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证盖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章是印刷的,后面有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的钢印章,还会有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的章。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房产证盖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申请表上有四个需要盖章分别是单位区县局人事部门业务主管

你的如果是评职称的话应该这样的顺序:单位的就是本单位的章,区县人事部门是当地人事局的章,业务主管部门的章为分管你的部门的建设局得章,市里的章是由当地人事局的人员审核通过后,那你的证件去市里申报后审核继续通过的话所盖的章。你去试试吧!

申请表上有四个需要盖章分别是单位区县局人事部门业务主管

3,一个建筑工程从刚开始到竣工所需办理的所有证件都有哪些

1、土地使用证(国土局)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3、施工图设计备案 (建设局,含消防,防雷,排污,节能等等,这里面有很多证)4、施工许可证 (城建局) 5、房屋预售证(房管所)。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物业管理9个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部分)和工商管理类(部分)11个专业。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也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扩展资料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竣工验收
楼上的看得头大:1、土地使用证(国土局)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3、施工图设计备案(建设局,含消防,防雷,排污,节能等等,这里面有很多证)4、施工许可证(城建局)5、房屋预售证(房管所)。上面是最主要的流程中的主要的几个证,也是关键节点的控制证,一般要很长时间才能办下来,或者要花很多钱疏通各方关系才行,具体的细化如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流程(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1立项批复(发改委)2选址意见书(管委会)3土地证(国土局)4地名申报(民政局)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6环评报告(环保局,委托环评公司办理)7水保方案设计所需资料(税务局)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9消防审核申报表(消防支队)10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表(人防办公室)11规划审查必须报送文件(城乡规划委员会)12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规划局)13施工图审查要件(审图机构)14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规划局)15监理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建设局)16施工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建设局)17设计合同审查备案所需材料(建设局)18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备案手续材料(建设局)19委托质量监督所需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局)2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21施工用水申请(自来水公司)22施工用电申请(电力公司)23办理临时占道、开口(城管局)24物价审批所需材料(建设局)25物业管理备案(建设局)26初始登记(建设局)2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局)

一个建筑工程从刚开始到竣工所需办理的所有证件都有哪些

4,房地产资质年检

2011房地产开发资质马上要开始年检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年检 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年检 事项类型:上报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在集中受理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四川省建设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承办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首席代表: 办理地点:草市街2号 联系电话:86917535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年检数据盘 《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材料说明: 1、申请表、年检数据盘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年检数据软盘、房地产信用档案数据软盘(已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不再上报); 2、2002年以来的房地产开发业绩证明材料 说明: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国土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开发经营业绩的相关资料(项目在其他市州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业绩和经营行为证明材料); 3、申请表、年检数据盘 《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说明:(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002年以来的房地产开发业绩证明材料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其他材料; 4、其他材料 说明:《资质证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可在年检时提出申请变更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表格下载: 前置条件: 办理程序: 第一步: 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合格后受理 第二步: 审核和公示: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承诺期限内依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成都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网(www.reicp.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步: 发证: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报送省建设厅备案发证。年检合格的企业在《资质年检申报表》和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合格专用章;资质降级的企业报送省建设厅备案并重新发证;注销资质的企业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步: 领证:企业经办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或公司介绍信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领取资质证书。相关备注: 1、每年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年检要求的不同,具体发文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区(市)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年检报送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管理部门初审; 3、所有年检证明材料审核原件,除资质证书外,其余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均用 A4纸装订成册,并附封面、目录、页码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企业自检报告;(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五)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六)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七)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八)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执行情况报告;(十一)人员变动情况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三)至(十一)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要以下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审计单位公章); 本年度新建和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证明文件(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权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会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年报等。 在陕西省建设厅办理此手续。

5,暂定资质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审批 申报材料目录及许可时限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暂定资质 1、电子报件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下载中心下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中心下载;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填报4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验资证明(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外地技术人员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暂住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8、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注:企业上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各项材料原件;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核发该文件的行政机关公章;申报表单独装订;申报材料加目录胶装成册。 (二)申请核定四级资质(四级、暂定资质延续) 1、电子报件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下载中心下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中心下载;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外地技术人员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暂住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4个月内有效)、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9、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10、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提供与申报资质等级相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11、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公司印章); 1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3、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 注:企业上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各项材料原件;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核发该文件的行政机关公章;申报表单独装订;申报材料加目录胶装成册。 (三)申请变更登记 1、电子报件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下载中心下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中心下载;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 注:企业上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各项材料原件;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核发该文件的行政机关公章;申报表单独装订;申报材料加目录胶装成册。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申报材料中附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二、行政许可时限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房地产暂定资质营业执照流程: 一、到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取得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书面意见,到市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注册地所在区住建(房产)局进行初步审核

6,施工合同到建设局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备案提交的资料清单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5、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6、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二专业分包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9、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三劳务分包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7、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书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四监理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业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监理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五合同变更备案1、补充协议原件一式4份;2、原备案合同复印件1份。办理:在建设局业务收文窗口直接办理。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办理结果
备案提交的资料清单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5、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6、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二专业分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9、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三劳务分包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7、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书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7,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有哪些

【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号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监督情况;   (四)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由建设单位从“深圳建设信息网” www.szjs.gov.cn下载,填写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并将有关工程备案信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我局2000年5月11日印发的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同时废止。

文章TAG:合江县的竣工备案书后应盖什么建设局公章合江县  竣工  备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