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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程招标中招标人甲方委派专家评委2人专家库随机抽取社

可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你好!看看招标投标法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在工程招标中招标人甲方委派专家评委2人专家库随机抽取社

2,招标釆购的评委由谁抽取才合法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由招标组织者,可以是招标人或是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招标釆购的评委由谁抽取才合法

3,关于招标过程中评委费的问题

一般是专家到齐后,第一次开会时现场以信封发放。具体数额要看招标项目的金额大小,各地都不一样,没有制度、标准可供参考,你有钱可以多发。
你指的是哪一类?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项目与评委?希望采纳

关于招标过程中评委费的问题

4,招标和评标是什么意思呀不懂老板让我去评标我是啥也不知道

从问题推测,你应该是甲方。招标就是你们要找一家机构来干活,就是要买东西。然后别人来投标,评标就是甲方按照评标标准来决定选择谁的过程。评标的人就是评委。你就是按照评标的打分标准去听投标人述标,然后公平地给个分数。既然让你去评标,你肯定是知道这个工程的内容的,按照你的专业打分即可。
资格后审、符合性评审、技术标评审等都是相似的,就是商务标不同,监理的报价一般都是统一按招标文件规定,不需竞争,而施工则主要靠报价竞争,除规费、税率等不可竞争外,分项综合单价、措施费、总价等等都要逐项详细比较可行性、完整性等等,选出比较合理的低价标。

5,招标中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什么意思

即摇号中标,这种方法就是把资信标和技术标经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放在一起,抽签中标,然后价格不由中标单位定,而由有资质的造价部门根据市场指导价定 。实际上这种办法不好,搞抽签就是把所有入围的单位无论资信优劣,无论技术水平高低一律放在一起抽签。这样貌似是控制住了甲方,甲方不能给自己认为好的单位打高分,防止明招暗定,但不符合招投标中的公平原则。好的单位反而有可能中不了标,这对工程本身是极不负责的。另外投标人不能定价,有可能导致中标价格过低。因为造价部门是为甲方服务的,假定造价部门为甲方考虑而压低报价,而中标单位为了承揽工程而勉强中标,很有可能会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方由于价格过低而干不下去,工程工期就会拖延,严重的可能需要重新招标,这样还是会影响工程本身。而且抽签本身也不一定能保证公平,这种评标办法有很多空子可钻。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 是指招标人(买方) 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 参加投标的行为。招标信息是招标公告、招标预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等公开招投标行为的总称,招标信息主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在报纸、电台、电视广播和网络媒体的项目公开招投标信息,主要是为了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6,招投标复审重新抽评委合法吗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本案系投标人因不服招投标管理机关对重新评标结果作出的审核决定而涉讼的新类型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采用网络电子政务完成行政程序所引发的争议亦是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对此类招投标行政管理案件,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和审核事项,明确实体审查范围和标准。在具体技术指标评判上,尊重评标机构的专业技术判断。同时,应依照招投标管理法定程序要求,对网络电子政务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作出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5种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新评审。这一规定与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内容几乎一致。与之相比,74号令第二十一条仅列出了2种情形,即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重新采购阶段;可以重新采购的具体情形存在差异。 暂行办法规定了5种可重新采购的情形,其中4种为应当重新采购的情形,1种为可以重新采购的情形。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一是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事先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的;二是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三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供应商2家外,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评审报告确定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采购”或“顺位递补”。
你到底表达的什么意思?是你去投一个货物标,然后评委单位里大部分都是使用中标的品牌?这不算违规。评委是随机抽的,只能是凑巧或者人家品牌好,这构不成违规。比如评委家里用的电脑是联想的,联想的代理商来投标,你能说评委违规了?

7,招投标复审有重新抽评委吗

一般不需要重新抽评委。复审的原因大都是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或者评标过程本身具备2次审核的评标环节。与评委是否更换不具有关联。除非之前的评委有可能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可以由投标人拿出证据,提出更换评委。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本案系投标人因不服招投标管理机关对重新评标结果作出的审核决定而涉讼的新类型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采用网络电子政务完成行政程序所引发的争议亦是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对此类招投标行政管理案件,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和审核事项,明确实体审查范围和标准。在具体技术指标评判上,尊重评标机构的专业技术判断。同时,应依照招投标管理法定程序要求,对网络电子政务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作出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5种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新评审。这一规定与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内容几乎一致。与之相比,74号令第二十一条仅列出了2种情形,即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重新采购阶段;可以重新采购的具体情形存在差异。 暂行办法规定了5种可重新采购的情形,其中4种为应当重新采购的情形,1种为可以重新采购的情形。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一是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事先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的;二是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三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供应商2家外,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评审报告确定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采购”或“顺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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