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县直机关幼儿园要什么条件,鹿邑县教体育对达标的民办幼儿园给予批证吗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3-03 18: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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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邑县教体育对达标的民办幼儿园给予批证吗

2,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办民办幼儿园需要办什么手续
需要到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或者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教育局会到你的幼儿园验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等,如果有接送车辆,会更复杂些)之后审批。河南省鹿邑县残疾人联合会位于河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西大街东段,邮政编码为477250满意请采纳
3,鹿邑县城有多少家幼儿园分别都在什么地方面
一高对面有家县直机关幼儿园,貌似很贵族!!其他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个要看你在什么地方给宝宝上幼儿园啊、体检的本本,私立的跟公立的收费又是不一样的,还有小朋友本人要去,我们这里一个月四五百就可以了,但是深圳一个月都要一千多的,看地区的啊 一般3月份报名,幼儿园门口会贴通知出来,要带2张2寸照片、户口本、接种证、出生证
4,农村户口上县里公办幼儿园要什么条件
一,农村户口在本县城上公办幼儿园被拒绝的原因可能是: 1,幼儿园的学区对应生源较多,不接收不是本学区的幼儿; 2,幼儿园有户籍限制,必须是非农户口才能就读; 3,具体可咨询幼儿园,以对方答复为准。 二,学区: 1,一个学区通常包括一到若干所公立学校,小的学区可能只设有一所小学,大的学区可能设有几所小学或中学,设有多所学校的学区,为方便学童就近入学; 2,学生以邻近区域就近入学为原则。找村委会和教育局(乡镇综合办)、工商所申请办理务工、经商等手续,可以就近入学。
5,办县级幼儿园的标准
民办学校(幼儿园)设立(筹设)需要先申办民办学前教育办学许可证,为此需提供相应的资料,之后相关部门依据法定审批流程办理。具体如下:提交材料提交申请设立(或者申请筹建)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明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规范的名称和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品行证明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财会人员资质证明、外地户籍需提供暂住证)拟办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风险保证金回执)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草案(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教材等)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及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抗震鉴定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许可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证书办学机构与教师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收费项目标准及招生广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机关审查上述材料后,当场或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若同意筹设,向申请人发放筹设批准书;若不同意筹设,向申请人出具不同意筹设的理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对办学条件进行考察评估,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批准设立的决定。如批准设立,向申请人发给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社会公告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如不批准设立,向申请人说明不批准的理由。(1)保教人员配备达到两教一保(规模6班及以上幼儿园,其兼课园长、保健教师均不计为专任教师)。(1)保教人员配备低于两教半保。3.专任教师均具备幼儿教师资格,50%以上达大专学历。
6,办幼儿园需要什么条件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9、幼儿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在全国性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
10、民办幼儿园不设立分园。
11、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幼儿园分等定级评分标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幼儿园的办园等级,并出具书面通知,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7,在县或者市开一个中型或者大型的幼儿园需要什么
完全没有~~~只有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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