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业主是什么身份,为什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2-12-14 1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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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
你的想法其实是对的,这样做,既不会造成不公平,也不会造成投标人身份的泄露。但是业主一般不会这么做,因为成本太高了。
在实践中,其实有这样的做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潜在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前往踏勘。
2,房管局按照对物业招标进行备案1年后张生购买该小区物业其是否
不可以物业实施的是公共服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必须经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单一业主不能代表全体业主,无权提起诉讼。只有一种情况,张生才可以提起诉讼。张生买断该小区的全部房产,成为该小区的唯一业主。此时,他可以小区唯一业主的身份提起诉讼。
3,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常所说的业主哪位可以帮忙解释下以及他
简单来说就是投资方,他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来进行施工,而监理是由投资方聘请来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业主,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买房的人,业主和监理及施工单位没有关系,业主买房是在开发商手上买的,开发商负责筹备房屋的建设和相关的审批手续,施工单位是由开发商招来对房屋建筑进行施工,监理是负责监督房屋的施工质量的。简单的说,谁出钱谁就是业主。比如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来说。建设单位就是业主。在比如对开发商来说,买房了的客户就是业主。
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谁就是业主。
从开发商的业主到买房客户成为业主就是一个房产权和金钱交换的过程。业主身份也随之变化。
4,工程建设中房地产商自己去管理全过程房地产商建设单位业主
不会的。但项目委托给项目公司来管理。我没明白。是委托给建筑公司还是委托给销售代理公司?不管委托给谁。房地产商还是甲方。所以受委托单位不会等于业主。一般来说房地产商就是业主·!在委托给项目公司管理后~!所得到的权限也是由当时签订的委托合同上所要求的执行~!~!有没有物业所有权利看合同是怎么定的,建筑工程的基本手续是开发商根据建设局开局的规划审批等手续开始社会公开招标,在低于100w的工程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然后开始施工。你说的情况下就是开发商自己开始施工,上述的建设单位就是指的开发商,不是你认同的建设这个工程的单位,建设这个工程的单位叫做施工单位。非常简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工程的三方。建设单位就是开发商也就是业主(房屋没有出售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是指中标开始建设这个项目的公司。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委托在施工现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建设专业公司。不懂的再问我。。
5,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项目管理是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吗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项目管理是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吗? 回答: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项目管理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它是替代业主管理并且符合“服务于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特征,是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一部分。 施工总承包管理是业主方施工任务委托的模式之一,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报酬是在招标时确定的施工总承包管理费;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对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包括质量管理)和组织协调,这样就大大减轻业主方的工作,这是业主方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施工总承包的管理方不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是委托一家单位的CM项目管理模式。 施工管理总承包(英文的名称:Construction Management 简称CM):是指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该CM单位以承包商的身份进行项目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 施工总承包有两种:第一种形式为代理型建筑工程管理(“Agency”CM)方式。在此种方式下,CM经理是业主的咨询和代理。业主和CM经理的服务合同规定费用是固定酬金加管理费。业主在各施工阶段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种形式称为风险型建筑工程管理(“At_Risk”CM)方式。采用这种形式,CM经理同时也担任施工总承包商的角色,一般业主要求CM经理提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GuaranteedMaximumPrice),以保证业主的投资控制,如最后结算超过GMP,则由CM公司赔偿:如低于GMP,则节约的投资归业主所有,但CM公司由于额外承担了保证施工成本风险,因而能够得到额外的收入。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是代业主管理,符合“服务于业主利益“项目管理特征总承包管理方并不参与施工,与工程总承包有本质的区别, 总承包管理单位对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对管理单位负责, 具体采购,工程施工,以及分包转包,的合同模式也都完全不同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属于业主方的,他受业主的委托,全权管理该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就是我们常直指的施工单位。
6,道路工程业主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公路工程项目经理职责与权利其实主要就是你的这个项目的职责,也就是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的权力 1.生产指挥权 项目经理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等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指挥调度,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也有权在保证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调整,以保证项目经理能对施工现场临时出现的各种变化应付自如。 2.人事权 项目班子的组成人员的选择、考核、聘任和解聘,对班子成员的任职、奖惩、调配、指挥、辞退,在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范围内选用和辞退劳务队伍等是项目经理的权力。 3.财权 项目经理必须拥有承包范围内的财务决策权,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项目经理有权安排承包费用的开支,有权在工资基金范围内决定项目班子内部的计酬方式、分配方法、分配原则和方案,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和确定奖金分配。对风险应变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等都有使用支配权。 4.技术决策权主要是审查和批准重大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以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必要时召集技术方案论证会或外请咨询专家,以防止决策失误。 5.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与控制权 在公司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进场时间,对工程材料、周转工具、大中型机具的进场有权按质量标准检验后决定是否用于本项目,还可自行采购零星物资。但主要材料的采购权不宜授予项目经理,否则可能影响公司的效益,但由材料部门供应的材料必须按时、安质、按量保证供应,否则项目经理有权拒收或采取其他措施。 (二) 项目经理的职责 1.确保项目目标实现,保证业主满意 这一项基本职责是检查和衡量项目经理管理成败、水平高低的基本标志。 2.制定项目阶段性目标和项目总体控制计划 项目总目标一经确定,项目经理的职责之一就是将总目标分解,划分出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确定项目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标志如形象进度控制点等。 3.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 这是项目经理管好项目的基本条件,也是项目成功的组织保证。 4.及时决策 项目经理需亲自决策的问题包括实施方案、人事任免奖惩、重大技术措施、设备采购方案、资源调配、进度计划安排、合同及设计变更、索赔等。 5.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执行,处理合同变更 项目经理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运用合同的法律约束手段,把项目各方统一到项目目标和合同条款上来。工程施工时,一般甲方是建设单位(业主),乙方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职责:1.在工程招标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含电子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的要求。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电子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3、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电子档案。5.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和鉴定,并保证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在内容、格式、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6.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在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时同时移交与纸质档案完全一致的电子档案。7、采取措施保证电子文件在形成和处理过程中不被非正常修改。8、出具整个工程电子档案质量保证书。工程部部门及项目岗位职责(一)工程部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熟悉图纸、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艺标准及操作规程。2、配合开发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项目定位及设计工作。3、工程部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开发项目的相关手续。4、负责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及审查工作。5、负责工程项目和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施工许可证的办理。6、协调承包商、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7、负责对承包商、监理、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8、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安全、现场及投资的控制管理。9、配合开发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项目的予销售工作10、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11、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12、协调物业对商品房的管理及交接。(二)工程部经理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情况。2、负责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工作。3、配合开发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4、配合相关部门办理开发项目的相关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4、 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工作。(1) 对参与工程的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考察、评价。(2)组织编制招投标文件,选择投标单位或进行邀标。(3)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4)组织评标和开标工作,确定中标的施工及监理单位。(5)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的签定。(6)协助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5、 负责项目管理。(1)负责项目的人员管理。包括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2)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及工程规划放(验)线工作。(3) 项目的目标管理:对项目的整体目标进行明确下达,并将目标进行分解,做到责任到位,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整。(4)对项目施工准备、施工进度、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投资控制及工程拨款进行审核、监督检查。(5)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处理。(6) 负责审核施工材料的选用和对材料供应商的评价。(7) 负责组织工程中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技术论证、审核。(8) 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核。(9) 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处理方案进行审批,并对结果进行确认。(10) 组织竣工验收及移交。(11)监督检查工程和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12)负责各项目之间的资源调配,与工程管理相关各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平衡。6、负责工程监理的管理。(1) 对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规划》进行审核。(2) 根据监理聘用合同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 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实施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协调其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4) 负责监理费用控制与结算。7、负责与设计单位协调(1)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2)参与设计方案的选择工作。(3)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预审。(4)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对会审中提出的共性问题和技术难题协调拟订解决办法。(5)协调设计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6) 对施工中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审查控制。(7) 对设计费用进行控制。8、 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协调。(三)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1、配合工程部经理做好工程前期运作及招投标工作。2、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3、负责项目的整体运作和管理(1)项目开工准备阶段,负责编制《项目开工监督管理计划》,并报工程部经理批准。(2)负责向各承包单位正式发出《工程施工管理配合要求》。(3)开工准备阶段应对开工必须具备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4) 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对设计交底工作的过程及结果进行检查。(5) 组织专业工程师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施工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6)组织专业工程师及相关部门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7) 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结合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着重审核。(8)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9)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及修改进行审核。(10)对开工准备情况进行核实检查。(11)组织临时设施的搭建。(12)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场地移交。(13)向工程部经理报送《开工申请表》。(14) 组织对《监理规划》进行评审。(15) 对《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16) 负责准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17) 组织开工庆典。(18) 组织工程资料的报送。(19) 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或工程协调会)。(20)对工程中重大的不合格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21) 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22) 对施工中的各种标识组织监督检查。(23) 负责协调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24) 按照《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管理。(25) 组织制定质量监督计划。(26) 依据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文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27)对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进行审核。(28)对监理单位审核、汇总后的进度计划进行确认。(29)负责组织工程施工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整。(30) 负责对各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31) 负责工程停工、复工的管理。(32) 负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投资,填制价款单。按合同进行工程款拨付。(33) 负责组织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34) 监督检察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35) 配合销售、物业办理做好商品房的交接
7,投标文件中的合同身份指的是什么
合同身份即承包人。 相关法律: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简单的来说,就是当时签合同,是以谁的名义和业主签的。例如合同是你的上级单位和业主签的,但是你的上级单位分包给你了,你放业绩的时候,合同身份就要填你的上级单位,而不是填你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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