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怎么转单一来源,没验收的工程再改造是否可以单一来源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4-11 06:40:14
1,没验收的工程再改造是否可以单一来源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转竞争性谈判,但是一家单位是否可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国家并没有明确的回复,但是根据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是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就包含了单一来源采购。
2,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我用最简单的话回答你,请注意听讲。
公开招标:发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大于3家,需要评标和公正,并公正最后结果当然也要公式,中间还有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签合同、供货、验收等。
邀标:不发招标公告,根据需要邀请几家单位投标,较小范围内竞争,其他同上
谈判:不发招标公告,根据需要邀请2家单位投标,基本就是谈价格,价低中标,当然不排除废标的可能。
单一来源:特殊行业供货商较少,安全或者保密问题,只能一家或定向某家供货商,例如中国高铁和动车的供货只有南北车可选。
询价:直接根据采购需要,征求可能供货商询价回执函,然后比较,这个是直接的比较价格,采购单位自我负责。
3,像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单一来源 这几个的应标书有什么区别 过程上有
做法上: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别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使用条件: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 量有限。(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询价:采购表标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4,竞争性谈判不足三家 如何谈
尹存月解释:“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谈判供应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竞争过程。此时,有效竞争已存在。但这仅仅是对供应商的阶段性肯定,如果没有谈判过程的相互博弈,必然无法保证充分竞争,也无法体现“谈判”的宗旨。”
继续谈或转方式
与江苏灵活的做法相比,上海的做法则相对简单。如果第一次发出竞争性谈判公告之后,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发出第二次公告。如果第二次公告之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采购中心将进行“处理”;如果还剩两家供应商,就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如果还剩一家,就直接转变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在第二次发出谈判公告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上海市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用上报监管部门审批,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评 论 保证竞争 严格执法
国际上的竞争性谈判没有必须三家供应商参与之说。一般是只要保证了足够数量的供应商,能够形成有效竞争,谈判就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不足三家仍然继续谈判,是符合国际规则的。需要注意的是,三家供应商未必是有效竞争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陪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就算只剩下两家,能够保证竞争是纯粹的、有效的,就体现了竞争性谈判的作用。
另外,关于是否要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问题,各地采购代理机构也一直很挠头。有观点认为,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向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授权。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如果进行审批,还有可能违法。但也存在着反对意见。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督审查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此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报监管部门审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采购行为规范运作。
总之,各地情况不同,具体处理措施也必然存在差别,规范不宜搞“一刀切”。但是,保证有效竞争和严格执法却是任何情况、任何地方必须首先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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