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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教PPN的具体交易模式

特定机构投资人,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应该是几个金融机构之间流通
谢谢前面的回复,但是还是不了解定向工具到底是什么?能否举例说明?

请教PPN的具体交易模式

2,有关食品中含硫量27PPN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PPM吧?PPM是part per million的缩写,表示百万分之几,即食品中含硫量(在这里指的是质量分数)是百万分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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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在评审企业贷款申请的时候要做债项评审请问什么是债项评

应该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企业负债情况审查吧。比如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比率什么的。
这个银行内部有对应的标准值,但假的就是假的,你通过调整、造假做出的比率,懂行的一眼就看出来了。。还是实实在在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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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ppn和私募债的区别资讯

个人理解,这里“某期私募债”是“某只私募债”的概念。超过200人有公募之嫌,何谈私募债?另外,深交所试点办法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ppn即银行间债券市场ppn(银行间私募债PPN),即“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市场上说的私募债,通常指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即交易所私募债。银行间私募债与交易所私募债互为配合。对比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更具优势:一方面发行主体上有差别,交易所市场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向中 小企业倾斜,而银行间市场私募债发行主体规模较大。另外,券商在寻找项目的能力上不及银行,银行的贷款客户天然就是发债潜在客户,很多时候券商还要和银行合作找项目。如果银行间私募债市场 门槛降低,那么银行可以直接帮助中型企业发私募债,无需把这块蛋糕分给券商。广义上来说,私募债是包括了银行间ppn的,但通常我们说私募债就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
ppn和私募债的区别:发行主体上有差别,交易所市场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向中 小企业倾斜,而银行间市场私募债发行主体规模较大。券商在寻找项目的能力上不及银行,银行的贷款客户天然就是发债潜在客户,很多时候券商还要和银行合作找项目。ppn即银行间债券市场ppn(银行间私募债ppn),即“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市场上说的私募债,通常指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即交易所私募债。广义上来说,私募债是包括了银行间ppn的,但通常我们说私募债就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

5,非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需要什么部分审批 上市公司呢

可以的,看看下面的解释: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②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③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④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⑤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⑥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⑧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⑨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所谓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发行企业的债项评级原则上应达到a-1,对企业性质、发行规模均不设门槛限制;  2、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3、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须按要求持续披露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  1、企业确定发行项目的主承销商;  2、主承销商企业提交发行材料准备清单;  3、主承销商组织各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尽职调查、组织注册材料的编写工作;  4、企业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  5、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包括短期融资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全套注册文件;  6、交易商协会核查,企业获得注册,并择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发行。

6,民航PPN运行什么意思

PBN运行吧,PBN是基于导航的性能,外文名Performance Based Navigation导航规范区域导航优点并降低相关成本运行标准沿地面导航台进行向台或背台飞行PBN(Performance Based Navigation)基于性能的导航。PBN是指在相应的导航基础设施条件下,航空器在指定的空域内或者沿航路、仪表飞行程序飞行时对系统精确性、完好性、可用性、连续性以及功能等方面的性能要求。PBN的引入体现了航行方式从基于传感器导航到基于性能导航的转变。PBN飞行程序可以利用两类基本导航规范:区域导航(RNAV)和所需导航性能(RNP)。在PBN技术背景下,航空器的定位和引导将综和发挥机载设备和星基、陆基设备的导航能力使航空器可以沿任意期望的航迹运行。PBN 概念明确了特定空域概念下拟实施的运行,对航空器 RNAV 系统的精度、完好性、可用性、连续性和功能性等方面的性能要求。PBN 概念标志着由基于传感器导航向 PBN 的转变。导航规范中明确了性能要求,以及可选用于满足性能要求的导航传感器和设备。这些导航规范制定得非常详尽,便于为各国和各运营人提供具体的实施指导,促进全球和谐统一。在 PBN 中,一般的导航要求是依据运行要求来规定的。然后,运营人对能够满足这些要求的可选技术和导航服务进行评估。因此,运营人有机会选择一种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案,而不是一个作为运行要求的一部分强加的解决方案。只要 RNAV 系统能够提供预期性能,技术的日新月异不要求对运行本身进行重新审查。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未来工作的一部分,预计将评估其他满足导航规范要求的方法,并在适当的时候纳入适用的导航规范。与基于导航传感器制定空域和超障准则的方法相比,PBN 具有下述优点:a)减少维护特定传感器航路和程序的需要,并降低相关成本;b)无需为导航系统的每次改进规定特定传感器运行要求,从而避免高昂的成本支出;c)便于更有效地利用空域 (航路布局、燃油效率及减噪);d)明确 RNAV 系统使用方式;e)提供一组供全球使用的数量有限的导航规范,简化运营人的运行审批程序。在空域概念内,PBN 要求将受到通信、监视和空中交通管理环境、导航基础设施,以及为满足空中交通管理应用所需的功能和运行能力的影响。PBN 性能要求还要取决于可以使用哪些可恢复的、非RNAV 导航方法,以及需要何种程度的冗裕度以确保功能的连续性。RNAV 和RNP系统基本是相似的,主要区别在于机载性能监视和告警要求。包含机载导航性能监视和告警要求的被称为 RNP 规范,无这类要求的则为 RNAV 规范。能够满足RNP规范性能要求的区域导航系统被称为 RNP系统。

7,如何区分优先股和永续债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区分优先股和永续债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的原则: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联结的合同条款。这类工具常见的联结条款包括“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需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联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变化的,使得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则无论该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的变动而变化,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1、定义不同永续债券是一种没有到期日的债权,持有人按期获得利息,但不能要求清偿本金。发行主体一般是大型企业。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的混合证券。2、股息高低根据以往发行的永续债和优先股来看,两者的股息相差不大,永续债的股息整体要略高于优先股。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也不影响公司利润分配,且要优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3、发行周期永续债和优先股发行周期相似,无固定期限,但银行有强制赎回的权限,当股息非常高时,对发行机构是很不利的,此时就有可能被强制赎回。4、持有人权益永续债和优先股都不会摊薄股东权益,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优先股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恢复表决权的权利,而永续债不具备这一特性。5、清偿顺序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永续债的偿还顺序要先于优先股,优先股先于普通股。6、是否有转股条款优先股可能附有转股条款,但不是必须有。附有转股条款时,优先于与永续债较为类似。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1-05-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基本原则: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变化的,使得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则无论该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的变动而变化,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因此,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银行借款、应付债券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2)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股票。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例如认购权证。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银行借款、应付债券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2)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股票。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例如认购权证。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思考题】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联结的合同条款。这类工具常见的联结条款包括“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需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联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例题】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①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③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假设: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本例中,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因此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变化的,使得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则无论该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的变动而变化,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银行借款、应付债券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2)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股票。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例如认购权证。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思考题】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联结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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