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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来广营乡北苑村北苑土地储备项目的拆迁单位是哪家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朝阳区来广营乡北苑村北苑土地储备项目的拆迁单位是哪家

2,北京拆迁中被列为储备项目的拆迁的几率大吗如果当年未成熟明年就

不大
你好!??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北京拆迁中被列为储备项目的拆迁的几率大吗如果当年未成熟明年就

3,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拆迁

土地储备项目,由于土地收储之后,不能确定建设什么项目,因此无法办理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也办不出拆迁许可证。你看一下,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拆迁

4,什么叫存量违法建设这种建设的拆除需要多少时间

存量违法建设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的积累起来的违法建筑。这个拆除时间由政府城建部门定时间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存量(stock)是指某一指定的时点上,过去生产与积累起来的产品、货物、储备、资产负债的结存数量。解决办法:1、咨询当地城建部门,问清楚当地法规。2、等候拆迁通知,若是要拆迁,都会预先通知物主,并且定下期限。
你好!存量(stock)是指某一指定的时点上,过去生产与积累起来的产品、货物、储备、资产负债的结存数量。所以存量违法建设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的积累起来的违法建筑。这个拆除时间由政府城建部门定时间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拆了一大片请问是要建什么啊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江城大道五里墩片土地储备项目区域实行控制管理的通知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城大道五里墩片土地储备项目拆迁启动工作已全面展开。5月5日,市有关部门就江城大道五里墩储备项目ABCD片进行了公示,告知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及企业要做好动迁准备工作。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里墩片土地储备项目红线范围实行控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规划汉阳分局停批该项目范围内各类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申请;工商汉阳分局停办以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登记工商注册手续;区城管局严查区域内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并予以坚决制止和及时拆除;区房产局停办该区域内房产交易;区建管站停批红线范围各类装修申请,对擅自装修单位和个人严格执法;区公安分局及五里墩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及安全防范工作,冻结户口转入;五里墩街办事处停止招商引资工作并做好居民稳定工作;区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停办项目范围内各类行政性申请许可审批项目。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就是为今后招商引资储备土地,减少政府投资成本。至于今后建什么,主动权在区政府。商业大楼、大型超市、房地产开发等都在其中。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6,土地储备机构能否作为拆迁主体

土地储备机构能否作为拆迁主体成为目前热点话题。有人认为土地储备中心不是建设单位,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能从事项目的建设,故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甚至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是不合法的。但笔者认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拆迁主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来看,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是一种趋势。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拆迁人定义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对拆迁人资格作了具体解释:“虽然大多数拆迁人均为建设单位,但也有一些非建设单位需要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例如,目前,对国家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正在成为城市土地供应的主要方式。而政府委托从事拆迁的单位,并不一定是建设单位。”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都可以完成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而土地储备机构却不是建设单位。因此,《条例释义》初步表明了土地储备机构也可以作为拆迁人。 其次,从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来看,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是履行工作职责。2007年国土资源部等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定义,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无论是依法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还是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都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法》还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因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是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而说明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拆迁人。 再其次,从工作实践来看,土地储备机构更能公平、公正地落实好拆迁工作。由于拆迁工作只是供应土地前的一项前期开发工作,此时还未供地,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也不会受到开发商的干扰。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能协调规划、拆迁、评估等部门,把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重点,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稳定,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
不能

7,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拜托各位大神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 制定本细则。 一、拆迁人 (一)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拆迁房屋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三)拆迁房屋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项目计划和方案; 5、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净地方式出让的储备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 应当提交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收储文件以及前款第4、5项资料。 (四)土地储备项目房屋拆迁, 应根据不同的收储方式确定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 1、净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原用地单位申办; 2、毛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市土地储备部门申办。 (五)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仍应报市拆迁办核准: 1、延长拆迁期限的; 2、延长暂停期限的; 3、有产权纠纷、 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5、使用补偿安置资金的。 (六)拆迁人自行拆迁或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其从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岗位证书。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被拆迁人 (七)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八)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下列情况不能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只能实行产权调换。 (九)租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 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补偿安置: 1、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 拆迁人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2、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补偿金额的10% 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 (十)被拆迁人用货币购买或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 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契税、 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 三、拆迁管理部门 (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部门, 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市拆迁办受理拆迁许可申请后, 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初审呈报。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审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十三)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样本另行制定); 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期内完成搬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等原因达不成协议, 均可依法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 (十四)市拆迁办受理当事人行政裁决申请后, 应即时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裁决。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申报市政府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调解、 裁决、强拆另行制定规则)。 (十五)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适时公布符合拆迁评估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 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十六)为保证估价鉴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设立估价鉴定专家库, 组建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适时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 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异议, 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申请鉴定。市拆迁办应在5日内, 组织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工作。 (十八)为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 办法另行制定)。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十九)市拆迁办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处罚。 (二十)市拆迁办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管理, 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使拆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 附则 (二十一)违章建筑的认定。《城市规划法》实施前( 1990年4月11日)房屋, 可由拆迁人申请市规划部门对其合法性认定。《城市规划法》 实施后,未取得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为违章建筑, 应予拆除,不予补偿。 (二十二)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拆迁时一律按照住宅房补偿安置。 (二十三)拆迁估价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及时当参照相邻地段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被拆 迁房屋的状况确定。 (二十四)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 调换的安置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般应由同一房地产评估 机构按照同一时点采取同一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二十五)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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