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会评委什么人,招标采购的评标时需要哪些类人参加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3-11 05:43:52
本文目录一览
1,招标采购的评标时需要哪些类人参加

2,招标釆购的评委由谁抽取才合法
由招标组织者,可以是招标人或是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之间分别是什么样的
招标人就是业主、招标单位有需求要买东西的那个。招标代理机构是帮业主或招标单位招标的单位。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4,评委是投标单位股东但不在投标单位上班可以评标
正常来讲是可以的评为作为A单位的股东 在B单位工作并具有劳动关系完全可以以B单位的名义进入评标委员会在A单位参加的投币活动中 如果抽取到该人 那么就可以正常参加评标在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同一法人的投标人是否可以投同一个标,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所以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招标人不应邀请同一法人的两家单位投同一标。
5,请问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是如何产生的
组织招标活动时,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由招标人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通过微机软件、摇号、抽签等方式从评委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选定。其选定人数在招标文件报批时,由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后,重新抽选。(l)选定的评委专家与该项目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2)评委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若评委专家库不能提供相关专业专家,经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评委专家选定后,由招标人及时书面或电话直接通知本人。
6,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可以有哪两个标准
只有符合招标文件中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的投标才是符合要求的投标。即使投标文件有些小偏离但并没有在根本上或实质上偏离招标文件载明的特点、条款、条件和规定,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响应,仍可被看作是符合要求的投标。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对不同类别的项目,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 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 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 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 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 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 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文章TAG:
招标会评委什么人招标 标会 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