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性谈判的操作流程

公开招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更改,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报价在谈判程序约定的框架内可以变更。公开招标投标人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明确的报价校正方法外,其报价不得更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投标人报价为投标报价上限,每一轮谈判结束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上一轮谈判报价)之下,重新进行一次报价,最后一轮的报价不得更改。 操作程序之别 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上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程序,只是将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答疑过程,扩展为谈判小组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之间进行技术和商务多轮单独询标或谈判。 多了审批环节 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前,需获得设区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竞争性谈判的操作流程

2,竞争性谈判程序

竞争性谈判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程序

3,竞争性谈判不足三家 如何谈

尹存月解释:“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谈判供应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竞争过程。此时,有效竞争已存在。但这仅仅是对供应商的阶段性肯定,如果没有谈判过程的相互博弈,必然无法保证充分竞争,也无法体现“谈判”的宗旨。”   继续谈或转方式   与江苏灵活的做法相比,上海的做法则相对简单。如果第一次发出竞争性谈判公告之后,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发出第二次公告。如果第二次公告之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采购中心将进行“处理”;如果还剩两家供应商,就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如果还剩一家,就直接转变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在第二次发出谈判公告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上海市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用上报监管部门审批,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评 论  保证竞争 严格执法   国际上的竞争性谈判没有必须三家供应商参与之说。一般是只要保证了足够数量的供应商,能够形成有效竞争,谈判就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不足三家仍然继续谈判,是符合国际规则的。需要注意的是,三家供应商未必是有效竞争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陪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就算只剩下两家,能够保证竞争是纯粹的、有效的,就体现了竞争性谈判的作用。   另外,关于是否要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问题,各地采购代理机构也一直很挠头。有观点认为,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向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授权。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如果进行审批,还有可能违法。但也存在着反对意见。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督审查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此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报监管部门审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采购行为规范运作。   总之,各地情况不同,具体处理措施也必然存在差别,规范不宜搞“一刀切”。但是,保证有效竞争和严格执法却是任何情况、任何地方必须首先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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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4)组建谈判小组。(5)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7)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8)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9)评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修正条款、各供应商报价、谈判专家名单。(10)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可发出成交通知书。扩展资料: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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