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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专家应符合哪些条件

1职业素质2 职业道德3不贪污(偶尔一点点可以理解)4目光长远

评标专家应符合哪些条件

2,广东省招投标时由谁来抽选评标专家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活动由交易中心负责抽取专家,在招标代理处进行的由甲方或招标代理进行。
简单的项目2~3个小时即可完成,复杂一些的,少则几天,多则几周。

广东省招投标时由谁来抽选评标专家

3,评标专家的评审条件之一在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中的同等专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同问。。。

评标专家的评审条件之一在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中的同等专业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要什么专业资质

1.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 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 定声誉;3. 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 作;4.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5. 没有违纪违 法等不良记录;6. 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5,招标代理暂定资质要求的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

这个是目前部分地区投标的一个环节在这句话之后应该还有一句话就是开标前在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说暂定资质具有抽取专家库的资格这个应该是在开标室预约的时候或者开标当天同时预约的具体抽取时间 是在开标当天之前一段时间如果你是招标公司 可以向招标监管中心详细询问下如果不是抽取专家的形式 那么可能是需要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建立专家库但是这种可能性很小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的规模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预备级在300人以上。建议看一下这个文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没有要求,写上“统一使用全国评标专家库”就行了

6,什么是合格投标人条件

最近笔者连续几次遇到因有投标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而造成废标的情况发生,致使项目招标失败。笔者仔细分析后发现,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有如下两类:  第一,投标人确实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而有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仅为15万美元。另一软件开发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部级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投标人并未获得该类证书却还是递交了投标文件,最终当然被废标。  第二,投标人实际上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条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应证书。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证书,而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该证书复印件,但从有关网站上可以查到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对这种情况是否应该作废标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评标专家认为,既然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其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然应该废标。也有评标专家认为,既然通过其他渠道可以确认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自然应认可他的投标资格。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评标专家没有义务为投标人查找各种资质,而且也没有这么多时间。其次,有些资质可以查到,如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些资质在网站等渠道则是查不到的,如各省市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或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查到的给予认可,那么查不到的如何处理?因为也有可能该投标人确实具有这种资质,如果不认可的话,是否也存在不公正?在组织评标过程中,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可否让投标人补充提供?  针对这种观点,争论也异常激烈。有评标专家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所以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补充材料,以证明他是否具有该资格(该投标人可能确实具有该资格)。但有评标专家马上进行反驳,认为招标文件还规定: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因投标人递交补充材料而使他从不合格投标人变成合格投标人,当然是属于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实质性改变是不允许的。笔者也同意此观点,因为经补充资料才能证明是合格投标人的材料显然不能接受,否则招标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因为既然资格材料能补充,那其他材料为何不能补充?如方案、报价等等,后患无穷。

7,投标需要哪些证件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7部委30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 1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 1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13、《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532号) 二、办理流程: (一)、施工招标受理(招标登记)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勘察、设计已发包; 3、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4、有施工发包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文; 3、建筑总平面图; 4、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施工招标的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 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2、 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3、 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 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的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的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 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 核对无误,确定本次施工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招标信息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人须知; 3、 主要合同条款; 4、 投标文件格式; 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 技术条款; 7、 招标图纸; 8、 评标标准和办法; 9、 投标辅助材料。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难于胜任的,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个人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 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5、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 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施工招标办理结果(中标通知书备案) 办理条件: 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办理程序: 1、中标通知书已备案,打印“交易服务费收取通知单”,综合收费处收取交易服务费。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单上,加打条形码。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2004)065号)的标准收费(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收取同一项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50元收50元;高于120000元收120000元。 三、领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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