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有违规怎么办,工程结束了才发现招标违法了怎么办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7-19 16:49:24
1,工程结束了才发现招标违法了怎么办
招投标活动也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行为,大的原则还是受合同法约束的。合同法规定:违法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有效的也是争议处理部分、或者合法部分)。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同时,招投标法也特别规定了几种设计围标、串标的处罚条文。你所说的情况是会的。 至于举报,可以向出资的政府机构、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什么的,当地发改委部门,违规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等等。只是就现今举国体制和某些游戏规则,还是不要对结果乐观的好。
2,违规招投标应如何处罚
违规招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招投标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如果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或违规嫌疑 该找哪个机构或咋办
政府采购找财局或财厅,建设工程找建设局或其下属专设的监督机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招标违规向哪个部门举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方法跟渠道根据上级部门的不同存在区别。1、工程建设项目——当地的建设局/招标局/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主管部门是不予受理的。(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重点注意:是否已经过了投诉时效,以及能否提供可以查证的有效线索。2、政府采购项目——当地的财政部门下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举报电话应以各地公开电话为准。3、中央投资项目——发改委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5,招标文件出现违反规定施工方如何处理
答: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前)的投标文件可以撤回,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有时候招标方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你答应,将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扣留答: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前)的投标文件可以撤回,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这段时间称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是不允许撤回投标书的,如果你执意撤回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有时候招标方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你答应,将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扣留时间,投标书不能撤回,也不能修改,如果你不答应,投标书将失效,投标保证金到时可以返回给你。
6,违反招标法怎么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要看是什么样的招标投标项目.我国已根据不同管理部门规定了不同的监督部门,不同领域由不同的部门查处.现告诉你相关领域的管理部门: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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