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举报关于工程投标时串标但没有证据可是我知道他们串标了 搜

如果你知道其中有串标的违法情况,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应线索,由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要举报关于工程投标时串标但没有证据可是我知道他们串标了  搜

2,市政工程投标当中出现围标串标现象检举信怎写

我觉得怎样写都不重要,关键是你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证明这次投标中确实是存在问题的,而且你要从这些证据里来推断出什么样的结论或结果来,只有证据确凿,你说的话才有力度,才能达到你想要的结果!

市政工程投标当中出现围标串标现象检举信怎写

3,生意人在招标公司串标怎么办

对这种情况,你可以收集证据,按准备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不满意答复的,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向纪委举报等方式来保护你的权益。
你要作什么证?去哪作证?

生意人在招标公司串标怎么办

4,投标串标行为

法律规定:投标人私下不可以私下串通恶意抬高投标价格。 同意楼上说法 不构成刑事责任 最坏是重新招标你如果想帮忙 最好把所有有此意向的摊主组织起来 围绕具体的摊位价格。 比如:好的摊位4万左右,可以跟租赁的人 讨论好他的理想价位是多少 集体把投标价压下来。 这样的话 如果工业园区不想流标 只能接受现实了。当然了,价格不能压得太低,最好都在双方接受的地线之内。 不然损失的还是摊主(但流标投标保证金要没收,不知道摊位投标保证金多少,但是投标保证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1%,这个价钱也不算少)
当然不会被抓起来了,这个是民事纠纷,还不是刑事责任的没什么需要担心的,最坏的结果也是重新投标而已,园区可能会取消串标人的竞标资格
串标的主要方式:1)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恶意抬高标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一起内定中标人;3)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串通一起实现中标目;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上三条相关联的,就可以认定为串标。

5,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串标行为招标人可直接认定串标吗

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串标行为,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串标,这个问题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也好、招标人直接认定串标也好,都要用证据说话,如果有真实的违规证据,那就无可争议,就可以直接投诉,至于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串标行为,它不能说明本项投标过程没有问题,只能说明评标专家工作马虎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因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串标行为,就完全认定评标没有问题。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给对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串通投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详情可以在汇法网法律法规中心去查询的

6,B两家投标单位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单位均为B单位这算串标吗

这个问题比较棘手,2个单位都有问题。B单位问题要大一些。至少可以废除B单位投标。评委认定太草率了。评标委员会是要现场核验证书原件的呀!难道验原件时没有发现缺一家单位的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这个证书原件在哪个单位手里,不可能2个单位都拿得出原件来啊?一般情况下,在变更聘用单位3个月之内就要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没有完成时,不宜执业,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串标要有证据,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只靠怀疑不能认定为串标。
这个工程师到底是属于哪个单位的,关系到哪个单位能使用这个证书。 去A单位工作时,这个工程师有没有与B单位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如果没办理,就跑去A单位上班,那等于是还没有解除与B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B单位是拥有工程师的注册岩土工程师证书的使用权的。 再看一下工程师当初与B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限制了工程师在B单位工作期间为其他单位工作,如果限制了,那么B单位有使用权,A单位没有。如果没限制,理论上,2家单位都可以使用,但现在的劳动合同都很规范,出现2家都能用的情况少概率小。 如果和B单位办理了正常的离职手续,也在A单位办了正常的入职手续,一般根据劳动合同,A单位可以用,B单位不可以。 证书上的注册单位没有更新为A单位,只是影响无法提供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原件而已,这种情况经常有,比如: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追加导致变更、公司被收购导致法人变更等都会影响公司的基本资质,导致无法提供最新原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就不能拿着以前的营业执照去投标。 所以,总结起来就是,在离职和入职手续正常的情况下,A单位不存在因为“在B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着还注册在B单位的证书到处去投标,算扰乱市场行为”这种质疑。职称资格证书是国家或省认可持证人所具有的任职资格,是持证人的所具有的专业特长和能力的一种证明文件,其使用权为持证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一般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款,聘用持证人的单位具有持证人所持有证书的使用权。
此案关键点在岩土工程师的身份,准确的注册单位和工作状态。这是此次调查的关键。其他单位就此异议或质疑是有道理的。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质疑是成立的。

7,民间的标会不合法该像什么部门举报

您好,您可以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举报,这些部门都可以受理此类举报 (不过我觉得没用,因为暗箱操作实在是没办法)。您问需要持有什么证据最有价值的话,我觉得可以借鉴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提取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预谋犯罪的; (4)收集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3.鉴定 (1)对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上的笔迹鉴定,以证明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书写; (2)对有关公司印章鉴定,以证明招标书是否真实;, (3)对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4.询问被害人 (1)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2)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3)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4)是否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欺骗,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手段; (5)犯罪嫌疑人是否中标,串通投标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单位犯罪主体; (3)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无相应的招标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5)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真实身份、有无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相应资质、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 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犯罪主体; (3)有无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4)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5)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6)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7)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8)对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是否实施了威胁、欺骗行为,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串通投标的手段: (9)是否中标,中标后获得非法所得数额、流向,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串通投标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违法所得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辩解系因过失参与了串通投标而没有主观故意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物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互相联络预谋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2)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了串通投标行为; (3)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串通投标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欺骗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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