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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废标后还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吗

“废标”与“投标有效期”是两个没有关系的概念。废标是指投标行为被中止。投标有效期是指因某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或招标代理公司延迟开标的时间,通常为60天。所以你说被废标后,延不延长投标有效期与你公司都没任何关系了,已经开标就是说投标有效限就中止了。

被废标后还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吗

2,作为投标代理公司做出的投标书被废了会有什么处罚

其实你应该先询问甲方或者招标代理,投标专用章是否可以等同于公章。因为很多项目招标都是只认公章,不认投标专用章的。如果不认,那你肯定是会被废标的但是也不必紧张,废标给你造成的结果只是放弃了这次参与竞争的机会。像投标保证金啊什么的都不会因为被废标而扣押的。废标只能说明你的标书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到完全响应。不存在什么处罚的
你好,如果是实习生存在失误导致废标了,那这个需要看委托的公司和你们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合同中否有约定,产生了失误应该有谁来承担

作为投标代理公司做出的投标书被废了会有什么处罚

3,招标代理单位如何对待废标

留下来!!!检查的时候可以解释为什么废标,把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书要求拿出来作为证据。如果你废标的同时还扣了投标人保证金的时候,更要注意保留。
招标代理费的收费标准的基价就是中标价格,如果招标项目废标后需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重新招标,如果不能重新招标的,应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比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总而言之,一个项目既然找到了招标代理机构,这个项目就必须的有结果。
把废标留下存档

招标代理单位如何对待废标

4,因招标文件或代理公司废标的有哪些

1\评分办法本质是规定了招标的游戏规则,它对所有投标人是一样的,只要该评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进行了告知,所有投标人都会按要求准备。因此不能说会评分办法,影响结果,也不能废标。2、业主补充招标文件是属于澄清说明还是属于添加新的工程内容,如果属于前者开标时间可以不改变;但属于后者,开标时间应在补充文件发出后延期15天以上。如果招标人没有这样做应视为违法,能废标。3补充的内容只要不存在有意排他性等违法问题,如果投标人认为这样的补充的内容会对自己不利,可选择退出本次招标活动。但招标人的行为不违法,不能废标。

5,招标代理机构如何应对招标人指定参选单位对参选单位资格要求过高

1、对招标人指定参选单位 可以适用邀请招标方式2、对参选单位资格要求过高、废标条款过多、有倾向性、排他性要求 资格要求过高,如果是邀请招标,一般不会有这个问题,公开招标的话可能会有,但这个是要应招标人要求的;废标条款过多,除了一些常见的废标条款外,如果另有其他条款,原则上应尊重招标人意愿,但不能违背招标法规定;至于后面的倾向性,排他性,说白了招标现在的行情就是走个形式,只要不违法,随他好了
找到相关文件规定给他看!招标投标法中有规定,不能强制性的抬高投标人的要求。

6,你好我想请问公司报价政府采购标我公司出现废标有没有权利

公司报价时出现了废标,报价公司是有权利知道废标原因的,废标原因必须是招标文件列出的废标项,如果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解释不出废标原因,可以进行质疑投诉。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包括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量好采取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行为,既包括多方相互串通,也包括多方串通。围标,所谓围标有一种说法就是在甲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想中标的供应商联合其他供应商一起参与甲方项目的投标活动。控标主要指的是控制报价,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设定拦标价,一是设定标底,然后在评标原则中据此确定的中标的分值和标准。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都被否决(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为废标)。简介所谓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都被否决(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为废标)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7,关于招标过程中废标的问题 请专业人士帮帮忙 急急急

贵单位实施的自行招标,首先看“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次是否经过相关行政监督备案,评标专家是否是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进行抽取的。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废标与否要看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是否有相关内容,招标文件是否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要求明确了废标条件,招标文件是否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可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语汇标委员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宝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遇到投诉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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