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锦州会建轻轨吗什么时候竣工

今年7月1号已经正式开工,现在南站那边已经在修了,完工据说2013年我不完全确定 但这个时间应该差不多
计划修,但还没有开工,这个你可能要等一段时间了http://www.jzhome.cn/bbs/thread-18874-3-1.htmlhttp://www.baidu.com/s?cl=3&wd=%BD%F5%D6%DD%C7%E1%B9%EC&fr=ikw1000
是的

锦州会建轻轨吗什么时候竣工

2,解释 竣工日期

一般情况下,都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的,但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一直拖延不去验收的,这种是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包括生产性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实际完工的日期.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释 竣工日期

3,高压线竣工完什么时候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3.2.3项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没看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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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交付使用后多少时间办理竣工决算

竣工结算应根据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进行。竣工结算的作用  ⅰ施工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ⅱ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资料;  ⅲ 施工单位统计最终完成工作量和竣工面积,核算工程成本、考核企业盈亏的依据;  ⅳ 施工单位进行同类工程经济分析、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资料。竣工结算的编制方式  ⅰ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  ⅱ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的结算方式  ⅲ平方米造价指标的结算方式  ⅳ合同价的结算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图;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施工现场签证和施工记录;工程停工复工报告;材料代换与价差;有关的法律、规范、定额及费用调整的补充项目等。竣工结算书的内容  a封面 b编制说明 c工程结算表 d附表 e工程竣工资料竣工结算的要求及审核  竣工结算的要求  a业主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业主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竣工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业主。  b业主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商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c业主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商可以催告业主支付结算价款。业主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商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主要看所发生的待摊费用是否应归属于该项目,如果是,那么就按照正常比例进行摊销。仅供参考

5,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时间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具体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实际竣工时间确定的规定。 前提条件 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适用本条之规定。【律师提醒】一、建筑商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确定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三种情况:2004年,最高院制定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时,由第十四条专门规定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起到了良好的定纷止争的作用。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筑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是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本文案例即属于这一情形。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二种情况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也就是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本来应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三种情况是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没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就意味着他有条件受益或者实际已经开始受益了,这种情况就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验收合格日期。

6,怎么确定建筑什么时候竣工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分段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中国近几年来也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中间交工的条款。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l“通用条款”32.6款规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款办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来按照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7,竣工日期如何起算

在司法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存在重大争议,其原因在于履约过程缺乏管理。  有的工程已实际竣工甚至已投入使用,但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已提交竣工报告;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基于种种原因,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组织了验收却未出具验收报告,也不办理竣工验收的备案手续;一个较为普遍但法律问题更为复杂的情况,则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上述有关工程竣工的种种实际情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实际竣工时间如何确定?《司法解释》第1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三种具体情况,《司法解释》相应作出有针对性的不同处理,这有利于有关工期认定疑难问题的切实解决,同时警示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竣工报告,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包人未经验收使用工程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存在重大争议,其原因在于履约过程缺乏管理。 有的工程已实际竣工甚至已投入使用,但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已提交竣工报告;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基于种种原因,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组织了验收却未出具验收报告,也不办理竣工验收的备案手续;一个较为普遍但法律问题更为复杂的情况,则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了工程。上述有关工程竣工的种种实际情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实际竣工时间如何确定?《司法解释》第1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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