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配合度怎么评,总包怎样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配合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8-07 12:21:11
本文目录一览
1,总包怎样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配合
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配合协调措施 (1)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业主提供的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前,做好储存和维护条件的准备,接收后对产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或维护原标识,并按合同约定对产品必要的验证保存验证记录,对合格的产品予以接收,包括与产品相应的有效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和有关的技术文件与资料,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 (2)项目部落实必要的搬运、贮存和防护措施,以维护产品的原有质量特性。 (3)在验证、贮存、防护和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及时进行评审和处置,并向顾客报告,任何有关产品遗失、损坏、不适用或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都及时记录,并向业主报告,当业主方有要求时,可以协助业主对上述情况进行必要处置。 (4)对设计院、监理单位的协调措施 为了保质按期完成本工程,本着为业主着想的宗旨,在施工全过程中,为加强与设计院、监理方的密切联系,特制订以下协调措施; 1)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优化,技术咨询工作,及时将政府部门和市政配套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专家技术咨询结论提供业主并反馈给设计单位。 2)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情况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并尊重听取设计方的意见。 3)及时向设计单位书面提出就施工图设计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尺寸差异,即使报请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后按设计单位修正或补充的施工图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如因业主需要变更设计或建设标准,特别在影响工程造价控制时,项目部将以业主书面通知作为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依据。 4)由项目部经理根据现场施工的情况不定期召开由设计、监理参加的协调会,及时解决设计变更或施工搭接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5)由项目部技术员、质量员按有关技术和质量标准、设计要求进行工程的测量定位、轴线、标高的复测和验收,并按要求及时通知设计方共同参与验收。 6)按照项目部的检验与试验计划,右项目施工员开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专职质量员会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签字盖章,不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首先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和责任,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处理方案的实施,及时向设计、监理反馈,坚决做到不留隐患,不影响工程质量等级。 8)每月组织一次由监理方参加的工程质量抽查和质量管理考评,并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会诊。 9)根据合同和图纸要求,审查各分包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及质保书,并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构件及设备进行必要抽检,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材料样品经复核后,送监理方人员审定,并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10)若在施工中土建设备安装等各专业施工单位因大量交叉施工而产生的矛盾,及时召开现场协调会解决。
2,建筑工程总包配合费的问题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理解: 关键是这个分包是谁找过来的。有二种情况,一是总包自己找的,那样的话,本身总包就应该向分包收取管理费的(包括配合费),当然在总包和分包之间的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总包与分包的、分包与其它分包的职责和界面。该费用与业主无关。二是业主找来的指定分包,价格是业主和分包定的,但因为合同的关系,分包单位必须归总包管,这样就产生了总包服务费,如果业主与总包的合同中有总包服务费的约定,按约定办,如果没有,那业主与总包协商出来的总包服务费应当由业主出钱,当然业主也可以把该费用打在指定分包的总价中,由指定分包向总包支付。总包配合费一般包括向分包提供场地、住所、办公、水电、建筑垃圾清运、还有向门窗工程这样的镶缝等工作、以及总包管理等等,应该说还是合理的。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理解: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管理发包过程中产生的)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施工配合过程中产生的)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总承包人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必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管理费,而这时总包管理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分包人而非发包人,总承包人如果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就必须与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总承包人不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无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配合费,而这时总包配合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发包人而非分包人,总包人如果只收取总包配合费就无需与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当发包人就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指定分包)约定,总承包人既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又收取了总包配合费时,那就要求总承包人不仅要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切实做好对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时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总包管理费了。总包管理配合费,是按照合同从属关系确定的。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这主要是分包单位一般都要使用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工具、交叉施工对总包的影响、分包施工用水用电及人员食宿、必要的施工协调等费用原因。所以,总包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是合理的。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为两个概念。前者为业主支付给工程总包单位的费用,后者为分包方支付给总包单位的费用(发包人先给分包人,分包人再给总包人)。总包管理费只有在分包单位由业主指定的情况下,并且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业主与总包单位在合同里明确计取总包管理费时才能支付。总包单位自己找的分包单位业主无须支付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在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如脚手架、图纸、电源点等,并且合同里有明确约定时才由分包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分包合同造价里包含发包人给分包人总包配合费的情况下)。总包的配合费是建设单位支付。这个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是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而定。没有3%那么多吧。我去年做的工程,我们是装饰1标3300万,2标2000万,幕墙6000万,给总包的配合费100万。
文章TAG:
总包 单位 配合 配合度 总包单位配合度怎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