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无效怎么办,招标结果无效项目工程已实施了怎么办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7-05 06: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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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结果无效项目工程已实施了怎么办

2,一个公司要想改变招标结果 使招标无效的适当理由或者措施有哪些
正常来说。这样做是违法的。你可以因为自己的原因,终止招标。而不是要去改变中标结果。正常的无效招标有投标人不足可以判定流标。你好! 可以选择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一般是重新来。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3,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麻烦告诉我
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六条,要求业主重新评标。业主组织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排名完全不一样,问:1、重新评标是否合法?2、如不合法,应该如何处理?如合法,再有单位投诉或者举报由谁受理(原监督部门还是其上一级部门)? 答:首先应说明的是“中标无效”应是指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后发现中标人业绩作假可称为中标无效。而你提出的问题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发现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作假证据确凿),应称为投标无效,或称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关于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理解,与你有点差别。不完全是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两个中标候选人,而且又都有在业绩上作假的行为时,招标人才可以重新组织评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选定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从中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时,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在业绩上有作假行为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也有权直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无需再组织评标。但应注意的是,应按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和实施方案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依此签订合同。 对问题的理解如下: 1、由于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已经取消其投标资格,又无第三中标候选人,所以只能在原投标人中通过重新组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因此已无必要对比中标候选人排序的问题。 2、依据七部委30号令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这里虽然未谈到重新评标的问题,但是后半句话说的就是重新评标。所以在无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重新评标是合法的。 3、如有异议,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部门是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机关。
4,公司中标公示了突然说要废标怎么办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指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予以废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是可以废标的。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但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人可以直接否决评审结果,对招标项目予以废标——即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参考资料财政部.财政部[引用时间2018-1-30]有网友问: 我司最近参加一个货物投标,已经中标了,已经公示了但是还没有下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质疑我们3次拉,我们都澄清了,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告之这个标可能要废标,理由是除了我们公司实质响应没有两家,请各位朋友帮我分析下,合法不?没有3家实质响应咱们评标阶段不发现,不废标!等我们中标了,而且已经澄清了质疑再说要废标,我感觉很不公平。 博主回答: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指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予以废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是可以废标的。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但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人可以直接否决评审结果,对招标项目予以废标——即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个人认为,这两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一定冲突的。个人对采购法体系的解读是,采购人可以在招标程序中的任意阶段宣布废标。这种规定,个人认为也有不合理之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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