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变更什么意思,2019甘0403民初432号案件承办人发生变更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2-03 17: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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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甘0403民初432号案件承办人发生变更什么意思
提出时间应该是在法庭开庭审理时,法庭调查前提出回避!
2,变更诉讼请求什么意思
变更诉讼请求,比如说你诉人家100万。发现自己算错了,那么把100万改成一百50万,那么这就属于变更诉讼请求c: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结束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和行政案件知道诉讼请求不实或是有变动的,就可立即变更。但是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泛指刑事公诉案件,是证据不足还是引用法律条款不当等因素,一般都是退回补充侦察或是变更公诉事因,依法程序为1个月内办结,遇上特殊情况或是需要作证据鉴定等的,经依法程序审批可再延长1个月。
4,2019 辽 0104民初15655号案件审判人员发生变更是啥意思
就是原来的审判人员来不了了,换一个人来审理。审判人员可能出现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所以变更后另行开庭如果是法院给你发的信息,原定的合议庭成员因为生病、事假、突发事故或因病去世、调离等原因不能再参加案件的审理,合议庭成员因此发生变更是正常的事,不需要大惊小怪。当然如果你对变更后的合议庭成员认为存在回避事由,依法申请回避的,是另一回事。
5,变更诉讼求撒诉调解代签收法律书的意思是什么
此为授权委托书中的内容,是授权人授予诉讼代理人的权利。1.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诉讼代理人可以经委托的人许可后,在诉讼中变更先前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例如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5000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配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看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00000元整”。2. 撤诉是指代理人经委托人同意撤销于法院立的案。3. 代签收法律书是指代理人可以代委托人接收法院、鉴定机构等开具的文书,包括传票、判决、裁定、通知和鉴定书等。
6,如何正确理解变更诉讼请求之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该规定已实行多年,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甚至一些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变更诉讼请求的概念,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便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证据规则》又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于是,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只要当事人诉讼请求有变动,即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延期开庭。开庭后,法官、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正襟危坐,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原告往往会以起诉时疏忽、遗漏、认识的改变、新证据的出现、新事实的发生,变动所谓诉求,诸如增加了赔偿的比例、赔偿的数额、增加了赔偿项目、利息的计算等等,总之,原告的诉求有所变动,与立案时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不同,而变动的数额又很大,对方也就是被告方会提出异议,这时法官会以当事人变更了诉求,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庭审不能继续,为此宣布休庭。即便被告方不提出异议,法官在这种情形下出于保障另一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为做到程序的公正,会采取主动休庭的做法。案件刚开庭便匆匆收场,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各自离去,等待下一次的开庭。当事人仅仅只是增加诉讼请求,法官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不妥当的。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原告诉状、被告答辩以及开庭前的证据交换,已经固定了双方争议焦点,固定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从而固定了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相当于重新起诉,那么当事人的诉求和诉讼证据就得做相应的修改,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这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立法目的,是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和增加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待当事人诉求的改变,我们应当首先区分的是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还是增加了诉讼请求,然后区别对待,这个区分很重要。如果当事人只是增加了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果把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加区分,显然有违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可见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款中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很好理解,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建议当事人变更,当事人不变更则会败诉;变更,法院则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则再围绕变更后的诉求重新为新一轮的诉讼做准备。主要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变更的理解问题。其实,区分当事人是不是变更了诉讼请求,除了对《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上下两款做全文理解以外。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当事人是不是仅仅只是增加了诉讼请求。因为增加诉讼请求相对好理解一些,例如增加了赔偿的比例、赔偿的数额、增加了赔偿项目、利息的计算等等,上述情况无论项目增加多少、数额变动多大,都只是增加诉讼请求。而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导致起诉案由的改变。例如起诉归还借款,后变更合伙分配纠纷。如果我们把两个概念相比较,会发现他们的不同,还是很好区分的。审判实践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当事人没有一成不变的诉求,只要我们有所重视,正确把握诉讼请求变更的概念,就能处变而不乱。如果将诉讼请求变更与增加诉讼请求混同概念,虽然可能不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但混淆法律概念会导致审理环节人为地拉长,造成案件不能及时做出判决,最终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留坝法院 张妍玲
7,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法院审判形式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
应该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会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案情的复杂程度来进行划分,案件相对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复杂的适用普通程序。如果简易程序转化成普通程序的,要下发一个专门的民事裁定书给原被告双方,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会在认定案件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之后下发该裁定书。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包括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都是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案件简单,很容易处理,所有程序比较简化,审理的期间比较短,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就是属于双方分歧比较大,不适于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改为普通程序是合理合法的,只是审理期限比较长些、由审判长和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诉讼费比简易程序加倍收取、庭审中双方质证辩论比较激烈些,其他和简易程序没有区别,你还是像以前简易程序对待就行了。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同意或者没有过多争议一般适用简易程序!整体诉讼期3个月结束。因为你们有争议了,所以改成普通程序,整体需要六个月诉讼期。但是是否能判离需要开庭审理,等判决结果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不明白去 到 http://tieba.baidu.com/p/4835658362 该律师 访问 链接可免费 去 询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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