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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与监督的区别

监督是不参与过程,只是通过检查验证督察督促等手段而不参与其中。监管是通过审批,制度,文件等方式参与过程控制管理
监管与监督的区别 [[区别 在管 在督 管是职权范围 督是实际督察 也可以说 管理范围大小之分 管大范围 督小范围为 具体 个人理解 向你学习 祝你好运 百度好运 好运百度 ]]
安全监察履行的国家职权(国家安监总局职权),而安全监管履行的是地方政府职权。

监管与监督的区别

2,高速公路运营模式与运营管理模式的区别

简单的字面理解区分,运营模式是对其高速路系统的运行的一整套模式,而运营管理模式则是注重对该系统的管理,两者显然是不同的,运营模式可以是一套系统软件或规定,而运营管理模式体现的更多是一种思想,我的理解是这样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是一个内容繁杂的系统工程,包括费收管理、养护管理、辅业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真拉油!什么乱七八糟的专业,肯定是骗钱的学校,越是o油的班就越垃圾,真服了这些o油的校园,学习变成了一种服务套餐了。

高速公路运营模式与运营管理模式的区别

3,路政和运管有什么区别

路政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养护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路政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本市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养路费征稽、道路规费的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桥梁、轨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公路建设、维修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有关防灾救灾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市交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运管就是高速路口上管理交通运输车辆的管理行为和职责。运管可以查养路费,超载,运管费还有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没权查驾驶证那是交警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权在高速路上检查车辆的。

路政和运管有什么区别

4,营运证和道路运输证有什么区别

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车辆营运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都是同一个概念。营运证是老的称呼,交通部于2005年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自 2005年12月1日 起核发并开始使用,至 2006年11月30日 核发结束。所以现在还有很多人称《道路运输证》为《营运证》。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什么区别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泛称交警支队交警大队交警中队。而车管所是交警部门里的内设机构,一般在交警支队或者交警大队才有!交警中队不舍车管所。以上两个均属于公安部门!而运输管理部门也是泛称,是交通局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运输工具)进行管理。非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在其管理职责之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无论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还是非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进行管理,包括车辆的产权、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隶属交通运输部,主要管理运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包括客运,货运,还有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隶属公安部,管理道路上的行车及相关的事项。
一个是管运输物资,一个是交通

6,交警路政运管 是怎么分工的他们都各管什么啊

交警属于公安局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隶属于同一级公安局的交警支队(大队),主要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路政、运管都是归属于交通运输局的。路政是属于公路管理局的职能,而运管则是属于运输管理处的职能,这两个管理机构均属于交通运输局的下属单位,即下设的二级部门。  交警支队(大队)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二)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  (三)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四)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  (五)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公路建设、养护、路政和收费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公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承担辖区内公路路网专项规划、公路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编报及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国省道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监管;承担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公路养护、公路绿化的行业管理,承担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管工作。  (五)承担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公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七)承担辖区内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指挥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公路防灾救灾和应急抢险工作;承担国动委公路战备综合保障工作。  (八)承担辖区内公路行业节能减排、科技开发、信息化建设以及公路交通经济运行分析、统计等工作。  (九)承担政府及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运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规划的编制及批准后的实施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其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管理权限内负责实施的和受交通运输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具体承担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重大节假日道路运输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的组织实施。  (六)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科研项目、技术攻关的管理,以及行业信息的统计及发布工作。  (七)承担政府及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交警管路上的秩序路政管公路的事情《修路或者养护》运营这个部门倒是没听过有交通 管超载和超限之类的
交警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运管(所)的主管部门是交通局;路政的主管部门是公路局。  交警(traffic police),全称交通警察,属于警察的一个警种,主要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运管所全称是道路运输管理所。通常指县一级设立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具体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行政许可,并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运输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汽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  路政是交通系统的一支执法队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依法保护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路权,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

7,中国各个朝代的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分别是什么

古代监察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1.秦汉: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掌监察2.隋唐:御史台4.宋朝:枢密5.元朝:御史台6.明清:内阁(大学士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掌监察
战国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在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清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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