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efectnotificationperiod是什么意思

defect notification period全部释义和例句>> 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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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工程缺陷通知期限是什么意思

环境工程缺陷通知期限: 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根据“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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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缺陷通知期限是什么意思

3,Notification Period days

就是通知期限 通报期限的意思 比如投稿什么的就有个通知期限 过了这个期限没有通知就证明你的文稿没有被采用 工程或作品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缺陷 就有一个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过了这段时间还没有整改或改正就会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像简历中的 Notification period 应该就是 录用通知时间的意思 过了这段时间要是没有得到通知就证明没被录用~~~ 这样说明白了吗 我的理解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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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合同条件是缺陷通知期是指什么

《施工合同条件》的“缺陷通知期”是指工程保修期就是承包商对工程存在的缺陷要承担修补责任的期限,即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缺陷通知期相当于我国工程界常说的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但该时间一般比国内的保修期要短。
甩项工程指的是因为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迟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施工单位给建设单位递交的报告,将不能施工的工程做甩项处理,施工单位不再进行此种工程的施工。不能施工做甩项处理的工程就称为甩项工程。

5,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是什么执行时间怎么规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怎么规定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7,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国际上最长为十二个月,即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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