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区什么用途,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1-21 13:58:41
1,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2,农业防治在综合防治中的作用是什么啊急需答案帮忙
>你这里只是讲述了IPM,没有讲到农业防治在综合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不过这么有诚心,采纳答案吧..给你5分
3,什么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按区域统一规划,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4,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意义是什么
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意义:
1.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开展农田整治,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增加耕地的同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林网等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村成片”的社会主义农村新貌。
2.推进村庄整治,优化用地结构布局。依据村镇体系规划和新农村布局建设,适度调整撤并布局分散的自然村,合理开发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空闲地,改造旧村、建设新村,形成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集聚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新农村格局。
3.完善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路网、供水、通电、通讯、广播电视以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基础设施,健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社会养老、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广清洁能源,改变农村“脏、乱、差”状况,实现农村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
4.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确保农民持续增收。
5.实现增减挂钩,破解建设项目用地难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先减后增,增减平衡”原则,把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有偿转让,调剂到产业集聚区和城镇建设使用。
5,什么是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扶持方式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什么是农业综合开发 问:什么是农业综合开发? 答:所谓农业综合开发,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对未被利用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的农业资源,通过资金、物资、劳力和科技等生产要素配套投入,并运用工程和生物措施,进行广度和深度的开发,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商品率,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问: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按照拓展外延、深化内涵、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种类有哪些? 答: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土地治理项目,分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另一类是产业化经营项目,可分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和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
6,什么是农业综合
农业综合,是指在一定的时间里和确定的区域内,为全面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发展地区农村经济而进行的综合性生产建设活动。它的最终目标是合理配置、科学利用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它通常的作法是根据长期发展规划,从多种途径对某一地区的农业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共同提高的要求。 从狭义的观点看,农业综合开发是以农业自然资源为开发对象的一种投人产出活动,如改造中低产田,改良草场,植树造林等。而从广义的观点看,农业综合开发不仅包括农业资源的开发,还包括农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加工;不仅包括农业生产领域的开发,还包括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具有多重含义。首先,是指开发方式的综合,即对山水田林路实行综合开发与治理,农林牧副渔协调发展。其次,是指资金来源的综合,即实行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综合投人;同时,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投资。再次,是指治理措施的综合,即有针对性地采取工程、生物和技术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最后,是指治理效益的综合,即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的综合效益。什么是农业综合开发 问:什么是农业综合开发? 答:所谓农业综合开发,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对未被利用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的农业资源,通过资金、物资、劳力和科技等生产要素配套投入,并运用工程和生物措施,进行广度和深度的开发,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商品率,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问: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按照拓展外延、深化内涵、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种类有哪些? 答: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土地治理项目,分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另一类是产业化经营项目,可分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和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
7,农业用地可以用什么名义来建房
可用于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为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为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扩展资料:农业用地使用要求规定: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3、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按照下列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农业用地国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上可知,建设要占用农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那么,农业用地上就不能盖房子了吗?《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何谓生产设施用地?何谓附属设施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也就是说,所建房子是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那就允许在农业用地上盖房子。不过需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也规定了,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1、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转让,转让者和承受者均应缴纳契税非常明确,不再赘述。 2、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占地形式再次签订合同转让后,实际上已完全具备文件中表述的三个关键方面。采用未批占地、以租代征这种形式用地,当占地者已经足额向村委交纳占地补偿费用后,就具有了实质的完全处分权,可以把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出售;只有占地者的租赁费没有交纳完毕,或者仍然需要向村里交纳土地使用费时,占地者的处分权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后新的土地使用权承受方要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续租合同,明确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仅此一点不同而已。实际上原土地使用者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当时承受该土地时应纳契税,现新承受者也应缴纳契税。 3、私自强占的土地,一般附有简单的建筑物,土地使用人完全可以象处置农村房屋一样处置该土地及其简单的建筑物,获取收益。符合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承受者应缴纳契税。以此类推,那么原转让人当初在承受时也应缴纳契税。 四、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未批占地应该征收契税 无论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还是未批占地无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均不妨碍正常纳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各种非法的收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另外,从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平衡税收负担的原则,正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要纳契税,而未经批准的不纳税,更不利于均衡税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应该征收契税。农村耕地是不允许建房的,除非政府统一规划,否则任何人都不能改变耕地的使用性质。如果需要,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并做好补偿措施,集体村民同意即可。1、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转让,转让者和承受者均应缴纳契税非常明确,不再赘述。 2、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占地形式再次签订合同转让后,实际上已完全具备文件中表述的三个关键方面。采用未批占地、以租代征这种形式用地,当占地者已经足额向村委交纳占地补偿费用后,就具有了实质的完全处分权,可以把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出售;只有占地者的租赁费没有交纳完毕,或者仍然需要向村里交纳土地使用费时,占地者的处分权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后新的土地使用权承受方要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续租合同,明确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仅此一点不同而已。实际上原土地使用者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当时承受该土地时应纳契税,现新承受者也应缴纳契税。 3、私自强占的土地,一般附有简单的建筑物,土地使用人完全可以象处置农村房屋一样处置该土地及其简单的建筑物,获取收益。符合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承受者应缴纳契税。以此类推,那么原转让人当初在承受时也应缴纳契税。 四、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未批占地应该征收契税 无论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还是未批占地无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均不妨碍正常纳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各种非法的收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另外,从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平衡税收负担的原则,正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要纳契税,而未经批准的不纳税,更不利于均衡税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应该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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