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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磋商决定

你说呢...
动词,多用于正式场合,表示双方仔细商量和研究,交换意见

什么是磋商决定

2,磋商期是什么意思

磋商一般用于国于国之间的会谈,意思是就双方关心的问题在一起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协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和方案。
双方正在协商期间

磋商期是什么意思

3,什么是磋商

双方反反复复在某件问题上进行切磋、协商,最后形成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东西。
磋商:仔细商量、研究,互相商议,交换意见。
双方一起协商

什么是磋商

4,竞争性磋商可以发几次公告

只能发一次公告
竞争性磋商、招标,都是一种采购方式,正是因为采购方式不同,所以公告的形式和内容也就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要告知供应商(投标人)采购的一些基本内容。 2016.04.24

5,请用通俗语言解释什么是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还有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招标人发布招标告示,愿意去竞标的都可以参加竞标,招标人根据招标的标准选择最符合标准的一家。竞争性磋商一般针对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性项目、科研项目以及一些大工程类的项目,采购方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方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6,磋商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区别

磋商文件和招标文件有3点不同:一、两者的含义不同:1、磋商文件的含义: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的文件。2、招标文件的含义: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二、两者的组成要素不同:1、磋商文件的组成要素:(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2、招标文件的组成要素:(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2)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3)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三、两者的作用不同:1、磋商文件的作用:是确定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2、招标文件的作用: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采购人与中标商签定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人应十分重视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并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务使招标文件严密、周到、细致、内容正确。编制招标文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繁琐的工作,应有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还要聘请咨询专家参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文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和招标文件有3点不同:一、两者的含义不同:1、磋商文件的含义: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的文件。2、招标文件的含义: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二、两者的组成要素不同:1、磋商文件的组成要素:(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2、招标文件的组成要素:(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2)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3)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三、两者的作用不同:1、磋商文件的作用:是确定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2、招标文件的作用: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采购人与中标商签定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人应十分重视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并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务使招标文件严密、周到、细致、内容正确。编制招标文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繁琐的工作,应有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还要聘请咨询专家参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文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磋商文件
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不同。发放文件日期规定不同。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顺延时间不同。评标方式不同。评标重点不同。

7,什么是工程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正确适用竞争性谈判”这一话题背后更重要的话题是,一旦适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细节,致使竞争性谈判被错误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读者参考。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谈判文件至少应当包含《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2款要求的内容,但通常应当包含:  (1)谈判邀请函;  (2)谈判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4)谈判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5)谈判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中有一条是“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从发布谈判文件到供应商响应的时间可以比招投标采购短,但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如果间隔时间太短,不利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理解、分析谈判文件及做出应答,5~10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资格性检查 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的资格。  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谈判小组在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为确保公平起见,原则上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都参加谈判。  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筛选出具有参加谈判资格的供应商。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只需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参加谈判,但根据 “服务采购人,善待供应商”的理念,及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证”的精神,应当给每一个具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机会。  具体谈判流程  开始谈判 谈判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将组织第一次公开报价(唱标)。  点评:《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对于是否进行第一次报价(即谈判供应商写入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未作明确。笔者认为,进行第一次报价是可取的,因为这样可以让供应商了解竞争对手打什么牌,会对其造成一定心理压力,为谋求中标,在最后报价时,基本上都会有所让步,有时这个让步还比较大,起到了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谈判小组在指定的评标室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标标准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 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对转为竞争性谈判的适用  出现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规定的情形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征得采购人的同意;  项目负责人向负责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解释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有关规定的内容;  由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集体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同意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项目负责人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改变采购方式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原招标文件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原评标委员会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小组。项目负责人须将评标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向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报,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向其宣布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点评:当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就项目具体情况同采购人进行沟通,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此项目继续往下进行,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如果采购人同意项目继续进行,则需要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及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做出结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招标采购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采购程序改为谈判采购程序。  最终报价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中心组织现场公开唱标。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判并推荐出成交侯选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工程合同谈判的策略来源:毕业论文网发布时间:2012-12-13欢迎来到yjbys求职网,以下是一篇关于浅析工程合同谈判的策略的工科本科毕业论文,欢迎浏览!【摘 要】:本文从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工程合同谈判的订立原则和谈判特点,认为工程合同谈判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在此基础上分析指出了工程合同谈判的技巧必不可缺,并进一步阐述了态度诚实而语言精彩、善于观察而以诚感人、避重就轻而求同存异、沉着智慧而巧妙拒绝等四大技巧。【关键字】:工程合同谈判;特点;原则;准备;技巧“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这句谚语形象的表达了合同的重要性,可见合同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合同的签订应该是互利双赢的,工程合同也不例外。建筑业的工程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进行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计量支付的依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合同办事,是施工行为的行为准则和权责纠纷依据。工程合同签订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成功与否,这就要求合同双方通过成功的合同谈判,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签订一份互利双赢的合同。一、工程合同谈判的特点及订立原则1、工程合同谈判的特点工程合同谈判会持续。由于工程建设的客观与特殊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工程合同谈判不是一劳永逸的,有一个持续的过程。它包括合同签订时的谈判,也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合同变更的谈判工作。这就需要一种持之以恒的精神,时刻掌握工程进度、合同双方财务状况、市场变动情况等各方面的情况,以做好变更调整的准备。工程合同谈判有风险。在面临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及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在建筑工程市场中,任何工程企业服务在承揽工程时不可能不承担风险,但如何承担风险,承担多大风险,以及如何化解风险在合同谈判中都要给予必要的关注。工程合同谈判有难度。工程合同谈判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运用的好能够给企业带来大的经济效益,然而就合同谈判本身来说又是项困看的工作。比较而言合同谈判对于承包商更为困难,在现有招标投标制度下,承包方相对处于被动地位。承包商只有重视合同谈判工作,切实做好合同谈判工作,才能争取自己有利的合同地位,实现工程盈利。2、工程合同的订立原则法律原则。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双方只有把自己的想法和愿望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才能防范自己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由各方面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其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原则。积极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虽然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赋予合同双方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双方利益不是绝对平等的。要在合同谈判中尽量争取己方的利益,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绝不能客气和让步,要从企业的利益着眼,不能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小人”原则。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因为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行为准则,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不能用道德观念要求和指望对方以及约束自己,必须“先小人,后君子”。一切都应明确,具体地规定,要相信“一字千金”,不要相信“一诺千金”。二、工程合同谈判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古语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必要的准备工作有助于工程合同谈判的顺利开展。谈判准备工作应本着认真细致的原则做好各方面的计划安排。1、收集资料是基础谈判准备工作的基础工作是收集、整理发包方及项目的各种背景材料,包括发包方的资质情况、履约能力、已有成绩、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也包括合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活跃市场上原材料的交易价格等等。资料要详尽真实,面面俱到,强调真实准确。基础工作做好的扎实,谈判工作才有可能顺利、有效。2、分析研究是过程分析研究数据是准备阶段的必要过程。指通过数据对发包方的诚信、技术、财力、物力等状况有重点的分析。分析的重点集重在发包方是否为工程项目的合法主体和发包方的资信情况。发包方作为合格的施工承包合同的一方,必须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土地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发包方的资信情况不是指技术资质,而是财务状况和对外交流合作的诚信度。3、人才因素是关键工程合同谈判中,起直接作用的就是谈判双方的人员。因此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慎重委派谈判人员,特别是主要谈判人员,应诚实可靠,熟悉工程全面情况,业务素质较高,口才、形象较好。谈判人员要深入细致地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对方的资信、人员状况、工程具体特点预测谈判的重难点,灵活恰当的采取策略措施,提高谈判成功概率。二是可以对发包方谈判人员的分析。掌握发包方的谈判人员的组成,了解他们的职务、权限、性格、个人喜好等,条件允许的话可事先与发包方谈判人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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