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规定的团体组织指什么,请教各位关于国有企业采购适用法律的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2-16 17:24:06
1,请教各位关于国有企业采购适用法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什么叫工程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的行为,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法第二天规定: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公立小学是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
《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首先,小学属于事业单位,无疑他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看所采购的东西和限额,这个也是看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一个条件国有企业属于企业,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适用招标投标法
4,采购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定义,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可以有多种区分方法,大致可分为政府公共采购、企业(在中国还包括事业单位)采购与居民消费采购三种。采购的方式可以是批发或零售,可以是公开招标采购或网上电子采购,也可以是供需双方面对面的直接交易采购。采购是需方为获得货物、技术、信息或服务进行的一种交易活动,在流通活动中属于商流,货物、技术、信息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与服务的完成意味着采购的完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企业采购可以区分为工业生产企业采购、流通商贸企业采购、农业生产(以农户为主)需求采购。企业采购中有生产资料也有生活资料;有原材料,也有最终消费品。 居民采购方式主要是到有形市场面对面采购,也有一小部分进入B to C的网上采购。城乡居民的采购规模是与人民生活的贫困到温饱再到小康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既反映了流通企业的采购量,也反映了居民消费的采购规模。
5,社会资本如何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定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内容:在理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不论是一级政府,还是政府相关部门;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同样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第三,公共服务不同于私人服务。一般来说,政府购买的服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身消费的服务,二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前者属于政府内部的服务,服务对象是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自身,后者属于公共服务,服务对象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和公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见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服务”的行为应该包括公共服务,这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法可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民营化的重要方面。著名学者萨瓦斯认为,民营化可界定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欧文·E·休斯强调民营化是指从整体上减少政府的介入,减少生产、供给、补贴、管制,或这四种工具的任意组合。
6,什么是采购联合体
可以组成联合体,总公司资质若已涵盖全资子公司,干嘛还要联合体《**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 联合体投标的优势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能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甚至拒绝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应具备的条件 供应商具备的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申请人组成联合体,防止企业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企业来完成,从而保证招标质量。
7,关于团购的法律问题
既然是没有异议,那就是等于没意见。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施在盈利方面要交税而已一、网络团购定义、主体和形式 网络团购,也称团体采购、b2t(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对于“网络团购”一词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笔者认为,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集合起来,与商家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成交履行的行为。 网络团购的主体大体可以归为三类:购买者、销售者、组织者。三类主体结合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网络团购具体形式的不同。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存在的网络团购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此种团购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都是消费者,组织者作为消费者之一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的优势去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 第二种:销售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此种团购中,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布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比单个采购更低的水平。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 第三种: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此种团购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以外,尚有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消费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当然,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二、网络团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前两种网络团购,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买卖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在以上三种形式的网络团购中,最复杂的要数第三种形式的团购,因而也最容易引发纠纷。 在第三种网络团购关系中,因为专业组织的介入,使得原本单纯的买卖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只有对专业组织介入买卖形式进一步分类,才有可能厘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 第一,专业组织者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专业组织者--无论是公司、还是网站,或者个人,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如果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那专业组织者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尽管组织者也参与了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但是因为最终订立买卖合同的是消费者本人与商家,因此对于买卖中所发生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拖欠货款问题等,均与组织者没有关系。因为组织者只是为买卖双方传递信息、居间撮合,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行为,无论其接受哪方委托,从哪方收取报酬,都不应对买卖关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与某一方合谋,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则应与欺诈者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专业组织者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商品买卖。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此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组织者在一方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商品买卖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的一方承担。在专业组织者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作为代理人的专业组织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有偿代理,即便专业组织者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如果因未尽代理职责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专业组织者接受委托后以自己名义买卖商品。专业的团购公司、网站、个人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联络消费者委托自己去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专业组织者按照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购买商品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以自己名义去采购后交付消费者,从消费者处收取一定的报酬。此种委托形式的团购,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委托合同。因为专业组织者在接受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商品买卖,原则上应当区分交易对方是否知晓此种委托的委托人。如果知晓,则专业组织者实施的行为直接约束其他两方;如果不知晓,则专业组织者实施的行为只在他与向对方之间生效。而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当按照他们之间的合同处理。 第四,网络组织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买卖双方发出邀请,组织他们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贸易洽谈,促成交易。在此种情况下,往往组织者要向参与洽谈的买方或者卖方,甚至是买卖双方收取一定费用。对于买卖双方经过协商自行达成的交易,组织者原则上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就卖方商品向买方作出承诺、如确保质量合格的承诺、有问题先行赔付的承诺的,如果其承诺不能兑现,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组织者向买卖双方均作出承诺,亦应根据其承诺是否兑现决定责任承担。当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如果网络组织者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组织所谓的展销会,或者以出租柜台的形式帮助商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该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团购行为各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团购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关系极为复杂,涉及主体多为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且人数众多。因此,消费者在团购活动中应当保持慎重,注意识别以下法律风险:被诈骗引发的风险,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完善的风险、个人资料及信息被团购中介泄漏的风险等等。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及信誉记录良好的厂商,并与其签订详细的团购协议,必要时可以征求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见,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消费者协议型团购业务中,作为组织的消费者除了可能引发民事,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对类似的组行为都会作出限制的。 经营者在团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当然也面临被诈骗的风险。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网络团购的组织形式会越来越多。对于网络团购中所出现纠纷的解决,原则上应当按照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议处理。如果她们之间没有协议约定,则可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理,完全没有必要就所谓的网络团购单独立法,因为无论团购也好,还是网络团购也罢,归根结底还是商品的买与卖。只要充分运用法理,认真分析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完全能够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
文章TAG:
采购法规定的团体组织指什么采购 采购法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