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是(怎样中饱私囊)好贴切
c.招标制,因为政府采购的核心就是通过招标实现的

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2,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用国内企业的产品指的政府采用的什么原则

国产产品优先原则。《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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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用国内企业的产品指的政府采用的什么原则

3,政府采购为什么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首先这是国家的大政策。第二节能产品确实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对机关来说有好处。第三就是节能产品的价格会高些。还有上升的空间。各方都有好处。
按照“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均可以进入政府采购清单。但是文件精神中明确——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为什么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疑问

就“没有厂家授权的投标人是否可以参与投标?”,这一问题。你应该从招标文件中找到答案。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必须要”有授权才能投标的。那么,没有授权的,就会导致废标。所以,参与投标的单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本人水平有限,不足之处,请同仁补充。
你好!各地协议采购的招标方式各不相同,要详细了解招标文件,或与招标经办人"深入"沟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第一,政府采购不能品牌歧视,也就是说政府采购购买的产品,只能提供产品性能和技术参数要求,可以推荐品牌和型号,但不能指定品牌和型号,要是不然就属于行业歧视、产品歧视,例如我们买空调,我们只能提供要几P的,是否需要节能,耗电量是多少等一些技术参数和要求,但是不能指定海尔啦、格力啦、美的啦等品牌和型号。如果不然,指定海尔了,格力和美的厂商有权告采购方,指定格力了,海尔和美的有权告采购方······。但是每个供应商去投标时,应该出具厂家授权,不然的话,谁知道你经营的是什么啊,你要是买菜的能去应标建筑吗?
首先在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不能指定品牌型号!如果没有厂家授权,产品在出现问题时,厂家根本不会理会的!

5,采购的作用

采购员的品德选用和专业知识很重要。采购员要采购到企业最适合的东西,不能为了方便和懒惰而不货比三家,一定要实用,采购方法要帮企业节省开支,采购定位需要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尽量能做到现在能用以后更有用。专业知识就体现在这方面。最好企业也制定一套合适的管理和监督采购员的制度,因为没有完善的制度很难杜绝回扣之类的事情。
采购居于工厂管理的核心地位各个行业虽然有所不同但比例都非常庞大,例如五金行业的原材料一般占产品成本50%以上,最大比例占到90%以上。房地产行业一般占到30%以上,糖果行业一般占到40%以上,酒类行业一般占到60%左右等等。因此,降低原材料成本是提高企业利润的最佳方式。同时,工厂的利润是同原材料的制造、原材料在供应过程中的物流和信息流的流动速度成正比。也就是说,物流速度越快,物流成本越低,企业的利润越大。原材料信息流速度越快,寻找和管理原材料的成本越低,企业的利润越大。因此,企业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就必须想方设法加快物料和信息的流动速度,而这样必须依靠采购的力量、充分发挥供应商的积极性,才能够做到。这也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原因。
从宏观角度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是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能够对社会的需求施加影响。从微观角度看,实施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发挥财政的监督作用。从廉政建设角度看,实施采购制度有利于使政府采购行为置于财政、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动作。

6,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 1、明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3、明确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6、成立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预算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采购项目截止(开工、使用)时间等。 1. 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按当年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进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归集,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    货物类:一般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机具,科研、教学、医疗用仪器设备,公检法等执法监督部门配备的通用设备和统一制装,办公家具,交通工具,锅炉用煤等。    服务类:一般包括会议、公务接待、车辆维修、加油、大宗印刷、机票订购等项目。服务类项目一般实行统一定点采购。    工程类:一般包括基建工程,修缮项目,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中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大宗材料(如钢材、铝材、木材、水泥等)和主要设备(如空调、电梯、消防、电控设备等)。 2.数量:指各采购项目的计划采购量。 3.型号:指各计划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 4.资金来源:指单位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计划。一般包括: (1)财政拨款:财政预算拨款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 (2)财政专户拨入资金:单位用存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 (3)单位留用收入:单位用经批准直接留用的收入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 (4)其他收入:单位用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资金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包括:自筹资金、国家财政转贷资金、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从实际工作来看,单位的支出一般分为三大类:人员经费、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政府采购的项目是货物、服务和工程,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限定在各项收入安排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部分。 5.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是公开招标。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是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获取货物、接受服务和工程的开工时间。 注: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九)住宿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餐饮业。(同九)(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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