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方式怎么管财政部令第74号解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介绍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7-29 12: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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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介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附则7章62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0}
2,连续两次设计招标无人报名可否采取指定方式
废标后,不可以申请指定供应商,可以由采购人向市以上采购监管部门(市级财政)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法律依据:《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9日财政部令74号)。{1}
3,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现在继续有效的主要有: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在已经废止。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制定出台了许多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的部门规章,如: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不再罗列。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制定的,即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如,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制定出台了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的许多部门规章,如: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
4,国务院财政部门对什么样情况重新评标
国务院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哪些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呢? 通用情形 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前两项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六条提到,“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分析:根据以上规定,在投诉处理中,如果财政部门审查认定评审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或评审结果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在监督检查中,如果财政部门发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制定印发的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了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或者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无效并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二、采购方自行组织重新评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提到,“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提到,“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评审开始后,如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无法及时补齐的,应当封存文件停止评审,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时发现评审中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以及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应当现场提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定并修改评审结果。 非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中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的,可以自行组织重新评审。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也可自行重新组织评审。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除发现评审中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时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外,一旦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也可以自行重新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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