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内容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内容是什么?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内容是什么

2,运通110说末车时间

运通110(半壁店-望京新城)起点站首车时间:5 :30起点站末车时间:20:30票制:分段单程最高票价:4.0元线路长度:37.92公里所属公司:运通该线路所经过站点:1.半壁店(海淀) 2.定慧桥 3.五孔桥 4.五路居 5.营慧寺 6.金庄 7.小煤厂 8.东冉村 9.南坞 10.昆明湖南路 11.昆明湖路 12.长河桥 13.六郎庄 14.海淀桥 15.海淀 16.中关村 17.中关园 18.蓝旗营 19.清华园 20.双清路 21.林业大学 22.四道口(清华东路) 23.农业大学 24.二里庄北口 25.北沙滩 26.南沟泥河 27.地球所 28.洼里南口 29.豹房 30.大屯 31.秀园 32.东小区 33.育慧西里 34.育慧里 35.世纪村 36.育慧东路 37.芍药居 38.白庙(亚运村) 39.六公主坟 40.十字口村 41.望京购物中心 42.望京南环 43.花家地南里 44.花家地北里 45.花家地西里 46.湖光中街 47.南湖东园 48.广顺北大街 49.望京西园 50.供热厂 51.望京路 52.望京新城 运通110(半壁店-望京新城) 起点站首车时间:5 :30起点站末车时间:20:30票制:分段单程最高票价:4.0元线路长度:37.92公里所属公司: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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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以及期房购买者除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在北京,期房销售,签署合同后,该合同须在建委备案,并且是网络签署合同。没有什么特别的其他法律凭证。 北京 白旭丰 律师 特请大家注意:1、法律回答的性质仅为公益普法;2、回答仅供参考,如作为具体行为的指引,后果自付;3、具体案件咨询当地律师或法律人士。
一、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和建设部和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1)受托销售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2)受托销售机构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文件和商品销售委托书;(3)受托销售机构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4)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以开发商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开发商资格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不仅是看其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是要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等登记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同时还须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资质分为五个等级,只有一、二、三、四级企业才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所以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能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更重要的还应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买受人一般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为最佳。 三、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认购书效力 考查商品房认购书效力主要从认购书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是为以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准备且内容已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则认购书的性质属于销售合同,同时符合商品房销售规定的条件的,则合同生效,如果认购书的内容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又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则认购书不能视为商品房销售合同且不成立,可按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利、义务;(八)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十一) 争议解决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的,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时,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时,按合同房价计算。一般而言,由于开发商的过错解除合同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解除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以及期房购买者除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4,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以“诚信谈判直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的预约合同。《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中,主体、标的和数量是不可以在将来由当事人或法院“依法拟制”的合同成立的“绝对必备条款”。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具备上述三个条款,同时,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内容,商品房认购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上述观点,社会各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各地政府主动制定“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就是明证。但是,有些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下称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是无效的,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预售人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才可以预售商品房。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认购书并不等于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下签订认购书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具有内在的“预约与本约”的联系,但“认购”不等于“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以“谈判和签约的行为”为标的,以“固定交易机会”为目的;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商品房实物”为标的,以“达成交易”为目的。 其次,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不同,进而适用法律也就不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许可内容仅针对商品房实物,不应当包括认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仅仅规定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如果将此“许可内容”扩大解释,将违反契约自由的民法原则,阻碍经济的发展。 第三,今后,开发商若无法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在无预售许可情况下正式签约,应当由其承担商品房认购书可能被解除、支付违约金,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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