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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雨防雹办公室是气象局的派出机构吗

  增雨防雹办公室是地方政府组建的,隶属于气象局的事业单位。

增雨防雹办公室是气象局的派出机构吗

2,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防雹管理,防御冰雹灾害,保障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防雹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防雹,是指利用地面高炮破坏雹云生成条件的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第四条 人工防雹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联网防御、科学管理,安全作业,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工防雹纳入农业发展规划。  各级气象机构应当做好人工防雹气象服务和科学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指导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农业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机构负责辖区内人工防雹管理的日常工作。  计划、农业、财政、公安、交通、电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人工防雹有关的管理工作。  驻本地军事部门应当配合与支持人工防雹工作。第二章 防雹站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建立防雹站,由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批准。第八条 防雹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冰雹灾害多发地带上风方,距离村屯五百米以外,视野开阔处。  (二)交通、通讯方便。  (三)占地面积不低于五千平方米。第九条 防雹站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建设炮库、弹药库、炮台,并设有值班室、围墙、配备高频电话等通讯设备。第十条 防雹站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各项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雹站周围五百米内兴建防碍防雹作业的建筑物,不得侵占防雹站场地和设施。第三章 防雹高炮和炮弹管理第十二条 防雹高炮属人工防雹作业专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调动。  调动防雹高炮,应当经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审核,报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防雹站购置或更新防雹高炮,应当经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审核,由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批准并统一购置。  防雹高炮需要报废的,由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提出申请,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组织专家鉴定后统一处理。国家投资购置的,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防雹站使用的防雹高炮,应当经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核发高炮使用证。  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应当建立防雹高炮档案,报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每年防雹作业之前,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防雹高炮进行检修,检修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人工防雹所需的炮弹,由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统一购置和调拨。第十七条 炮弹的运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应当将炮弹储存在当地武装部门或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库房内。  在防雹作业期间,防雹站每门高炮存放炮弹不得超过二百发,并在弹药库内存放。防雹作业期结束后,应当将剩余的炮弹送当地武装部门或公安批准的专用库房储存。第十九条 对变质、失效、哑炮炮弹和从两米以上高度掉落的炮弹,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按规定销毁。第四章 炮手管理第二十条 每门防雹高炮配备炮手五人,其中班长一人。第二十一条 设置防雹站的乡(镇)人民政府招聘炮手应当参照义务兵标准,优先招聘高炮复员退伍军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聘用的炮手签订合同,班长的聘用合同期一般为三年。第二十二条 炮手应当经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培训合格,领取《防雹炮手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 防雹作业期间,炮手应当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 防雹作业期间,炮手的收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当年农民年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班长的收入应当高于炮手收入的百分十五。  非防雹作业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防雹站开展多种经营,妥善安置炮手的工作和生活。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的规定向炮手发放必备的作业保护用品。第二十六条 防雹作业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炮手办理人身保险。

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

3,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的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云水资源,增强农业防灾减灾及森林火灾预防、扑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工增雨防雹是指利用飞机、高炮、火箭等对一定条件下的云进行催化增雨和抑制雹云发展,以减轻干旱、冰雹、森林大火等灾害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增雨防雹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人工增雨防雹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领导,把人工增雨防雹作为农业基础建设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扩大主要干旱区和冰雹多发区、森林火灾防护区的防护面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是人工增雨防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工作。  空域主管部门、人民武装部、财政、计划、公安、民航、通讯、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配合搞好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第六条 进行人工增雨防雹应当具备相应的指挥及作业人员和各种技术设备。指挥及作业人员应当经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培训,颁发由省气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使用高炮、火箭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有空域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空域;  (三)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距国境线内10公里以上;  (四)在作业现场能与指挥中心迅速取得通讯联系;  (五)有具备上岗资格的指挥及作业人员。第八条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站(点)设置,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前一年向省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移动时,所在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将作业站(点)所在地的经纬度及地名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使用飞机、高炮、火箭等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前,必须由要求人工增雨防雹的单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气象主管部门向空域主管部门履行空域申请手续,在批准的空域内、时间内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作业。第十条 有关机场应当根据实施单位提出的飞机增雨作业计划,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飞、降落、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建立人工增雨防雹指挥系统、通信系统和天气监测预报系统,做到预报准确、严密跟踪、反应快速,联系畅通,不断提高人工增雨防雹的科学性和效益。  作业站(点)在作业时,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准确选择作业天气,确定作业时机,记录、搜集整理作业和天气情况等有关资料,进行效果分析,上报作业情况。  试验研究所获得的人工增雨防雹成果(含产品),应报省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方可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人工增雨防雹设备(含自筹经费购置的)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市(行署)、县(市)及有关部门所需人工增雨防雹设备(含发射工具、弹药),应当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向国家指定的生产企业和单位统一购买,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使用许可证。第十三条 每年开展作业前,由市(行署)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增雨防雹设备,按军械管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检修或大修。第十四条 使用高炮进行人工增雨防雹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每个作业站(点)至少安排一名能排除一般故障的炮手负责高炮的日常维护、保养。  有故障的高炮、火箭禁止作业。第十五条 作业站(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标准建设炮库、临时弹药库、炮台,并设有值班室,配备通讯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作业站(点)周围五百米内兴建妨碍作业的建筑物,不得侵占作业场地和设施。第十六条 人工增雨防雹炮弹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应遵守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人工增雨防雹炮弹应当存放在当地人民武装部或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库房。作业临时使用的炮弹,应当存放在专用的临时弹药库房。对不合格弹药应当按规定销毁。第十七条 人工增雨防雹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作业站(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人工增雨防雹活动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经有关部门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后,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因开展人工增雨防雹活动引起的权益纠纷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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