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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市场利率和存款利率的定义是什么

市场利率是在借贷资金市场上,由资金供求变化形成的竞争性利率。 存款利率:客户按照约定条件存入银行帐户的货币,一定时间内利息额同贷出金额即本金的利率.有年/月/日利率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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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市场利率和存款利率的定义是什么

2,Money Market Account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Money Market Account货币市场账户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FRM词汇的一个,掌握好FRM词汇可以让您在FRM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提供具竞争性利率(实际利率),吸引较大额储蓄存款的储蓄账户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FRM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市场

Money Market Account是什么意思

3,Money Market Account 有什么含义啊

money markey account意为市场货币账户,请注意这个是个专有名词哦
Money Market Account的翻译是货币市场账户,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CMA核心词汇的一个,Money Market Account货币市场账户提供具竞争性利率(实际利率),吸引较大额储蓄存款的储蓄账户。 对于各个投资领域内的专业人员,包括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财务总监、投资顾问、投资银行家、交易员等等,CFA非常重要;它直接证明了你的职业素养和能力,被投资业看成一个“黄金标准”,这一资格被认为是投资业界中具有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承诺。考生考过CFA对自己将会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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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Market Account 有什么含义啊

4,存款资金价格 和利率有什么区别

市场利率(marketinterestrate/marketrate)是市场资金借贷成本的真实反映,而能够及时反映短期市场利率的指标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等。新发行的债券利率一般也是按照当时的市场基准利率来设计的。一般来说,市场利率上升会引起债券类固定收益产品价格下降,股票价格下跌,房地产市场、外汇市场走低,但储蓄收益将增加。  市场利率是在借贷资金市场上,由资金供求变化形成的竞争性利率。  存款利率:客户按照约定条件存入银行帐户的货币,一定时间内利息额同贷出金额即本金的利率.有年/月/日利率之分。
存款准备金率是国家制定的,要求银行对外放贷时候要留有一定的准备金上交央行,准备金率高了,银行能用的钱就少了,这时候银行会相应的出来一些利率高的理财产品吸取存款。 存款利息就是按当时的国家利率取得的存款收益啦 区别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对银行收益影响很大,后者主要还是对储户直接相关 不是太专业,但是希望满意 希望采纳
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年利率% (一)活期 0.36 (二)定期 1.整存整取 三个月 1.71 半年 1.98 一年 2.25 二年 2.79 三年 3.33 五年 3.60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 1.71 三年 1.98 五年 2.25 3.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 二、协定存款 1.17 三、通知存款 . 一天 0.81 七天 1.35 利息=利率*本金*时间

5,存款货币银行存在的再论证

对存款货币银行的再论证 传统银行的“衰落” ? 近些年来有一种银行必将式微、衰落,甚至消亡 的议论流传。 就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来看,在长期实施 分业经营的美国,银行比例的下降明显。 银行份额下降的趋势是明显的。这就引发了对银 行为什么存在的再思考。不过,需要指出,这是美国的情况,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并非全然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前,西方传统的理论认为, 银行存在的根据是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对 称。对于这两者,通常归之为市场的不完 全性或市场摩擦的存在。 假如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对称也即市场的 不完全性或市场的摩擦不复存在,银行中 介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在一个长期存在的“完全市场”假设中, 意味着所有投资者能够无摩擦地参与市场, 或者说市场处于充分参与状态。但这样的 假设并不存在于生活之中。 银行正是通过提供信息,代客理财,创造 收益相对稳定的产品、提供固定收入等服 务,证明了自己存在的价值。 一个讨论银行问题最具基础意义的模型, 是Diamond-Dybvig模型,简称DD模型。 模型有三个重要的观点:第一,银行开办 活期存款可以通过在那些需要在不同的时 间消费的人们之间进行较好的风险分担来 改进竞争性的市场;第二,有一个大家不 希望的均衡——银行挤兑,处于这种均衡 状态时,所有的存款人都很惊慌并且马上 提款;第三,银行挤兑使健康的银行 也会失败,这造成贷款被收回,生产投资 被终止。 该模型从设定的基本分析框架出发,论证 了银行可以通过活期存款业务,提供流动 性的保险:如果出现挤兑的均衡,对传统 的暂停存款变现和政府存款保险也在模型 所提供的分析框架里得到论证。
影响银行利率的因素 : 利率指一定时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是决定利息多少的因素与衡量标准。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决定和影响的因素很多、很复杂,利率水平最终是由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所决定的。 首先,利率分别受到产业的平均利润水平、货币的供给与需求状况、经济发展的状况的决定因素的影响,其次,又受到物价水平、利率管制、国际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影响。 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息首先要受平均利润的制约。一般来说,平均利润率是利息的最高限。 利率作为资本的价格,与普通商品一样,货币的供求状况决定和影响其价格的高低。 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了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和人们收入的多少,决定和影响了储蓄供给与投资需求,也影响了货币的需求和供给。 实际利率是随价格水平预期变化而调整的,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实际利率计算公式 实际利率=(1+名义利率)/(1+物价变动率)-1 由于利率变动对经济有很大的影响,各国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的形式,对利率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国家往往根据其经济政策来干预利率水平,同时又通过调节利率来影响经济。 总之,决定利率及影响利率变动的因素很多很复杂,其中,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国经济活动的状况。因此,要分析一国利率现状及变动,必须结合该国国情,充分考虑到该国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的特点分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6,银行降息意味着什么

银行降息意味着什么央行降息指的是中央银行通过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和贷款基准利率来达到调节货币供应、改善实体经济运行等目的。降息是通过增加金融体系流动性、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来实现经济稳定运行的。对于一般的贷款者来说,降息可以少掏钱;而对于投资理财人士而言,降息则意味着存款收益的下降。其实,银行降息不仅对个人有影响,在其他方面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具体的影响有以下方面:第一、减轻企业贷款和融资成本,这对实体经济投资和创业有促进作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二、使得钱存入银行变得“不划算”,从而能间接拉动日常消费和大宗消费。例如,降息可以降低房贷压力,利好房地产市场。利好股票市场,树立市场信心,抵御股市崩盘和系统性风险,从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在结构性调控下的差异化竞争与高校资源配置都将对一个金融体系的健康成长有益,并使其更具竞争性和竞争力。银行降准是什么意思所谓降准,是指降低存款准备金。用简单的话来说,银行将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给银行保管作为准备金,而存款准备金占银行存款总额的比例则为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要求银行上交存款准备金的原因是防止商业银行的盲目放贷,从而导致银行没有充足的资金来兑现储户的存款。比如,在降准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率是20%,那么银行每收进100元存款,就需要上交20元作为存款准备金给央行,剩下的80元才能作为放贷的款项。现在,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了0.5个百分点,那么银行可以放贷的金额就是80.5元。中央银行降准是为了释放银行业的流动性,让市场上的钱变多一些。降准对楼市影响是有限的,首先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超级利好银行股,同时利好股市和楼市。下调准备金只是对冲硬着陆风险,对于股市而言,政策力度如果超出了市场预期,表现最好的就是银行股;但是对于未来的经济形势来说,货币政策并不是一个万能药。降息和降准有什么区别降准,只是释放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保证金,增加了市场资金的供给,是有利于刺激生产环节的。货币流通量的增大,会造成通货膨胀。降息,是降低银行的贷款利率,其不增加市场资金量,却可以改变资金的投向,主要为了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不一定代表货币流通量就会随之增加。其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通过降低央行存款回报,让钱进入到银行以外的市场,存款变为投资或者消费,从而提高交易的活跃度和资金流动性;二是能够降低贷款的成本,从而提高产品的竞争力。用简单的话来说,降息是鼓励投资,而降准是投放流通货币。
保驾护航稳增长 央行时隔三年半首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突破迈进 存款利率可上浮至1.1倍   央行3年半来首次降息 变相"不对称降息"   央行快速打出"降息组合拳" 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一步   央行3年半来首次降息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空间    央行时隔三年半首次降息看点多多   降息并不意外推进利率市场化措施影响更大   央行非典型降息 利率市场化迈重要一步   央行降息三大用意   央行3年半来首次降息 30年50万房贷月供降83元    央行降息工薪阶层是最大输家 央行年内首度降息 有助于提振a股市场信心 央行时隔三年半首次降息 房企迎利好 银行恐承压   

7,是提前还贷还是再买房

根据个人的情况贷款提前还贷手续流程: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贷的客户需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日期;然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携带身份证、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的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到你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银行自动扣收;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一次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部分提前还贷的贷款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减少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缩短还款期限,每月还款额不变;《提前还款申请表》一经借款人银行确认后便不可撤销,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举一出,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众多贷款买房者更是满腹疑惑:目前对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来说,购房仍需银行的贷款支撑。但是,市民对收入和支出的预期难以把握,譬如突发疾病、企业突然效益不好、孩子教育费的支出不确定(如考不上正规学校需增加的学费等),因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留有余地;当市民钱有富余时,又想提前还款。银行联手惩罚,使市民面临滞后和提前的双重违约风险,与银行处于不平等地位。况且,银行联手推出“政策”,有垄断之嫌。银行当然不希望客户提前还贷款。但在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的期限中,贷款人手头上有闲钱要提前还款,这种要求应该是合理又正常的。而且,在社会整体信用环境不是太好的情况下,提前还贷这种做法反映了个人贷款者强烈的信用意识,欠债还钱,恪守信用,这样的还款行为银行应该鼓励。  但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由于每位前来提前还贷者的情况都不一样,银行无法运用计算机操作,只能使用人工来完成,这样就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占用。并且,因为提前还贷使银行的贷款计划被打乱,银行贷款的中长期预期收益也受到影响。银行不仅增加了不少业务量,而且还带来了大量的利息损失。[特邀评点]个人购房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  叶林:购房者在向房产开发商购买房屋时,通常都会根据自己目前收入状况及未来增长趋势向商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由于居民个人未来的实际收入有可能高于当前的收入预测,贷款人希望提前偿还贷款的要求就相当普遍。  购房者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应考虑多种情况加以判定,不应做简单判断。购房者提前还贷是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采取的偿还债务的积极行为,它可以避免合同履行期限过长而给银行带来的债务履行风险,也可以减少借款方未来利息的支出;虽然提前还贷可能在静态角度和局部上会减少银行预期利息收益,但在动态和宏观角度来看,银行是可以通过采取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及数额等措施,消除或减少提前还贷对银行收益的影响。在总体上讲,提前还贷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总体利益,也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行为也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商业规则及道德规范的要求,不应受到责难,更不应将其归入违约之列。  就具体借款合同而言,须结合借款合同中是否包含提前还贷的限制条款而做判断。在上海工商银行等机构推出限制提前还款措施前,几乎所有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都不加限制,实践中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借款者提前偿还借款即使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减少,但这种情况也纯属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正常商业风险,银行为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完全可以与购房者进行事先协商,约定向提前还款者收取必要费用。此类特殊约定在本质上是银行将提前还贷造成的预期损失转嫁给购房者的商业性安排,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提前还贷往往无害于、甚至有利于债权人,故国外有些银行在向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部分费用时,也尽力避免使用违约或违约金的概念;但即使银行向借款方收取部分费用,也以银行与借款人存在特别约定为前提。  侯太领: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构成违约,是各商业银行一致的看法,包括四大商业银行在内的许多开办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总部都曾发文要求其分支机构注意向提前还贷人收取违约金。事实上,在对公贷款业务中,银行向提前还款人收取违约金已是普遍的做法,在有些大银行推出的“借款合同”参考文本中,“提前还款”被视做违约事项明确予以列举。个人住房贷款只是因为是一项相对较新的业务,业务模式设计和风险防范是银行的当务之急,诸如收取违约金等操作层面中的细节问题引起足够注意需要时间而已。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缩短了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期间,使借款合同在剩余的时间里不再履行,属于部分解除合同的行为,所以,除非贷款人事先有违约行为发生,提前还贷毫无疑问是违约行为。提前偿还住房贷款不仅使银行失去了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还使单笔贷款业务流程复杂化,造成成本的增加,对于这种行为,银行当然有权主张以借款合同可得利益为限的赔偿。银行是否有权向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  叶林:在借款合同未做明确约定的场合下,银行无权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也无权单方面向提前还款者收取费用,更不应向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传统民法理论向来鼓励债务人积极、诚信地履行债务,从无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若借款合同未就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在法律和借款合同未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基本规则,不得将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解释为违约或违法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已取消了原经济合同法时期的法定违约金制度,只承认约定违约金。在借款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未作约定的场合下,银行无权向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  如果撇开提前还贷这种个别情形而从债法总体角度来看,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若增加了债权人负担,从公平观念角度出发,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收取必要的费用,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借款合同标的是金钱,不是货物或其他物品,债务人提前还贷在法律上并未增加银行的负担,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场合下,债权人自不应向借款人收取费用。银行擅自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金责任或收取其他费用,应视为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或扩大购房者义务,此类要求对购房者不具有约束力。至于银行声称提前还贷将增加其工作量或减少预期收入,显然不能作为其单方面增加购房者义务的理由。  侯太领:从法律依据上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这一规定:1.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仍然按原合同期限计算利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两处规定是一致的。2.利息法定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对利率的期限和标准有明确限定,商业银行签订利率条款时,应在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如果事先没有对计算期间作出约定,应当以借款人实际使用资金的时间作为计息依据。3.提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不影响银行另行主张损失赔偿。从实务操作中来看,归于住房贷款的相对人是广大消费者和业务模式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的原因,银行对待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做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大约1999年以前,商业银行对提前还贷基本不表示反对,但也不会根据实际用款期限调整利率标准,因为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所以缩短期限后仍适用原合同利率标准就等于借款人作出了补偿。1999年到2000年,商业银行逐步对提前还贷进行一些限定,这些限制如:必须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经贷款方同意,短期贷款提前还必须一次还清,分期付款调整还款计划的要受额度上的限制等。2001年到目前,是商业银行明确提出向提前还贷行为收取违约金的阶段。事实上,如果充分考虑到借款关系中的标的物是金钱而非普通商品的因素,在公众观念层面上,我们应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类比于“退货”,而非“提前支付货款”,二者的区别在于:退货的情况下,供方会失去成本与售价之差而产生的利润,提前支付货款时,供方不仅不丧失利润,还提前收回了成本,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将钱交给别人使用而不是据为己有,这跟商家要将商品卖出去没有不同,对于单方要求缩短贷款使用期限这种“部分退货”行为,银行收取补偿顺理成章。对提前还贷者收费是未来发展趋势  叶林:对银行来说,是否向提前还贷的借款者收取费用,属于商业银行运营过程中采取的经营策略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运作正在经历着商业化带来的巨变,对提前还款约定收取部分费用,这是银行商业化运作中可以采用的措施之一,类似情况在我国目前银行业中已有所表现,也必是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按照目前施行的浮动利率规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与借款人商定具体贷款利率;按照目前许多外资银行的实际做法,外资银行也可以向开户人收取账户服务费,还可以就小额存取款收取服务费;今年五一节期间,部分国有银行营业机构首次暂停营业,以降低经营成本。或许这种做法未必完全符合国人的消费、储蓄或借款传统,但商业化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的,绝不会任由经营成本的提升。在经营成本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然会采取某种方式来降低成本。应该说,银行商业化发展趋势必然会对人们习惯的消费、存款和储蓄观念带来巨大冲击,消费者和购房者也不得不顺应这一发展潮流。但是,商业银行向借款人转嫁经营成本的做法也绝不可无度,一旦过度转嫁经营成本并影响银行竞争力时,追逐利润和降低经营风险的动力又会迫使商业银行转换经营策略,甚至会鼓励人们尽早偿还借款。  侯太领:毋庸置疑,我国商业银行在粗放经营时期曾经出现过这样那样的违规行为,招致巨额资产损耗,不良资产率至今一直居高不下。正因如此,许多人认为:在当前信用颓废的市场里,银行能收回贷款就不错了,更遑论提前收回!但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主体定位和借贷作为民事合同的行为性质已是不争事实,贷款债权同样既承受正当行使之私权约束,也享受合同履行原则之保护,那种只要还贷就是守信的观念是计划金融意识的错误延续,其实质是不正视银行贷款的债权性质,而从潜意识里将银行贷款视做一种国家救助。加入wto后,商业银行面临巨大挑战,其中之一就是业务模式设置和操作手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是国外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提前还贷的违约性和应当对银行进行补偿也是各个法例领域里的一致观点。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借款人通过提前还贷从中受益:一方面,银行收取的违约金的比例肯定低于剩余贷款期内应收取的利息;另一方面,住房贷款中,借款人通常都向银行设定有抵押或质押,提前还贷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就免除了他项权利负担。所以,借款人提前还贷虽实施了违约行为,却并没有付出代价。银行收取违约金的这种做法既保护了自身利益,又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关怀,是一种相对先进的业务操作机制。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的过程就是吸纳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操作机制的过程,而商业银行改善粗放经营模式的手段集中体现为注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从鼓励提前偿还贷款到限制提前还,再到要求提前还贷人支付违约金;从认为只有延期还贷才违约,到认为提前还贷做法不当,再到将提前还贷视做一种违约行为。这一过程恰恰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和融资市场的规范程度在逐步提高,合法合规的水平在逐步提高。所以,提前偿还贷款要支付违约金的做法必将在全国范围和各个贷款业务品种中逐步推行开来,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赖基础和守信层次也必将转到法律约束和平等互利上去。我国目前的做法尚无定论  叶林: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某地区内众多商业银行共同达成限制提前还贷协议,其行为性质及法律效果应如何看待?我认为,地区内商业银行共同达成的行业性协议,可能会构成限制竞争性协议。所谓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多个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生产、销售数量、技术标准、交易客户、交易地区等,从而限制市场竞争,谋取超额利润的行为。如果某地区内众多银行就向提前还款者收取费用或违约金事宜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且该协议目的在于追求银行超额利润,理论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地区几大银行上述共同协议究竟属于引导性还是强制性,其执行情况尚待观察,在目前尚难作出其追求超额利润的判断。但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限制竞争协议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即将银行间共同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尚存实质性法律障碍。  侯太领:当然,我们肯定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积极意义并不意味着这种做法没有值得检讨的地方。首先,住房贷款合同中提前还贷的违约条款决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标准,而是否设置、如何设置违约条款以及是否主张这项权利目前尚无统一的做法,有时候会让借款人觉得标准不一,无所适从。其次,银行是否属于“独占企业”以及银行给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属于合同法上的“格式文本”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影响着违约条款的内容和效力,并进而决定银行收取违约金的权利大小。再次,在提前还贷问题上,各方对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提前履行债务的规定、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第二百零八条关于提前还贷的规定以及《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关于到期前还款的规定等理解不一。住房贷款提前还贷的违约金到底该怎样收取,尚需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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