核--乡领导会议研究--报县林业局批准--县财政局领取补助。 补助是给你个人的,请先确定你们当地有没有相关的退耕还林政策,有的地区是没有这个政策的。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 —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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