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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若是对评标专家提出的废标理由不服怎么办

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要求执行。二、招标文件无《评标规则》时;一般由业主(或业主代理)制定三、一般情况评标程序:先评商务标再评技术标四、当某项工程对技术有特殊要求时,评标规则会要求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比如:“机场、f1赛车跑道、军事和国家秘密实验基地等、有技术含量极高的公益性建筑,如医院、学校等等”

投标人若是对评标专家提出的废标理由不服怎么办

2,二次招标废标后怎么办

一个采取公开招标 ,招标失败后可以像监管部门申请邀请招标。如果邀请招标无法满足业主要求可以在采用单一来源。 法律法规可以参考当地部门规定 和招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七部委的30号及27号令
再招标
具体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废标.如无特殊原因(正常情况下废标)二次废标后业主方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第三次同时招标修改招标方式,降低报名标准特殊原因废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业主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指定供应商直接采购

二次招标废标后怎么办

3,废标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即为流标,要重新进行招标的
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还具有竞争性,如果没有竞争性就要重新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这两家仍具有竞争性,就能进入评标程序。
看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不足三家。如果是几家投标人的制造商相同等原因而导致实质投标人不足三家则需要重新招标;如果是在评标的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等过程中发现有投标人不满足要求而否决投标导致的不足三家,只要评标委员会认定剩余投标人仍具有竞争性,则不需重新招标。

废标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4,公开招标废标后该怎么办

公开招标废标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应该重新公开招标。扩展资料:应该重新公开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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