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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招标连续流标3次后怎样处理

那就是价位定得不合理
主管部门变更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连续流标3次后怎样处理

2,招标如流三次只有一家够质子怎么办

涉及国家资金必须招标的项目,只有一家通过资格审核的情况是必须流标的,无论流标多少次都必须重新招标,招投标法有规定。如果是一般企业招标,就看企业意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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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如流三次只有一家够质子怎么办

3,3次公开招标流标后怎么处理

三次流标后,应当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建议总结废标原因,然后采取措施如扩大招标信息发布范围、审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是否设置合理等。如经调整后还是没有投标人投标或有效投标过少明显缺乏竞争,可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采取其它方式采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3次公开招标流标后怎么处理

4,拍卖流标三次以上有什么规定应该怎么办

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3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此,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也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也就是说,如果流标,整个招标就无效,招标必须重新进行。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招投标具有自身特点。根据3号令的规定,如果公开征集受让方达到2个以上,就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根据该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产生流标,招标为有效招标,无须重新进行招标。
非法院委托,拍卖流拍多少次都可以再拍,调不调价都行。法院委托,第三次拍卖流拍会按第三次流拍价变卖。变卖没人要有可能退回给被执行人或由资产公司协议收购。
变卖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格的一半。变卖不成的,交申请执行人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法院的司法拍卖最多三次,若流标,其后可以进行变卖。 强制拍卖是有法规约束的,法院及拍卖行都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你所问的问题,这个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说明。 流拍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降价20%拍卖,再次拍卖必须在有新裁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个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关于降低保留价,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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