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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预审怎样认定串标

您好,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行为。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内定中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等,这些是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满足这些的则被认定为是与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串标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满足这些的则被认定为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4围标串标行为主要就包括上面三个方面,满足任意一项行为的,都被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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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串标行为招标人可直接认定串标吗

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串标行为,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串标,这个问题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也好、招标人直接认定串标也好,都要用证据说话,如果有真实的违规证据,那就无可争议,就可以直接投诉,至于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串标行为,它不能说明本项投标过程没有问题,只能说明评标专家工作马虎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因评标专家评标报告无说明串标行为,就完全认定评标没有问题。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给对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串通投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详情可以在汇法网法律法规中心去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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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围标串标,是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串标有以下3种行为:1、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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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围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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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或者南京关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串标围标有哪些规定如何

江苏省建设厅有相关规定!具体电话联系!因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多,需要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再联系吧纵横法律网 周是宏律师
围标---为满足最低3家投标人的要求而找3家公司来投标,内定其中一家实际中标。串标----几家投标人商定一个价格投标,太高采购成本。挂靠---无资格的公司挂靠有资格的公司获得投标资格。虚假瞒报信息---虚报业绩、资格、获得荣誉等等为了达到投标资格。恶意质疑、投诉----通过不停地质疑、投诉拖延开标或者达到其他目的。以及其他现象。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纵横法律网 朱苏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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